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紅塔紅土長益A : 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2021年1月7日在《證券時報》及本公司網(http://www.
htamc.com.cn)發布了《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為了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順利召開,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
規定,現發布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開會議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
合同》」 )和《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
說明書》」 )的有關約定,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 )經與本基金託管人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銀行」 )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的具體安排如下:
1、會議召開方式:通訊方式。
2、會議投票表決起止時間: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
3、會議通訊表決票的寄達地點: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僑香路4068號智慧廣場A座801
收件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755-33372651
郵政編碼:518052
請在信封表面註明:「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表決專用」 。
二、會議審議事項
《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修訂基金合同等相關事項的
議案》(詳見附件一)。
上述議案的內容說明見《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修訂基金合同
等相關事項的說明》(詳見附件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為2021*年1*月13*日, 即2021* 年1* 月13*
日下午交易時間結束後,在本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在冊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權參加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投票表決。
四、表決票的填寫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見附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從相關報紙上剪裁、復
印附件二或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htamc.com.cn)下載並列印表決票。
2、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表決票的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其中:
(1)個人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簽字,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包括居民第二代
身份證及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證需提供正反面復
印件);
(2)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或經授權並經基金管理人
認可的相關的業務專用章,下同),並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機構公章(如有)或由授權代表在表決票上簽字
(如無公章),並提供該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證及基金管理人認可
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證需提供正反面複印件),該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所籤署的授權委託書或者證明該授權代表有權代表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籤署表決票
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註冊登
記證明複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
3
)個人投資者委託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並提供個人投資
者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證及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複印件
(居民第二代身份證需提供正反面複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參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證及基金管理人認可
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證需提供正反面複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
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
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
(4)機構投資者委託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並提供機構投資
者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
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參照附件三)。如代理
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證及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
他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證需提供正反面複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
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委託他人投票的,
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並提供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
或者其他有效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複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參照附件三)。如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證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證及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居民第二
代身份證需提供正反面複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
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
書複印件等);
(5)以上各項中的公章、批文、開戶證明及登記證書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認可為準。
3、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將填妥的表決票和所需的相關文件自2021年1*月13*
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通過專人送交
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基金管理人的以下地址: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僑香路4068號智慧廣場A座801
收件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755-33372651
郵政編碼:518052
並請在信封表面註明:「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表決專用」 。
4、電話授權(僅限於個人投資者)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本次大會,基金管理人可開設錄音電話授權方式,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銷售機構可通過各自的客服代表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取得聯繫,在通話過程
中以回答提問方式核實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後,由客服代表根據客戶意願進行授權記錄從而
完成授權。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整個通話過程將被錄音。
電話授權的起止時間自2021* 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15:00止(授權時
間以系統記錄的電話接通時間為準),敬請投資者注意。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電話授權的方式僅適用於個人投資者,對機構投資者暫不開通。
5、投資者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1-666-916
(免長途話費)諮詢。
五、授權
為便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有儘可能多的機會參與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使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充分表達其意志, 基金份額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還
可以授權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投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紅塔紅土長益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上表決需符合以下規則:
1、委託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可委託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行使表決權的票數按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數計算,一份基金份額代表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授權無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額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額的數額以紅塔
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記為準。
2、受託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代
為行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的表決權。
3、授權效力確定規則
(1)如果同一基金份額存在多次有效方式授權的,以最後一次授權為準。如最後時間收
到的授權委託有多次,不能確定最後一次授權的,按以下原則處理:若多次授權的表決意見一
致的,按照該表決意見計票;若多次授權但授權的表決意見不一致的,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
投棄權票;若多次授權但僅有一次授權表示了具體表決意見,以表示具體表決意見的授權為
準;
(2)如果同一基金份額在委託人籤署的授權委託書沒有表示具體表決意見的,視為委託
人授權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決權;
(3)如委託人在授權委託表示中表達多種表決意見的,視為委託人授權代理人選擇其中
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4)如委託人既進行委託授權,又送達了有效表決票,則以有效表決票為準。
六、計票
1、本次通訊會議的計票方式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權的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渤海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在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
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並形成決議。
2、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3、表決票效力的認定如下:
(1)表決票填寫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會議通知規定,且在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指
定聯繫地址的,為有效表決票;有效表決票按表決意見計入相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2)如表決票上的表決意見未選、多選、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項符合會議通
知規定的,視為棄權表決,計入有效表決票;並按「棄權」 計入對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3)如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指定聯繫地址
的,均為無效表決票;無效表決票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重複提交表決票的,如各表決票表決意見相同,則視為同一表決票;
如各表決票表決意見不相同,則按如下原則處理:
1)送達時間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後送達的填寫有效的表決票為準,先送達的表決票視為
被撤回;
2)送達時間為同一天的,計入棄權表決票;
3)送達時間按如下原則確定:專人送達的以實際遞交時間為準,郵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時間為準。
七、決議生效條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議案需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將由本基金管理人自決議通過之日起5日
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二次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以及《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需要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舉
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夠成功召開,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由代表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
意見。
重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除非授權文件另有載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
權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作出的各類授權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權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權,則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權為準,詳細說明見屆時發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
九、本次大會相關機構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僑香路4068號智慧廣場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常設聯繫人:胥阿南
聯繫電話:0755-33372651
傳真:0755-33379015
2、基金託管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證機關:深圳市公證處
聯繫人:盧潤川
聯繫方式:0755-83024187
4、見證律師: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聯繫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表決票時,充分考慮郵寄在途時間,提前寄出表決票。
2、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關公告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htamc.com.
cn)查閱,投資者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1-666-916(免長途話
費)諮詢。
3、本公告的有關內容由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一:《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修訂基金合同等有關事項的
議案》;
附件二:《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附件三:《授權委託書》;
附件四:《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修訂基金合同等有關事項的
說明》。
附件一
《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修訂基金合同
等有關事項的議案》
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為了更好地滿足投資者需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紅塔紅土長益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本基金管理人經與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的基金託管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
致,提議對本基金運作方式中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安排和基金份額折算
安排進行修改,並根據前述調整對相關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具體調整安排可參見
附件四《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修訂基金合同等有關事項的說
明》。
為實施對本基金運作方式中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安排和基金份額
折算安排的修改,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基金管理人辦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有
關事項的具體事宜。本議案如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並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自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之日起,修改後的《基金合同》生效。
以上議案,請予審議。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二
《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基金份額持有人姓名/名稱:
基金份額持有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其他(請填寫具體證件類型)):
基金份額持有人證件號碼:
代理人姓名/名稱:
代理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其他(請填寫具體證件類型)):
代理人證件號碼:
審議事項同意反對棄權
《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修訂基金合同
等有關事項的議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籤名或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請就審議事項表示「同意」 、「反對」 或「棄權」 ,並在相應欄內畫「√」 ,同一議案只能
表示一項意見。
2、以上表決意見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
金份額做出的表決意見。
3、籤字/蓋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
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本公告中表決票指定寄達地點的,均
視為無效表決。
4、本表決票可從相關網站下載、從報紙上剪裁、複印或按此格式列印。
5、本表決票中「基金份額持有人證件號碼」 ,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申購本基金時所
使用的證件號碼或該證件號碼的更新。
附件三
授權委託書(樣本)
茲委託先生/女士/機構代表本人/本機構參加投票截止日為年月日的以通
訊方式召開的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代為全權
行使本人/本機構於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全部基
金份額對所有議案的表決權。本授權委託書的有效期為委託人籤字或蓋章之日起至紅塔紅土
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結束之日止。若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重新召開審議相同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本授權繼續有效。
委託人姓名/名稱(籤名/蓋章):
委託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營業執照註冊號/其他(請填寫具體證件類型)):
委託人證件號碼:
委託人基金帳戶號:
代理人姓名/名稱(籤名/蓋章):
代理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營業執照註冊號/其他):
代理人證件號碼:
受託日期: 2021年月日
1、此授權委託書剪報、複印或按以上格式自製在填寫完整並籤字或蓋章後均為有效。
2、授權委託書中「委託人證件號碼」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的證件號
碼或該證件號碼的更新。
3、本授權委託書中「委託人基金帳戶號」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基
金帳戶號。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此類基金帳戶號且需要按照不同帳戶持有基金份額
分別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填寫基金帳戶號,其他情況可不必填寫。此處空白、多填、錯填、無法
識別等情況的,將被默認為代表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額。
4、如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投資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則其授權
無效。
5、代理人的表決意見代表委託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附件四
《關於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修訂基金合同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紅塔紅土長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成立於2016年10月
26日,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滿足投資人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紅塔紅土長益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本基金管理人經與本基金託管人渤海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修改本基金運作方式中本
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安排和基金份額折算的安排,並修訂《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相應條款。調整方案說明如下:
1、調整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安排,並刪除《基金合同》生效後第二
個封閉期開始,每一個封閉期的第一個工作日(份額折算日)進行份額折算的運作方式安排,
相應修訂《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中的「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中關於本基
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安排,以及刪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況」中的「三、基金的運作方式」中關於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後第二個封閉期開始,每個
封閉期的第一個工作日進行份額折算表述。
2、根據上述修訂相應地修訂《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中的「二、
基金的開放期」中關於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安排,以及刪除《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中的「二、基金的開放期」 中關於本基金自《基金合同》
生效後第二個封閉期開始,每個封閉期的第一個工作日進行份額折算的表述。
3、根據上述修訂相應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釋義」中開放期的釋義表述。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應當經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存在無法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
過的可能。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後的《基金合同》將於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表決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具體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基金合同》修訂前後的對照表如下:
章節《基金合同》修改前內容《基金合同》修改後內容
第二部分釋義
56、開放期:指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期間。
本基金的開放期為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
作日起(包括該日)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期間,具體時
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
於開放期開始前2*日進行公告。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
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
期時間,直到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56、開放期:指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期間。本
基金的開放期為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
起(包括該日)不少於5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的
期間,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
理人最遲應於開放期開始前2*日進行公告。如在開放期
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
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
放期時間,直到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
情況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
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該日) 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該日)三個月的期間。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
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至
三個月後對應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
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三個月後對應日的
期間,以此類推。
如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止。
本基金封閉期結束前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為本基金
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不
超過5個工作日的期間, 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
公告為準, 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開放期開始前2日
進行公告。
每個封閉期結束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本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期為自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起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期間。在開放期內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暫停開放申購或贖回的,自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
日起恢復申購、贖回的辦理,直至該開放期實際開放
的天數達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開放期的工作日數。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個封閉期
不進行份額折算。其後每個封閉期的第一個工作日
(份額折算日),本基金將進行份額折算,即基金管理
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所代表的基金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
前提下,對本基金所有份額進行折算,將本基金所有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並將基金份額數
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在開放期內銷售機構辦理本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 以定期開放方式運
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該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該日)三個月的期間。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至三個月後對
應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該日)至三個月後對應日的期間,以此類推。
如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
日止。
本基金封閉期結束前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為本基金每
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不少於
5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的期間,具體時間以基金
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開放期開
始前2日進行公告。
每個封閉期結束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
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期為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不少
於5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的期間。在開放期內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暫停開放申購或贖回
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
工作日起恢復申購、贖回的辦理,直至該開放期實際開
放的天數達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開放期的工作日數。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在開放期內銷售機構辦理本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第六部分基金的封閉
期和開放期
二、基金的開放期
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為本基金
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不
超過5個工作日的期間, 具體開放期時間以基金管理
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開放期開始
前2日進行公告。
每個封閉期結束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本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期為自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
起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期間。在開放期內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暫停開放申購或贖回的,自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
日起恢復申購、贖回的辦理,直至該開放期實際開放
的天數達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開放期的工作日數。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個封閉期
不進行份額折算。其後每個封閉期的第一個工作日
(份額折算日),本基金將進行份額折算,即基金管理
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所代表的基金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
前提下,對本基金所有份額進行折算,將本基金所有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並將基金份額數
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
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在開放期內銷售機構辦理本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二、基金的開放期
本基金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為本基金每
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不少於
5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的期間,具體開放期時間
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開
放期開始前2日進行公告。
每個封閉期結束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
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期為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不少
於5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的期間。在開放期內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暫停開放申購或贖回
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
工作日起恢復申購、贖回的辦理,直至該開放期實際開
放的天數達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開放期的工作日數。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在開放期內銷售機構辦理本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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