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流雲在草青青
青青認為這個問題貌似問得有點兒風馬牛不相及,有些蹊蹺,一定另有隱情。因為正常情況下,社保和公積金的應繳費日期,以及實際補繳日期和實際辭職日期以及實際離職日期不應扯到一塊,沒有直接關係。
社保和公積金應繳費日期應由勞動關係決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每月按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如果沒有按時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理論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繳社保和公積金的實際補繳日期大多可能發生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的任一時間。
而實際辭職日期,以及實際離職日期都是唯一的,應該講事實,事實發生在哪一天就是哪一天。不知題主朋友具體遇到的是什麼情形,才有此一問?
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如果屬於正常繳費情況,在應繳費時間和實際繳費時間上應該是同步的。像題主這樣應繳費時間是2019年2月,但實際繳費日期是在2019年9月,出現了不同步的情況,屬於補繳。補繳情況並不算個例,所以並不稀奇。
補繳社保和公積金的實際繳費日期和辭職日期並沒有直接關係。辭職日期事實上是哪天就是哪天,不然哪個單位還肯補繳?
按照正常情況推論,你辭職的日期應該是2019年2月份或更早的時間,而實際離職日期應該是2019年2月,社保和公積金才會交到2019年2月為止。
你問辭職日期應該寫到什麼時候,貌似你當初並沒有寫辭職申請,現在是在補寫。也就是說很可能是2019年2月之後,你就沒再上班,也沒有提交離職申請,單位也沒有和你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這種情況就相對複雜了,不是正常情況。
問題是,2019年2月之後,你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沒有再來上班呢?你沒有說明。
不知現在單位和你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哪種類型?最大的可能是引導你自己寫辭職申請,按個人原因離職辦理。這種情況下單位應該是希望你補寫的辭職的時間是2019年2月或者更早的時間。這樣的話,社保和公積金都交到2019年2月,就沒毛病了。
問題是你2019年2月份之後,至2019年9月,你到底是因為什麼沒來上班呢?這樣的離職手續對你是否公平呢?
如果當初是你自己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辭而別,2019年9月之後才來和單位辦相關手續,單位沒有對不起你的事,這段時間也沒有以礦工等理由開除你,那麼建議辭職日期就寫2019年2月好了,好聚好散。
如果這段時間是因為你休產假或生病了,沒來上班,單位這樣處理,對你就不公平了。
因為女員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這三期期間,如果勞動者沒有重大過錯,或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期間應該繼續給你交五險一金,並且為你辦理生育津貼。
因為勞動者因自身疾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為你繼續繳納五險一金,發放病假工資。
如果是以上兩種情況或類似情況,建議你不要自己寫辭職申請,先和單位協商,爭取自己應得的權。協商不成,就要依法維權。
當然還可能有其他情況,由於你提問時沒有說明,也無法一一對應了。總之不同情況,結論不同。由於具體情況不明,以上分析和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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