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貨車司機因超載被罰狀告襄汾交通運輸局,是否該罰陷爭議

2020-12-16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李英強)12月1日,大貨車司機郭建軍狀告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交通運輸局一案,在臨汾市侯馬市法院一審開庭。郭建軍認為,襄汾縣交通運輸局今年6月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退還罰款並賠償損失。

除郭建軍案外,另外8起大貨車司機訴襄汾縣交通運輸局案也於12月1日至2日在侯馬法院開庭。8名原告均經歷了與郭建軍相似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罰款額度等基本相同。

據郭建軍的代理律師趙志華介紹,除郭建軍等人的案件外,還有18名大貨車司機對襄汾縣交通運輸局提起行政訴訟,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均相似。目前,侯馬法院共受理27起相關案件,12月1日、2日開庭的9起只是第一批。

郭建軍案在侯馬法院開庭審理。中國庭審公開網網頁截圖

對於郭建軍等人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被告襄汾縣交通運輸局的代理律師認為,該局做出的行政處罰具有法律依據,公路法、山西省政府2007年《關於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等文件均有相關規定;此外,襄汾縣交通運輸局也是適格的行政處罰主體。

12月2日上午,上述9起案件休庭,合議庭未當庭宣判。中國庭審公開網對郭建軍案庭審進行了直播。

27名被罰貨車司機起訴交通運輸局

郭建軍向新京報記者回憶,今年6月25日清晨5時左右,他駕駛大貨車駛入襄汾縣濱河路時被縣交通運輸局執法車攔住。執法人員表示,此公路車輛限載為30噸,郭建軍涉嫌超限運輸。

執法人員將郭建軍的大貨車開至違章車輛停放點,過磅稱重後確認車輛、貨物總重49噸,並將車輛暫扣。郭建軍記得,當時停車場內有許多被扣大貨車,司機們自稱被查的原因與郭建軍相同——均在濱河路被攔,均超過30噸限載。

6月25日,郭建軍的車輛被暫扣在鑫華停車場。受訪者供圖

郭建軍多年在此路線跑貨,經過其他縣市時並未被罰。他記得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有過相關規定,六軸大貨車的車輛、貨物總質量限值為49噸。他一直按照這個標準裝貨。

6月29日,郭建軍到襄汾縣交通運輸局繳納了6000元罰款,之後,其大貨車被放行。「交罰款時,沒給行政訴訟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是行政訴訟立案後才拿到的。」郭建軍代理律師趙志華說。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郭的車輛、貨物總重49噸,但濱河路為縣級公路,限載30噸;郭建軍的行為違反了公路法,屬於「非法從事超限運輸」,因此罰款6000元。

「但處罰決定書裡沒有寫明限載30噸的具體依據。」趙志華說。

襄汾縣交通運輸局對郭建軍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趙志華介紹,除郭建軍外,至少還有數十名大貨車司機經歷了相似的行政處罰。司機們來自山東、河南、河北、山西等地,他已接受27人的行政訴訟代理委託。從10月17日開始,這27起案件分三批在侯馬法院立案。12月1日至2日開庭的,是第一批立案的9起。

「和被告交換證據後,我發現這些司機都是在2020年6月、7月行駛到襄汾縣濱河路時,因為超限運輸被罰的款。」趙志華稱,除個別司機被罰款8000元外,多數司機被罰款6000元。

限載30噸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12月1日上午9點半左右,郭建軍訴襄汾縣交通運輸局等9起案件在侯馬法院依次開庭。原告方面,只有兩名代理律師參加了庭審;被告方面,與兩名代理律師同時出庭的,還有襄汾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席紅民。

法庭上,趙志華首先提出「濱河路禁止總重30噸以上車輛通行」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襄汾縣交通運輸局的行政處罰因此無效。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表示,限載30噸的依據為山西省政府2007年12月3日發布的《關於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下稱《治理超載意見》)。

被告方襄汾縣交通運輸局在庭審中發言。中國庭審公開網網頁截圖

新京報記者查詢意見原文發現,文件未有道路限載30噸的條款,僅在第20條中規定縣、鄉道路的車輛、貨物限載總重為20噸。襄汾縣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郭建軍等人被罰的濱河路屬於縣級公路。

襄汾縣交通運輸局提出上述答辯意見後,趙志華認為,《治理超載意見》已過有效期,應自動廢止。

趙志華稱,山西省政府2020年6月1日發布了《山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山西省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的規範性文件應註明有效期,否則一般性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五年,試行、暫行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兩年。而《治理超載意見》未註明有效期,按照5年有效期計算,應於2012年12月自動廢止。

「也就是說,2020年時,襄汾縣交通運輸局仍依據《治理超載意見》做出行政處罰,這是違法的。」趙志華說。

被告代理律師當庭回應了上述問題,稱襄汾縣交通運輸局未收到《治理超載意見》失效的通知,理應正常執行。

對於《治理超載意見》的效力問題,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顧大松認為,《山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與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各機關每兩年清理一次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屆時,失效文件將被廢止。從目前的情況看,山西省政府未對《治理超載意見》進行清理,所以該文件仍然有效。

此外,趙志華還表示《治理超載意見》與上位法衝突,所以不具有約束效力。

趙志華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2017年發布了《關於印發規範公路治超執法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稱《治超執法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制定、執行與全國超限超載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通知附件還註明了六軸大貨車的車輛、貨物總質量限值,為49噸。《治理超載意見》中縣、鄉道路限載20噸的規定,明顯與《治超執法通知》不符。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當庭給予反駁。他表示,法院審理此案的目的是審查襄汾縣交通運輸局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原告律師認為濱河路限載30噸不合理,不屬於本案討論範圍。

針對襄汾縣交通運輸局的設置縣級公路限載30噸依據,新京報記者於12月2日致電襄汾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席紅民。席紅民首先表示依據《治理超載意見》,後又表示依據為2007年山西省治超辦公室發布的另一文件,但「文件名記不住」。

是否應由交通運輸局罰款?

庭審時,原被告還就是否應由交通運輸局罰款的問題進行了辯論。

趙志華表示,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的《治超執法通知》規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交管部門聯合治理超限超載問題,其中,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消除超載車輛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則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

此外,中國政府網2017年7月5日的文章顯示,當天的國務院常務會明確指出,公路貨運執法時,由公安交警單獨實施處罰行為,以避免重複罰款。

按照上述要求,即便郭建軍等大貨車司機確實超載,也應由襄汾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罰,而非縣交通運輸局。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襄汾縣交通運輸局可以做出行政處罰,依據為《公路法》及《治理超載意見》。這兩部規範性文件規定,交通運輸部門有權處罰超載車輛,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

另外,原告方還對執法過程中的證據問題提出異議。依據《治超執法通知》,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時應全程進行音像記錄,原告方因此要求襄汾縣交通運輸局當庭出示相關視頻。

中國庭審公開網的庭審視頻顯示,被告方表示沒有相關視頻證據。

據多名原告大貨車司機介紹,12月2日上午10點半左右,9起案件的審理結束,審判長當庭表示擇期宣判。

新京報記者 李英強

編輯 滑璇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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