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下馬碑案二審開庭 唇槍舌劍原告責任成焦點

2020-12-11 搜狐網

  
    瀋陽故宮「下馬碑」遭交通事故損毀 判賠100萬

   我國首例珍貴文物索賠案「下馬碑」案今日二審

  東北新聞網訊 (記者周純明)備受矚目的「下馬碑」案於8月20日上午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本次開庭審理歷時3個小時,原被告雙方分別當庭作出上訴陳述並出示證據。

  2003年6月18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成啟(福滿樓董事長)於「下馬碑」案判決生效3個月內,對瀋陽故宮博物院管理的下馬碑進行修護,修護費用由被告於成啟

  負擔。被告於成啟賠償瀋陽故宮博物院人民幣100萬元,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付清。駁回原告瀋陽故宮博物院要求被告福滿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達後,原被告雙方表示均不服,均在其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瀋陽故宮博物院上訴陳述說,「下馬碑」作為國家一級保護文物,其價值經過權威部門鑑定,應在2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而一審法院作出的100萬元的賠償金與國家珍貴文物的實際價值相差甚遠。即便是將「下馬碑」修復,其價值最多只是原來的10%。法院作出的賠償判決沒有法律和科學依據,並有失公正;法院否定市法院鑑定中心作出的重新鑑定不當,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判決。瀋陽故宮博物院代理律師當庭出示了證據,其中包括瀋陽市法院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瀋河交通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駕駛員肇事不是非組織行為等重要證據。

  被告於成啟代理律師上訴陳述說,造成國家損失確應賠償,但究竟由誰來賠償值得探討。因為汽車被盜用,駕駛員在非組織行為下造成的事故並且在駕駛員已經死亡和無遺產的情況下,被告於成啟作為車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和墊付負責。對於一審判決被告於成啟賠償瀋陽故宮博物院人民幣100萬元,被告於成啟代理律師認為下馬碑是國寶,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賠償應該由事故責任人來承擔,而被告於成啟並無賠償責任和墊付負責。被告方律師當庭出示了3項重要證據,包括瀋河交通大隊交通事故卷、福滿樓採買員證詞、濱河派出所接到於成啟汽車被盜的報案紀錄等證據。

  (周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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