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吳曉璐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產證據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2020年11月18日施行。
據了解,出臺《知產證據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高質量發展,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舉措。《知產證據規定》堅持問題導向,遵循民事訴訟證據一般規則,立足智慧財產權訴訟特點和實際,對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問題較為突出的證據提交、證據保全、司法鑑定以及訴訟中的商業秘密保護等作出規定,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加強智慧財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知產證據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解決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的「舉證難」問題,降低維權成本,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質效,推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針對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的權利人「舉證難」,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表示,《知產證據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緊密結合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特點和實際,重點聚焦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通過一系列「組合拳」式的法律規則設計,依法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重點有四個方面:
首先,《知產證據規定》第一條對誠信原則予以明確。其次,在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基礎上,《知產證據規定》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再次,除書證外,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其他類型證據在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也十分常見,有時還是關鍵證據。第四,為保障相關規定的實施,《知產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對證明妨礙作出專門規定。
(編輯 張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