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徐州3月30日電 (馬以軒 李東豔)江蘇新沂的崔老太在老伴在世時共同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將房屋交由次子繼承,老伴身故後崔老太又先後兩次立下公證遺囑,先是對第一份遺囑內容進行部分變更,決定將屬於她的一半房產權交由長子家的孫子繼承,一年半後又公證聲明撤銷了她第二次在公證處的變更遺囑。由此,引發了親叔侄倆對房屋繼承權的紛爭,爭執不下,兩人鬧上了法庭。3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消息,認定崔老太孫子對房屋並無繼承權,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家住江蘇省新沂市的劉老漢、崔老太夫婦二人共同擁有兩套房屋,一套位於新沂市區某小區M號樓,一套位於新沂市某路商住樓。因與長子存有矛盾,也為了避免過世後給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劉老漢與崔老太於2006年2月28日立下一份遺囑,將上述兩套房屋確認由其次子即劉某某繼承。此份遺囑經過新沂市公證處公證。同年11月,劉老漢去世。
丈夫身故後,崔老太考慮到將房屋全部交由次子繼承有些不妥,便於同年12月22日在新沂市公證處又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對2006年2月28日所立的公證遺囑內容進行了部分變更,決定屬於她的一半房產權交由長子家的孫子劉某繼承。2007年1月30日,崔老太讓其長子對位於新沂市區某小區M號樓的一套房屋辦理有關上房手續。此後,崔老太的長子交納該套房屋的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萬餘元後,辦理了上房手續,並接收佔用了該套房屋。
轉眼間大半年過去,到了2008年5月15日,事情卻再次發生變故,崔老太又一次來到新沂市公證處,經公證以聲明形式撤銷了她在2006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證遺囑。
而因崔老太的長子一直佔用著位於新沂市區某小區M號樓的一套房屋,崔老太與其次子劉某某便於2008年8月13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後,法院判決崔老太的長子返還該套房屋,同時判決崔老太及其次子給付崔老太長子上房所交納的費用4萬餘元。崔老太長子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又自動撤回上訴。到了2010年,崔老太長子又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2011年2月,年過七旬的崔老太因病去世。
其後,劉某認為其祖母於2006年12月22日所立公證遺囑合法有效,且房屋已經交付到其手中,贈與行為已經生效。針對侄子的說法,劉某某並不同意,他認為上述兩套房屋均已經過公證遺囑由父母親遺留給了他,劉某的公證遺囑也已經被崔老太經過公證進行了撤銷,劉某並沒有權利進行繼承。爭執不下,侄子劉某便將叔叔劉某某起訴了法院,
經過開庭,新沂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可以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醫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本案中,被繼承人崔老太生前立下數份遺囑,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因崔老太第二次公證遺囑對第一次公證遺囑進行了部分變更,但第三次公證遺囑又撤銷了第二次公證遺囑,故被繼承人劉老漢的遺囑應為合法有效遺囑,基於被繼承人崔老太的遺贈已被其撤銷,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來進行繼承。而在法定繼承中,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原告劉某系被繼承人崔老太的孫子,不屬於崔老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劉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新沂市人民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