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平均購房年紀,在全球對比之下,是比較年輕的,有的人27歲左右就擁有了人生中的第一套房子。買房,成為了提高幸福指數的重要籌碼,而作為90後的年輕人,又怎麼甘心在農村待一輩子呢?大部分人會選擇在城裡買房。
房子還是要買的,這一點作者強調過很多次。然而,對於城裡人來說,買房固然容易一些,但對於農村出身的孩子來說,買房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自建房有自建房的好處,但年輕人的想法多,拼勁也大,看著身邊人一個一個的買了房子,多少會感到自己落後於別人,於是,年輕人嚮往著買房,嚮往著去城裡生活。
數據也顯示,在2000年時,我國的農村人口為8.08億人,到2019年末時降至5.52億人,20年間農村人口淨流出2.56億人,他們在城裡買房安家,成為新城市人。
當然,這一趨勢並未停止,按照發達國家經驗,城市化率最終可能要達到70-80%,甚至更高,而我們目前才剛到60%,所以,農村人口流入城市的過程還將繼續。
問題就來了,城鎮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呢?
城鎮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
答: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帶有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
城鎮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房屋?
答: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因此房屋繼承不關乎戶口,只要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即可按照繼承法規定享受繼承權,但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首先明確一點,房屋屬個人私有財產,城市戶口子女有繼承權利。
新頒布的《民法典》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規定,個人是可以繼承合法財產的,父母在農村的房子自然在列,繼承同樣遵循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原則。如果父母有多個子女,有子女在農村,且與父母未分戶,則房子由該子女繼續居住使用,但如果父母去世後,其戶籍上沒有其他成員,城裡子女是可以繼承該房子的,這與子女屬於城市戶籍沒有必然聯繫,說到底,就是父母留給子女的財產。如果說有區別的話,那就是萬一房子被拆遷了,眾多補償項目中,涉及戶籍項可能就沒了,但大頭還在。
房子下面的宅基地,城市戶口子女不存在繼承一說。
關於房子下面的宅基地,民法典再次明確,個人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下面的土地歸集體所有,不屬於個人,所以也不存在繼承一說,而且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只可由集體組織之內成員繼承,這就排除了城市戶口人員繼承的可能。此時,有人可能就問了,「我的戶口在城市,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那麼繼承了父母的農村房子還有用嗎?」,其實,這個擔憂是多餘的,根據「地隨房走」原則,房屋繼承後,其實就是「變現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要房屋一直存在,房子下面的土地也就能一直使用,所以,在最新的規定中,繼承人同樣是可以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的。
最後,城市戶口子女繼承農村父母房產受到一定條件限制。
城市戶口子女能繼承農村父母房產,確實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不過,根據最新的相關規定,繼承也有一定條件制約:
1.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對繼承房屋佔有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在備註欄裡有「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但根據一戶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多出一塊宅基地自然就不在繼承保護之列。
2. 房屋繼承下來後,並不是一勞永逸。根據規定,只要涉及到房屋重建、改建、擴建等重大事項,都需要報批相關手續,非農村戶口身份首先被排除在條件之外,最終也不能獲得相關合法手續。而且根據土地法的最新規定,待房屋自然消亡(包括倒塌或經鑑定為危房)後,農村集體組織是可以收回原房屋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權。
總結一下,通過對「子女戶口在城市,如何繼承留在農村的老房子」的相關知識點介紹可知,在城市買房安家後,子女繼承父母農村房屋不受戶籍影響,但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房子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權隨著房屋消亡而消失,但我們可以通過簡單的修繕確保房屋一直留存,無論是父母留給我們的「念想」,還是一些城市子女有回農村養老打算,甚至是等待拆遷補償,應都是一件值得付出的事!
02
眾所周知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一項使用權,根據土地規劃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
一、什麼是房屋產權?
一般來說,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到我國《物權法》的保護,其年限是永久的,而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一項使用權,根據土地規劃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二、40年、50年、70年產權有什麼區別?
首先,是土地規劃用途不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平常的住宅建設用地最高是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以及綜合用地,最高為50年,而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最高只有40年。所以40年、50年和70年這三種不同產權的房子,用途是不一樣的;
第二,產權為70年的房子,才叫做住宅,可以落戶口,而產權為40年或者50年的房子,雖然很多也能夠滿足居住的要求,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性質,決定了房屋本身仍然是非住宅性質,所以一般來說不能落戶口,子女也就不能劃分到相應的學區,就近入學。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的住宅其實是永久產權。
那我們怎麼總以為我們是非永久產權呢?就因為我們有一個70年的年限表述?我國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國外所謂的永久產權,是每年繳納房產稅的,交不上就給收了。有人可能擔心,到期了會不會有人收你的房子。這大可放心,磚頭水泥不值錢。房子本身其實沒什麼價值,真正有價值的是在其基礎上形成的產業聚集等溝通活動,咱們人自身的價值比房子值錢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