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2020-12-15 中國政府網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第 13 號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5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聶辰席        

2017年12月11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決定廢止1件規章,修改8件規章。同時,對3件規範性文件宣布失效。具體如下:

一、廢止的規章

1.《赴國外租買頻道和設臺管理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2號)

二、修改的規章

新聞出版方面:

1.《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

刪去第二條中的「和複印、列印經營單位或者個人」。

刪去第八條。

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刪去其中的「和複印、列印經營活動」、「第八條」。

此外,對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2.《音像製品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2號)

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複製單位接受委託複製音像製品非賣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和其出具的音像製品非賣品複製委託書,並要求委託方提供非賣品使用目的、名稱、製作單位、主要內容、發送對象、複製數量、節目長度和載體形式等信息。」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委託複製音像製品非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在音像製品非賣品包裝和盤(帶)顯著位置標註『音像非賣品』字樣。」

3.《期刊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登記地」。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刊變更登記地,經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後,由期刊出版單位到新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刪去第六十條第一項中的「登記地」。

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期刊出版單位出版增刊,應當經其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文件應當說明擬出增刊的出版理由、出版時間、文章編目、期數、頁碼、印數、印刷單位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後,發給備案證明文件,配發增刊備案號。」將第三款中的「增刊許可證編號」修改為「增刊備案號」。

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將第二款修改為:「期刊出版單位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出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的,按前款處罰。」

將第五十八條中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修改為「《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將第六十條中的「《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4.《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5號)

將第二章標題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製作業務」。

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申請設立音像製作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製作業務」。第二款中的「審批設立音像製作單位」修改為「審批從事音像製作業務」。

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製作業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將第八條中的「申請設立音像製作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製作業務」。

刪去第九條中的「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將第十條修改為:「音像製作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音像製作經營活動的,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將第十七條中的「依法設立的音像製作單位」修改為「依法從事音像製作業務的單位」。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擅自設立音像製品製作單位」。

5.《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4號)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許可證發生損壞、丟失的,持證人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新證。申請時須將損壞的許可證原件繳還原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補發許可證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註銷舊證,發放新證。」

廣播影視方面:

6.《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1號)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方製片單位原則上需參與出品過兩部或者以上獲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國產電影;

(二)中外合作雙方均不在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而被禁止攝製電影的處罰期內。」

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中方製片單位參與出品的國產電影的電影公映許可證複印件(兩部或者以上);」

7.《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7號)

將第十一條中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臺名、臺標、呼號的」,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臺名、呼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教育電視臺申請變更臺標的」。

8.《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52號)

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擬攝製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製片單位)應當在電影拍攝前,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電影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電影劇本(梗概)的備案手續。」

刪去第六條第四項。

三、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文件

1.批轉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公司《關於解決農村鄉(鎮)電影放映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的通知》(廣發乾字〔1987〕111號)

2.關於印發《國產影片發行放映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2008〕影字358號)

3.關於印發《國產影片出口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影字83號)

此前發布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與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此次規章清理結果不一致的內容,一律無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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