《易經》中說過: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由此可見,夫妻家庭一直就是社會的起源。在人類的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後來只是隨著家族、社會的組織性越來越強,開始有輩分長幼,從母系社會到男權社會,再到男女平等;多夫爭奪一女到大丈夫三妻四妾,再到一夫一妻,成為了今天的婚姻形態。
但是,在古代的婚姻制度裡,並沒有像現在這樣隨性自由,不僅要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婚禮的禮儀也眾多。比如,傳於後世的古代婚禮,有為六禮。在《儀禮》有寫道:(一)納採:即男方家請媒人去女方家提親。(二)問名:即男方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三)納吉:即男方將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後,在祖廟進行佔卜。(四)納徵:亦稱納幣,即男方家以聘禮送給女方家。(五)請期:男家擇定婚期,備禮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六)親迎:婚前一兩天女方送嫁妝,鋪床,隔日新郎親至女家迎娶。
以上就為六禮,不過與現在意義相差比較遠的就是第四條納徵。納徵,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聘禮。在古代,只有買妾是按照身價給的錢財,相當於聘禮,而娶妻,只是給一些禮物,僅存在於形式,其意已不在於利益了。和現在的娶妻,丈母娘要多少彩禮錢,那可完全不一樣了。所以,這個禮儀就顯得比較人性化了,畢竟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錢財來之不易。
選定好吉日結完婚後,按照禮意,還有一項習俗,在如今看來,簡直太人性化了,用現在的話來說,就相當於是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過了才算婚姻正式成立。在古代儒家思想中,離婚的條件講究「七棄」和「三不去」。所謂的「七棄」就是無子棄、淫泆棄、不事舅姑棄、口舌棄、;盜竊棄、嫉妒棄、惡疾棄。「三不去」(就是不能休棄妻子的三種條件)就是有所取無所歸(無娘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所以,婚姻一旦成立了,想解除婚約就沒那麼隨心所欲了。
因此,在古代的婚禮中,是要在結婚三個月之後,才能真正的成立。若在三個月之內分離,此時婚姻還未正式成立,也不算離婚。現在看來,實在太人性化了。如今,閃婚的人比比皆是,一下愛意上頭,就去領了個結婚證,結為夫妻,可是,慢慢相處後才發現對方缺點太多,或是意見不合,就得去辦理複雜的離婚手續,還要討論財產分配等各種問題。而在古代,三個月內要是覺得不合,就可隨意解除婚約,你們說人性不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