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體系#社會秩序問題本質上是社會生活的核心問題,它滲透於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對人的生活及社會運行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社會秩序在不同的理論領域和層次具有不同的面相。這一方面顯示出社會秩序問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顯示出社會秩序研究的複雜性。時代呼喚社會治理,要求通過加強社會治理重建社會秩序。因此,如何在社會治理的視野下認識社會秩序,探尋構建社會治理秩序的路徑,是新的社會條件下關於社會秩序問題的新課題。
跨學科把握社會秩序的性質
從學科角度看,在社會思想史上,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化學、哲學等學科分別在不同的理論層面上,對社會秩序的一般本質或一般本質在具體社會領域中的表現形態有豐富的研究成果。在不同的學科視野中,各學科又分別有對相應秩序問題的純粹理論研究、應用問題研究和政策研究三個層面。不同的研究層面側重於運用不同的理論或實證研究方法。
社會秩序生成的研究有多重角度。其一,從社會行動或社會行動主體的角度考察活動秩序如何生成,其中又有不同的理論取向。有的思想家把社會秩序問題的緣起歸於人的本性,強調追求秩序的行動源於人趨利避害的本能。有的思想家歸之於現實利益的差異和對立,認為階級或階層不平等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導致社會衝突和社會失序。因此,消除社會衝突、建構社會秩序要靠社會公平。有的思想家則歸之於缺失價值共識或道德規範的約束,因社會分化且缺乏團結的紐帶,最終可能導致社會瓦解。因此,重建社會秩序要靠社會價值體系的確立。其二,從規範或規則的功能角度看社會秩序的生成。在法律、道德、習俗、宗教等不同的語境下論說相應規則對於解決社會秩序問題的意義和相應路徑,把社會秩序理解為不同規則或制度約束的結果。其三,從社會秩序所依存的經濟和社會基礎考察社會秩序的生成。不同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結構生成不同的社會秩序。隨著生產方式基礎上的社會結構的變遷,社會秩序也必然或快或慢地發生變革。其四,把社會秩序當作客觀事實,考察社會秩序生成、存在和變化的規律性特點,包括產生的社會基礎、結構和功能、種類和層次、評價尺度、變革規律等等。其五,不同的社會理論,從不同的理論立場出發,生成不同的秩序理論視角和理論邏輯。就像美國社會學家亞歷山大所概括:「衝突理論對行動採取理性主義的立場,而對社會秩序則採取集體主義的立場。交換理論保持了理性主義,但用個體主義的方法來看待秩序。符號互動論對秩序保持著這種個體主義立場,但與交換理論和衝突理論形成鮮明的對照的是,這種理論用一種規範的、非理性的方式來假定行動。」上述立場和觀點,有助於理解社會秩序的性質和運行規律,但這些理論的片面性和單一視角限制了其對於社會秩序的認識深度。社會和社會秩序的整體性、複雜性和變動性要求對其理論探討也必須以多維視角和綜合性的理論形式,這樣才能避免把社會秩序的性質碎片化。
關於社會秩序的生成方式的研究是社會秩序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沿著任何上述視角研究社會秩序的性質及其生成機制,都有益於我們更深刻地理解社會秩序的性質、存在方式和變化規律。然而,在當前全球化和信息化大背景下,社會生活具有不同於傳統社會的性質、特點和要求,這些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方面與當代中國社會轉型這個特殊階段結合在一起,使生發出來的社會問題交織在一起,繁雜新異,縱橫交錯,不斷衝擊和突破人們對傳統社會秩序的理解限度。
研究新發展:社會治理秩序問題
社會治理秩序問題是立足於新的社會條件下對以往社會秩序問題特別是社會秩序生成問題的超越。在社會思想史上,關於社會秩序的生成問題,霍布斯的社會秩序論說與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理論是正向反對的兩種理路。社會治理秩序的提出是對上述兩種社會秩序問題解決理路的超越。
首先,社會治理秩序是對國家統治秩序理路的超越。霍布斯解決社會秩序問題的方式是把建構和維繫社會秩序的希望從根本上寄託於國家強力支撐。國家作為絕對意志的化身進行統治。社會治理秩序則是一種多維主體秩序。社會治理的主體包括國家、各類社會組織和社會群體、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個人等。各類主體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分別具有不同的功能,發揮不同的作用。國家的作用雖在社會治理過程中依然不可或缺,但並非超然於其他各類主體之上,作為絕對意志的表達發揮作用,而是在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的協作中按照權力劃分在權力邊界內發揮獨特的功能。顯然,這種意義上的國家不再是霍布斯的利維坦。
其次,社會治理秩序是對自生自發秩序理路的超越。將國家或政府排除在社會治理之外的理路往往是建立在把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對立起來的簡單假設基礎上。顯然,只要國家存在公共治理職能,就不應將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簡單對立起來。因為,公共治理職能作用的趨向與公民權利的趨向可能是一致的。況且,政治國家發展的事實表明,國家權力或政治組織基於根本利益立場,在約束條件下有可能具有自覺服務社會的理性追求。完全把社會秩序寄託於人們的理性基礎上的自由競爭是靠不住的,哈耶克把自由秩序的支撐歸於理性、法律和道德約束,但實際上無法解決以下問題,即在沒有強有力的外力約束條件下,力量不均衡的社會主體如何保持某種均衡,達成某種一致。也就是說,總體看來,國家或政府仍是構建社會治理秩序的主導性力量。
最後,上述國家秩序理論和自生自發秩序理論實際上都強調了規範或規則對於社會秩序生成和維繫的意義,只是第一種觀點更強調國家意志,與國家意志相統一的法律是社會秩序得以生成的手段,而後一種觀點則強調國家意志和強力的有限性,建立在習俗和傳統基礎上的法律和道德對於自生自發秩序才具有合理性和根本性。上述理論看到規範或規則的功能意義是合理的,但問題在於,只關注規範和規則的功能,就無法解釋社會生活中往往存在的具有規則和制度而並無社會統一性或社會秩序這一事實,也無法對穩定協調的秩序狀態得以生成的社會主體及其活動根據進行說明。
在整體理解中探求社會秩序的生成機制
規範或規則是社會秩序生成的主要支撐,但這一支撐在社會形成統一性的系統建構過程中卻並非根本。一方面,規範建立在複雜的社會生活基礎上,它自身有其生成的根據和功能作用的社會領域;另一方面,規範只是社會治理過程中的一個要素,是社會主體在治理過程中對社會生活發揮約束性功能的要素。而且,規則系統的功能也是複雜多變的,有時甚至是相衝突的。如果只是看到規範或規則的意義,特別是只關注其單項功能,就把社會秩序建構和維繫的系統運動過程簡單化了。
因此,要真正確立社會秩序,使社會生活有序運行,根本在於在社會治理的整體理解中探求社會秩序的生成機制。建構和維繫社會秩序,使社會生活有序運行,正是社會治理的目標和追求,而在社會治理中建構的社會秩序即社會治理秩序。
在現代社會,確立和維繫社會秩序必須通過社會治理這一過程。然而,社會治理要真正有效,關鍵在於如何治理社會。社會治理的歷史和現實表明,並非所有的社會治理都有效生產社會秩序,有的社會治理活動被證明是無效治理,有的治理活動反倒使社會陷入失序狀態。
社會治理作為追求社會有序運行的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關係,最終落實到具體的社會行動過程中。社會治理必然涉及技術性要素,技術性要素支撐不同,社會治理的路徑和策略也就不同,對社會治理的績效自然有不同的影響。因此,應高度重視對各種技術性要素的選擇、創新和綜合運用。但本文認為,對於社會治理而言,更重要的是科學把握其核心性問題,即社會治理秩序的生成方式和內在機制問題,這是有效推進社會治理,確立和維繫社會有序運行的關鍵。
(作者單位:北京工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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