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3 18: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陸川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87歲的原告(男)向法院起訴要求與52歲的被告(女)離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主辦法官劉偉忠高效嚴謹的處理下,雙方服判息訴,原告在判決生效後當即將所需支付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及生活困難幫助費全部給付被告,該案得到妥善解決,達到了一次性解決糾紛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顧 :17年「黃昏戀」一朝終結
原告與被告於2003年冬經自由相識戀愛,於2006年8月18日雙方自願到陸川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喪偶再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但再婚前雙方均有各自的5個子女且均已獨立生活。後雙方因經濟問題及處理各自子女間的關係問題及日常家庭生活瑣事等方面發生矛盾,2019年4月兩人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出現裂痕。2019年7月1日原告第一次向陸川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於2019年7月26日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後,雙方仍不能和好,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在陸川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原、被告均回到了各自所生的兒子家裡居住生活,從而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之後,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爭議焦點: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如何確定分割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認為現雙方分別居住在各自兒子家裡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原、被告均否認對方主張,雙方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原告主張借給被告兒子有17000元屬於夫妻共同債權,但被告不承認借款,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主張原、被告自2019年4月開始分居後,原告的退休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而原告認為兩人分居後,被告去了醫院做護工亦有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應予以分割。
經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後沒有共同債務。原、被告身體均有病曾先後多次在醫院住院治療。現原告年齡較大,身患多種疾病,需長期服藥治療,原告目前有退休養老保險金每月約5000元,被告目前在陸川縣人民醫院做護工,有一定收入,但收入不穩定。
法院判決 :酌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 原告因與被告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仍不能和好,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第二次向陸川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要求分割與原告分居期間的退休養老保險金及請求原告給予生活困難幫助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將根據雙方的身體健康狀況、分居後雙方的收入等實際情況酌定給予支持。法院考慮到原告雖有退休養老保險金但身體有多種疾病,需長期用藥;被告身體有病,在醫院做護工,但收入不穩定,生活確實也存在有困難的實際。經過綜合考慮,酌定原告在退休養老保險金中一次性分割給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人民幣20000元;一次性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5000元。原告與被告兒子若存在有民間借貸關係,可另行起訴處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原告在退休養老保險金中一次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幣20000元給被告。
三、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難幫助費5000元給被告。
判決生效後,原告在其子女的幫助下當即將所需給付款項通過電子銀行一次性轉帳至被告帳戶中,雙方籤訂了收款收據,至此該案順利審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原標題:《一次性解決糾紛| 八旬老翁鬧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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