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曝光防疫期間首批違法違規企業名單
金羊網 2020-02-01
16家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其中有14家涉及口罩漲價、未明碼標價等行為,2家餐飲店則被檢查發現有活蛇。
文/金羊網記者 丁玲
通訊員 粵市監
1月31日,廣東省市場監管領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間16家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其中有14家涉及口罩漲價、未明碼標價等行為,2家餐飲店(汕頭1家火鍋店、清遠1家夜宵檔)則被檢查發現有活蛇。
1、廣州市海珠區祺和藥業藥店
該店在2020年1月21日銷售的口罩價格分別為23元 /包及28元 /包,進貨價僅為2.1元 /包。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2、深圳市中港大藥房有限公司
從1月20日開始哄抬穩健牌 N95醫用口罩價格,銷售價格高達120元 /個。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3、汕頭市金平區智恩堂醫藥有限公司
從1月22日開始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4、佛山市順德區陳村康之藥店
銷售口罩強制搭售酒精消毒噴霧劑。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構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5、韶關市曲江區精心大藥房城南店
銷售口罩過程中,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該店的板藍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換購口罩,通過搭售形式變相抬高口罩銷售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6、梅州市梅江區瑞豐藥業有限公司華建瑞豐大藥房
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7、東莞市虎門和康藥店
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8、東莞市南北藥行鳳崗城邦分店
購進未標示生產企業地址和質量標準的"三層無紡布口罩"且未明碼標價進行銷售,涉嫌構成銷售不符合標識要求的產品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9、東莞市厚街美川藥店
未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執行力"顆粒物防護口罩。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違法行為
10、中山市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中山興中道店
銷售的"霧霾防護口罩"沒有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使用員工個人微信結算,未能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11、江門市江海區外海衛康藥店
當事人違法銷售失效口罩,該批次口罩有效期至2018年1月7日,已超過使用的有效期。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銷售失效產品的違法行為。
12、陽江市陽西縣程村鎮社區居委會第三衛生站
2020年1月24日,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程村鎮社區居委會第三衛生站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衛生站藥品購進單據顯示,於2020年1月18日購入共100袋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規格:1×10個/袋,進貨價:2.30元/袋)。經初步查實,該衛生站銷售該批口罩的價格銷售價最高達30.00元/袋,該衛生站的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13、陽江市陽春市慈心大藥房有限公司
貨架上明碼標價銷售的0.5元 /只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外科口罩,收銀機內記錄的銷售價格是2.5元 /只。該藥房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14、湛江市坡頭區黃府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溝尾分公司
從2020年1月21日開始,銷售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須搭配板藍根顆粒進行售賣,變相推高口罩價格。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款有關規定,涉嫌存在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15、汕頭市金平區鍾記火鍋
1月29日突擊檢查中,發現該火鍋店二樓一隱蔽儲物間內有活蛇約30餘斤,現場該店無法提供相關進貨來源和檢疫證明,涉嫌經營無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行為。
16、清遠市連州市胡偉成夜宵檔
2020年1月23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整治野生動物市場檢查行動,在依法對連州市胡偉成夜宵檔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活禽存放區存有榕蛇6斤、水蛇1斤,經營場所擺放的菜牌上標示"蛇類(時價)榕蛇水蛇花蛇"等內容,現場還有幾名顧客正在吃蛇。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規定。
省市場監管局表示,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上述違法違規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將依法形成企業信用檔案,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於情節嚴重的企業,政府部門將依法實施相應的失信聯合懲戒。
編輯: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