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們需要承認的是,在我們描述、表達經驗事物時,一定會以某種被默認為正確的先在邏輯作為前提,但這種邏輯的先驗性並不與傳統形上學語境下的邏輯先在相同,因此我所言的辯證法的先驗意義也與康德的「先驗辯證法」,黑格爾的本體論辯證法相區別。這裡的先驗的辯證法是一種潛在的,需經引發的人思維的內在本性,是人先天的認識本能。在普遍的觀念中,「先驗」與「實踐」「現實」有不可調和的矛盾,而立足於當前視角,我試圖為「先驗」作出新詮釋,作出真正屬人的「先驗辯證法」。
關鍵詞:先驗 自然 辯證法 人
辯證法是人的認識工具,而非推動運動變化的第一實體,從這一判斷出發,旨在消解辯證法的本體論上的先驗意義,「通過概念而超越概念1」,從而從根本上清除對概念的崇拜,讓辯證法作為認識理性存在於人的「理性本性」中,這一點是我想明確的。
辯證法是思維的本性,在這個「本然」的意義上,我認為其獲得了先驗的意義。而要說明這個問題,我首先要聯繫當今的神經科學、腦科學來尋找一個解釋。思維的運動形式與神經元及其鏈路組織形式具有強相關性。「神經元細胞相互連接形成的神經網絡才可能是腦功能的基本單位」,在哲學範式中,即認識功能的基本單位。在近現代科學給我們編織的圖式中,我們普遍認同的是光的折射—視網膜—神經的可感形式的把握路徑,而「光是以波為形式的電磁能量,我們生活在一個由電磁輻射的渦流形成的海洋中2」,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接受外界信息的過程就是自然成其所是的,是完全建築在人與現實的客觀上的。在這一過程中,神經元的鏈路組成形式會「賦予大腦產生對物體軌跡和時空事件作預測的機制,允許心理想像和對事物抽象化的新形式3」,
於是這種非線性思維本性在這個意義上就得到了其「辯證」邏輯的闡釋。所以我們可以說辯證思維是人先天的一種神經元組合樣態,是先驗而自然的,其認識對象應該是複雜的、不確定的,無窮交織的,甚至是「幻象的邏輯」。而之所以人似乎在「他者化」的過程中逐漸掌握自身的思維方式,實際上是複雜的「存在」對人的這種先天本性的一種引導誘發,在蘇格拉底的語境下,即人的認識過程為人的先天思維本性「除弊」。
本文說明「先驗」與「自然」及二者的關係的同時,也會探討其實踐上的工具意義。我將會論述一種「自然而然的道路」使辯證法的先驗意義在「地面上」得到闡釋的可能,以及辯證法得到的關於人與實踐的先驗意義。
一、消解本體論意義的辯證法:對先驗、概念、矛盾的祛魅要作出先驗的辯證法之於人與實踐的新詮釋,就一定要對「先驗」祛魅,要消除傳統語境下的作為「先驗實體」的辯證法。在黑格爾那裡,辯證法是已經明確建立的是理性邏輯的概念形上學,即一種「無規定性的存在」,這構建了黑格爾的本體論辯證法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神秘。而我們想獲得一種「地面上」的辯證法的先驗意義,就是要「對本體論進行批判,並不想走向另一種本體論,即使非本體論的本體論4」,對所有「同一性」和「第一性」超越。
對「先驗」祛魅,首先需要對「先驗」重新作出一種界定。我們普遍認為的先驗是指先於經驗的,是使經驗知識成為可能的條件,只能通過認識者自身獲得。而這樣一種判斷其實並沒有使先驗成為完全的邏輯先在,其中仍然摻雜著時間先在的意味5。完整的「先驗」必須要指向本性,指向人最深層的「無意識」。在這個意義上,「先驗」應當表述為:潛在於經驗並與經驗相外的(理論上的永遠相對潛在)無意識的、自然而然的本性流動。那麼我所謂的辯證法的先驗意義即在這裡獲得了新詮釋,它已經區別於「使經驗可能」的條件和「現象界」的原則這兩個意義,而被賦予了自然而然的現實意義。
另外,還需對傳統辯證法純粹「概念」的部分進行清洗。事實上,對辯證法進行本質直觀的理解,其語義上的誕生本身就意味著其不會完全進入概念。同時概念本身就不具備純粹的可能,因為概念歸根到底是現實的抽象或超抽象,其一定包含非概念(現實)的因素,也就是「此在....源始地包含著一切非此在式的存在者的存在的領會6」所以說忽略概念這種屬性而直接訴諸於唯一存在實體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道理的。這種「概念」等於「存在實體」「似乎是原初原初僧侶貞潔的結果」,「但存在,既不是概念也不應該是完全特殊的」7。於是我表述為「自然」的。
辯證法的認識對象是「矛盾」,造成傳統先驗辯證法走向本體論的神秘主義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矛盾」的線性理解,從而不可避免的走入靜止僵化。(如黑格爾的亞里斯多德主義批評者批判的那種辯證法的矛盾是純粹形式邏輯矛盾;或是所謂自相矛盾的、簡單區分的多樣性放在一邊8;「由外部偶然事件和遊戲規定的.....種類和差異9」)如果我們用這些「矛盾」理解其含義,其實是不合理的,因為這裡規定的只是嚴格對立的兩方面或嚴格對立的多方面,這並不符合現實的自然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同時不符合人的思維本性,因為人不只有線性思維且非線性思維不是線性思維的簡單疊加。所以,消解本體論意義的先驗辯證法,還要對矛盾再理解。「矛盾是同一性不真實的標誌,在概念中領悟概念物不真實的標誌10」,從這一點出發,可以引申為矛盾是普遍聯繫的,是相互交織的(甚至是時空無序的交織),這種子屬性也正是脫胎於現實的母屬性(即包含關係),從這個角度出發,離開上面的意義,不受其他因素幹擾的追尋辯證思維的認識對象與思維特點,矛盾可以被這樣界定:非同一的、不相容的、不可同時為真的互相作用的異質物。明確這一點,我們才可以更好地結合神經元接受外界經驗刺激而進行的自由自然的複雜組合對辯證思維進行理解,才可以做到對「先驗」的神秘主義傾向清洗,讓辯證法的先驗意義回歸人的認識理性。
二、「所積而致」的辯證法:自然而然的先驗以「一」中對「先驗」祛魅的結果為前提,我確立了一種「新」先驗。在上文中,確立的過程具體論述了三部分,而實際上自然而然作為內核貫穿其中。將先驗辯證法的神秘清洗即得到了自然,而自然而然又是辯證法到達新先驗的道路。
對自然而然辨義,其實就是邏輯通暢或稱符合自然的稟賦,即「事物在不受人的幹擾下的情況成其所是(as they would be )11」意義上的自然。在康德那裡,存在著一種純粹理性的自然和不可避免的辯證法,它和理性不可分離,使理性時時得到糾正12。站在本文立場上,我們可以如此解讀:自然就是先驗;自然而然達到先驗的某閾值。
在這裡,我要先探討認識的路徑。從古希臘的角度出發,本文主要對赫拉克利特的說法進行解讀。赫拉克利特已經表述過「智慧(nous)」與「博學(Polymathia)」的關係,儘管他一直在強調統攝「一切(panta)」的智慧,但他也提出了「智慧」必須以「眾多東西(eu mala pollon)」為一個前提。這種從「多(polo)」無限逼近「全(holon)」的具現路徑在赫拉克利特那裡是符合本性(physis)的。這與本文所謂的「所積而致」基本是相同的,這裡我們可以類比:辯證法是認識「多」的自然路徑,這一點是其先驗屬性。從更古早的角度出發,原始思維的特點是完全符合「辯證」的,辯證似乎只是削弱了原始思維中完全無序和完全虛幻的部分。「原邏輯思維」「能提供對於看不見的和感官所不能及的力量的存在和作用的盲目依賴」,「形成一個....看不見(現實)影響的表現」13。列維.布留爾將其稱為神秘的力量,這是在原始語境下非常合適的說法,然而不管如何說(哲學或科學語境),這總歸是認識的本然,是人思維的天性。
需要明確一點,本文的「自然而然」不是西方的邏輯,是根本區別於統攝一切的「大全」的,也同樣不是「自上而下」的演繹發生。我試圖論證的是自下而上的「自然而然」(無論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自然而然本身是帶有先驗色彩的)。但不同的是,前者會導致神秘主義,而後者卻有自然的本性流露,於是走向了新先驗。
所積而致是自下而上的自然而然的先驗辯證法的邏輯必然,具有人思維不斷發覺其先驗辯證本性的方法論意義。「積」指向了認識過程與知識加工過程,「致」則是無限逼近人思維的先天辯證本性。從常識上看「積」,我們可以說是受教育、獲得知識的諸過程,在邏輯上就是對有限經驗的處理,當這個處理達到某種程度,思維的「自由」(非線性)發散會自然的導向所謂「辯證」的 特點,也就是我所說的「致」的結果。在這裡我已經幾乎將「辯證」的神秘色彩淡化幾近於無了,而只把它看做本性自然的思維。
在上面的論述中,自然而然的先驗完成了其意義,我們會發現,神秘的先驗不過是本能的不斷引發(積)而幾乎臻至完善(致),於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辯證法的先驗意義道路即是由自然而然到達自然。
三、先驗的辯證思維與人、現實事實上,前文論述的只是「辯證思維」,並不是「辯證法」,「法」本身就有工具色彩,這在上文對先驗—自然的論述中無法體現,只有辯證思維真正屬人並作用於現實時,稱其為辯證法才更合理。在這個意義上,辯證法就不只是人的認識工具而獲得了實踐工具的視野。
從對「先驗」的祛魅到辯證法的先驗意義之於人思維本性的回歸,先驗的辯證思維已經獲得了「地面上」的意義而指向了現實。但本文的目的不只限於「如何清洗」,「何以完成」的問題,還著重於說明辯證法先驗意義的價值尺度。「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凡是把理論導致神秘主義方面去的神秘東西,都能在人的實踐中以及對這個實踐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決14」,討論實踐意義是很有必要的。
人作為自然界的生命體,一經產生便被異化,因「驚異」而認識,因認識引發了神經元的潛在先驗組合,而隨著現實愈加趨向複雜,人的這種半自然行為逐漸的得到了主體上的方法幹預,人會主動處理信息而使複雜、無序、不確定的神經元組合走向了邏輯鏈網,然後我們獲得了辯證思維這一語詞。所以歸根到底,人的這種思維組成還是在「實用主義」「工具理性」影響下的結果,人會主動探索最適合現實的組合路徑,然後作用於現實達到其目的。
人與社會是統一的(主體有限性與他者無限性的統一),先驗的辯證思維不僅是人的自然傾向,同時也是人之於社會的必然實踐活動的自然中介。我們在對現實的對象化活動中呈現出半自覺、半先天的狀態,甚至會編織從未見過的複雜圖景來進行生命活動。於是先驗的辯證思維成為「主客體互為的中介15」,人的現實性活動在這個意義上成為主客交織的半先在活動。
實踐將觀念變為實在這一過程所操的就應是人與人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繫的辯證法。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探討社會政治實踐領域受辯證法的影響。從古希臘城邦制,公民大會演說,論辯進行決策的方式、近代英美資產階級民主制、以及當下中國民主討論的政治生態都可以從中找到辯證法的色彩,這種社會歷史性的同源性同樣還昭示著一種社會實踐生態的「自然」性,在這裡,除了上文確立的人思維上的自然,我實際上又確立了一種社會政治的自然,辯證思維(法)具有雙重自然性。
到這裡我仍然在論述一種「實然」,我認為還需提供一種「應然」。當下,在看到先驗的辯證思維的自然意義後,更應該的是,主動尋找媒介儘可能的引發這種生物潛能與認識潛能,這不僅會使人的自我自足,還會為我們的實踐活動創造更多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主動靈活地運用我們的辯證本性成為時代性的人的實踐理性。
四、對本文的部分解釋1、對辯證思維的先驗—自然的邏輯再明確:在本文的語境下,「先天存在」和「自然」是同源的,即在「存在」的立場上,自然就是辯證法的先驗意義(自然的意義從開篇科學與後文哲學的角度分別闡釋),且辯證法的自然意義具有雙重性;同時,自然而然的路徑(所積而致)會使先驗的辯證思維在理想圖式中被誘發而無窮編織(符合神經元行為特徵)。
2、對「自然而然」的再明確:需要主客觀相互作用而引發的人的生物本性(在前言用科學的視域解釋自然,用意正在於此),區別於天賦觀念,先天綜合判斷等。
3、「所積而致」不等於消極認識:本文在論述自然而然的道路也許會帶來一個錯誤的理解:既然可以自然達到,我們只需等待這個達到的結果即可,那就無可避免的走向了思維的「無意義的徜徉」的消極。這種理解是忽略了我所言的「待引發的潛在」,或者說,本然是存在,不是路徑,「達到」仍需主體能動作用。
4、對「潛在於經驗」「永遠相對潛在」的解釋:前者指辯證思維的潛在性與現實性,即建立在「概念的現實要素」之上。後者即從「無限逼近」的角度理解,是中和「有窮」與「無限」的結果。
5、本文所述辯證法的理性與非理性的中和:本文中說「辯證法」是剔除了原始思維中完全虛幻的部分,其實就是有序的原始(本性)思維,這裡是有理性意義的;而本文意在說明辯證思維的自然特徵,先天存在是非理性的意義。
6、本文所述的「辯證法」是認識理性與實踐理性的統一。
1.Theodor.W.Adorno,Gesammelte.Schriften,Bd.6Negative Dialektik/Jargon der Eigentlichkeit, Frankfurt/M.:Suhrkamp,7.Auflage 2015,S.27.商務印書館.王鳳才譯
2.Neuroscience:Exploring The Brain [美]Mark F.Brar Barry W.Connors Michael A.Paradiso 高等教育出版社 王建軍主譯,266頁
3.同上書,266頁
4.TheodorW.Adorno,Gesammelte.Schriften,Bd.6Negative Dialektik/Jargon der Eigentlichkeit, Frankfurt/M.:Suhrkamp,7.Auflage 2015,S.27.商務印書館.王鳳才譯
5.這裡是針對康德所述的理性自然運用知性去認識超驗,從而謬誤推論(Paralogismus)。我認為這對先驗的解讀還是有無法言說的屬性在,不能清楚認識。
6.《存在與時間》商務印書館.[德]馬丁.海德格爾著.陳嘉映 王慶傑合譯.16頁
7.阿多爾諾:《認識論元批判》,斯圖伽特,168頁
8.Lebendiges und Totes in Hegels Philosophie,布西勒,66—82頁
9.《黑格爾全集》第6卷,斯圖伽特,28頁
10.TheodorW.Adorno,Gesammelte.Schriften,Bd.6Negative Dialektik/Jargon der Eigentlichkeit, Frankfurt/M.:Suhrkamp,7.Auflage 2015,S.6.商務印書館.王鳳才譯
11.《西方哲學英漢對照辭典》尼古拉斯.布寧,餘紀元.662頁
12. Imanuel Kant,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Suhrkamp Verlag,1988,B354,355/A298 這裡只取康德「自然」的意義,並不兼顧其後文「陷入虛幻境地」
13.《原始思維》 商務印書館 [法]列維.布留爾. 433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8頁
15.TheodorW.Adorno,Gesammelte.Schriften,Bd.6Negative Dialektik/Jargon der Eigentlichkeit, Frankfurt/M.:Suhrkamp,7.Auflage 2015,S.13.商務印書館.王鳳才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