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連結: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的通知
一、本通知制定的背景。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22號)、《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中煤平朔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七座煤礦市級監管的通知》(朔政辦函〔2020〕28號)和《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中央企業和省屬煤炭集團在朔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朔政辦發〔2020〕44號)要求,對直接監管本區域內的22座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6座同煤集團煤礦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
二、本通知制定的依據。
1、《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37號)。
2、《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實施落實和監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13〕74號)
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安辦發〔2019〕37號)。
三、本通知的具體內容。
1、掛牌責任制實施範圍:
由市縣分級落實政府和部門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其中,中煤平朔集團所屬7座煤礦由市政府和監管部門負責掛牌,市縣共同監管的15座央企煤礦和同煤集團所屬6座煤礦由市縣兩級政府和監管部門分別落實掛牌責任,其餘煤礦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和監管部門負責掛牌。
2、掛牌責任人: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掛牌責任人。
市長、縣(市、區)長是本行政區域內高瓦斯礦井的政府掛牌責任人,副市長、副縣(市、區)長是其他低瓦斯礦井的政府掛牌責任人。
(二)市、縣(市、區)煤炭監管部門的掛牌責任人。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是本行政區域內高瓦斯礦井的部門掛牌責任人,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是其他低瓦斯礦井的部門掛牌責任人。
(三)煤炭集團公司的掛牌責任人。
煤炭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是所屬煤礦的掛牌責任人。其中,高瓦斯礦井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掛牌,其他低瓦斯礦井由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掛牌。
煤炭集團公司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是所屬煤礦的掛牌責任人。其中,高瓦斯礦井由相關業務處室主要負責人掛牌,其他低瓦斯礦井分別由相關業務處室其他負責人掛牌。
3、掛牌責任人工作職責:
(一)督促煤礦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和運行。
(二)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定期檢查掛牌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4、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幹部掛牌工作職責。掛牌責任人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實施方案》的規定,定期對所掛牌煤礦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掛到實處,責任到位。
(二)嚴格領導幹部掛牌監督考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煤炭集團公司要加強對掛牌責任人的監督考核,按照「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科學嚴謹地界定責任。對掛牌責任人不到礦檢查,不認真履職的給予誡勉談話和通報批評。
(三)統一製作牌板掛牌公示。各煤礦企業要將主體集團公司,市、縣(市、區)政府及煤炭監管部門掛牌責任人,按照要求製作牌板掛牌公示,並懸掛於煤礦企業的醒目位置。
【來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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