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可化身圖書館、博物館,歷史名園則可以貼近百姓生活對外開放,活化利用將大有可為。今天上午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保護與利用,是一對矛盾嗎?想要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長期封閉」顯然並不可取。只有激活歷史文化名城內在的生命力,實現永續利用和活態傳承,才能推動保護與利用融合發展。談到如何協調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利用的關係時,有委員提出,應合理利用文化資源,提高展示利用水平。
為此,二審稿特別新增了「促進歷史建築和歷史名園開放利用」的內容。比如,鼓勵歷史建築結合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和服務功能;鼓勵歷史名園採取多種開放方式,使歷史名園貼近市民生活。革命史跡保護利用,則應當維護革命史跡本體安全和特有的歷史風貌。鼓勵結合重大歷史事件等,依託革命史跡組織開展紀念活動,注重發掘整理、宣傳展陳史料和英烈史跡,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精神。
歷史建築,不僅僅承載著歷史,更體現著一座城市的內涵。二審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拆除歷史建築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標記,保存相關資料;復建歷史建築時,儘可能使用原有建築構件和材料。
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將受到何種處罰?二審稿提出,除了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之外,還擬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法恢復原狀的,處歷史建築或者預先保護對象重置價3倍至5倍罰款。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並未拘泥於北京的一畝三分地,而是放眼京津冀。二審稿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三條文化帶的保護利用;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的協作,推進京津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建設。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張楠 高枝
編輯:謝永利
流程編輯 邰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