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學院原副院長、鄂東醫療集團總院長張杰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1-01-17 澎湃新聞
湖北理工學院原副院長、鄂東醫療集團總院長張杰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1-01-06 17: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1年1月5日,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北理工學院原副院長、鄂東醫療集團總院長張杰犯受賄罪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張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由湖北省黃石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湖北理工學院原副院長(副廳級)、鄂東醫療集團總院長、黨委書記張杰犯受賄罪一案,經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後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杰利用先後擔任黃石市中心醫院院長、黨委副書記、鄂東醫療集團總院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醫療藥品及醫療器械銷售、承接項目、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曾惠恆(另案處理)索賄或非法收受湖北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武漢某某有限公司及行賄人汪某等15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8.7229萬元。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被依法扣押。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8.722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杰具有部分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杰到案後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案發後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字:楊倩

原標題:《湖北理工學院原副院長、鄂東醫療集團總院長張杰受賄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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