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訊,因鼻部疾病,持鐵錘、尖刀到醫院報復行兇,致一名醫生死亡、兩名醫生受傷的連恩青昨日被依法執行死刑。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涉醫犯罪典型案例的新聞通氣會上,透露了連案死刑覆核中的部分細節。記者另外獲悉,2014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暴力殺醫、傷醫等犯罪案件155件。法院從嚴懲處嚴重涉醫犯罪,有效抑制了涉醫違法犯罪的高發態勢。
連恩青
最高法在會上表示,對於無端猜疑,蓄意報復,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被告人,或者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被告人,堅持依法嚴懲,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
上午公布的浙江連恩青故意殺人案就是一起性質惡劣、影響嚴重的殺醫案件。連恩青因對醫院治療效果和處理投訴事宜不滿,2013年10月25日8時許,持鐵錘和尖刀到醫院報復行兇,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對連恩青的死刑判決。昨天,連恩青已被執行死刑。
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長鄒雷通報了連恩青案死刑覆核中的部分細節。鄒雷說,連恩青案恰恰暴露了醫患關係緊張的現狀。
記者了解到,連案主要圍繞兩個焦點進行,一是連恩青是否存在精神問題,二是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對於第一個問題,最高法曾兩次到溫嶺市看守所提訊連恩青,並請來精神科專家與其溝通。據透露,連恩青此前曾在某醫院治療過精神疾病,院方認為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但法醫學鑑定結論認為,連作案時意識清晰,存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關於兩者間的矛盾,最高法曾請教相關精神病學專家,綜合連恩情的具體行為和表現,得出連恩青案發前有明確的預謀、實施犯罪時有明顯的自我保護意識,在知道自己殺錯人後能及時終止,最高法據此認為連在犯罪時具有清晰的辨認能力和穩定的控制能力。
關於第二個問題,相關鑑定結論認為醫院方面不存在醫療過失,不構成醫療事故。只是在患者姓名、年齡、婚否等情況的登記上,存在個別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的問題,但這些錯誤不足以構成對連恩青病情診斷的影響。
此外,最高法還表示,對於在醫療機構違規停屍、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情節嚴重的,堅持依法懲處。
上午公布的兩起陳金泉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趙君堂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兩案都是患者家屬因患者死亡對醫院不滿,糾集多人到醫院違規停屍、設靈堂、拉橫幅、堵大門、打砸醫院等,嚴重破壞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並致多名醫務人員和民警受傷,社會影響惡劣。法院對兩案多名被告人均依法從嚴處罰。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巖表示,去年4月22日,最高法會同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衛計委聯合制定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當中明確對於職業醫鬧一律從嚴懲處,而對於普通患者家屬因醫患糾紛產生的過激行為,法院會綜合具體情況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