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

2020-12-19 中國教育裝備採購網

  的公告


  為規範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推動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和國家信息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經充分調研與廣泛徵求意見,我部會同國家新聞出版署、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6日。

  教育部

  2020年6月5日

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製造、出版、發行對語言文字進行信息化處理和內容編輯的信息技術產品,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語言文字是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及需要進行信息化處理的其他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拼寫和注音工具的漢語拼音、漢語書面語中使用的標點符號和阿拉伯數字等。

  本規定所稱的信息技術產品主要包括:

  (一)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產品。指對語言文字進行輸入輸出、存儲傳輸等信息化處理的技術類產品。包括漢字庫、輸入法、文字處理、語音處理、編輯校對、機器翻譯、漢字簡繁轉換等軟體產品,以及安裝前述軟體的計算機、印表機、通信終端設備、電子書閱讀器、學習機等硬體產品。

  (二)語言文字數字出版產品。指利用數位技術對語言文字進行內容編輯加工並公開出版的數字出版物。包括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介質上的電子出版物,以及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網絡出版物。產品形態具體包括電子圖書、數字報紙、數字期刊、數字音視頻、網絡原創文學、網絡教育、網絡地圖、網絡動漫、網路遊戲、網絡新聞、網絡社區信息、博客與播客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信息技術產品處理或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信息處理產品語言文字使用規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軟體產品在對語言文字進行信息化處理時,應當符合國家發布的中文信息處理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範圍主要包括:

  (一)漢字編碼字符集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二)漢字字型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三)漢字輸入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四)漢語詞處理、語音處理、語料庫建設等技術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五)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其他中文信息處理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硬體產品應當安裝符合上述標準的軟體產品。

  不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軟硬體產品,不得生產、銷售或者進口。

  第五條(數字出版產品語言文字使用規定)語言文字數字出版產品使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發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範圍主要包括:

  (一)普通話語音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二)漢語拼音及拼寫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三)通用規範漢字字形、部件、部首、筆順、字序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四)現代漢語詞形、科技名詞、中國地名、外語詞中文譯寫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五)標點符號、數字用法類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六)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認定的其他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

  語言文字數字出版產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的內容。

  第六條(信息處理產品研發鼓勵性要求)鼓勵相關單位或機構在研發輸入輸出、編輯校對等語言文字信息處理軟體產品時,為用戶提供對以下語言文字現象的提示功能:

  (一)通用規範漢字文本中夾用的繁體字、異體字及《通用規範漢字表》未收錄的漢字;

  (二)別字;

  (三)異形詞非推薦詞形;

  (四)中文文本中夾用的字母詞及其非推薦中文譯名;

  (五)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禁用詞;

  (六)其他可進行技術識別的可能影響規範使用的語言文字現象。

  第七條(部門職責) 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籌組織,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參與,形成部門聯合的議事協調機制。

  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其負責行業的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的綜合統籌與協調;負責監督管理教材類數字出版物中的語言文字使用。

  (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產品的生產、製造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三)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除教材以外的數字出版物中的語言文字使用。

  地方各級教育及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新聞出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區域信息技術產品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中文信息處理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的組織起草與制定發布,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實施。

  第八條(審查許可制度)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關於教材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對中小學教材、職業院校教材、普通高等學校教材進行審查或審定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對教材類數字出版物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審查或審定,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通過。

  第九條(質量檢查制度)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在產品質量標準符合性檢查和執法檢查工作中,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要求,以國家發布的中文信息處理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為依據,對語言文字信息處理軟體產品進行標準符合性檢查。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語言文字信息處理軟體產品,認定為產品質量不合格。

  中央和地方各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出版物內容和編校質量檢查工作中,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以國家發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為依據,對數字出版物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檢查。差錯率高於國家關於出版物編校質量規定的數字出版物,認定為編校質量不合格。

  第十條(認證檢測制度)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自願為原則,依有關單位或機構的申請,對相關語言文字信息處理軟體產品進行中文信息處理標準符合性檢測。產品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要求的,可以向社會推薦使用。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以自願為原則,依有關單位或機構的申請,對相關數字出版物進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標準符合性檢測。產品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並通過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可以向社會推薦使用。

  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根據有關單位或機構的申請,對相關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硬體產品開展自願性認證工作。產品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資質)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在進行語言文字審查審定、質量檢查、標準符合性檢測時,可以依法委託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監督監測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要求,對各類信息技術產品中的語言文字使用進行日常監測。產品符合規定的,可以向社會推薦使用。產品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推薦措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涉及信息技術產品的,應當經審查、檢查、認證、檢測、監測,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要求。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不得列有審查未獲許可、檢查不合格、檢測不符合中文信息處理或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的信息技術產品。

  第十四條(約談教育措施)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在對其負責行業的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要求的信息技術產品的責任主體進行約談,加強宣傳教育,明確整改要求。約談整改情況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措施)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主動公開中文信息處理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標準、規範及相關規定,並為社會參照使用提供諮詢服務。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要求開展的審查審定、質量檢查、標準符合性檢測、日常監測的結果。

  第十六條(表彰獎勵措施) 對在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信息處理產品違法的法律責任)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產品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在產品質量檢查中被認定為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質量檢查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數字出版產品違法的法律責任)語言文字數字出版產品使用語言文字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在出版質量檢查中被認定為編校質量不合格的,由同級新聞出版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數字出版產品使用語言文字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要求的,由同級新聞出版部門根據同級教育部門的通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數字出版產品使用語言文字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的,由同級新聞出版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做出處理。

  第十九條(教材類數字出版物違法的法律責任)不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從事教材類數字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業務的,或者出版、發行單位出版、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小學教材類數字出版物的,由同級新聞出版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已出版的教材類數字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由審定該教材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出版單位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出版物,不得進入教材管理目錄;已經進入教材管理目錄的,應當移出。

  第二十條(行政責任) 地方各級教育及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新聞出版部門未按本規定要求履行信息技術產品語言文字使用管理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附則) 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外國語言文字、手語、盲文等進行信息化處理和內容編輯的信息技術產品的製造、出版、發行及其相關管理、服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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