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11月17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顯示,經查,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2宗違法違規行為:編制虛假材料,虛列「業務及管理費-會議費」套取費用。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裴寶峰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編制虛假材料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泰安銀保監分局對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罰款25萬元,對主要負責人裴寶峰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裴寶峰時任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總經理。2014年8月13日,山東保監局關於裴寶峰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核准裴寶峰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6月3日正式開業,總部選址大連,註冊資本77.95億元。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55%;第二大股東分別為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西恆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大連一方地產有限公司、大連融達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科瑞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為10.26%。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
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
當事人: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以下簡稱「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泰安市泰山區東嶽大街409號望山大廈
法定代表人:裴寶峰
當事人:裴寶峰
身份證號碼:37012119731229XXXX
職務: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編制虛假材料,虛列「業務及管理費-會議費」套取費用。
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主要負責人裴寶峰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談話記錄、交易流水、相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編制虛假材料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百年人壽泰安中心支公司罰款25萬元,對主要負責人裴寶峰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泰安銀保監分局
2020年11月10日
【來源:中經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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