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訴訟離婚是否適用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制度?哪些財產是...

2020-12-14 澎湃新聞

【民法典】訴訟離婚是否適用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制度?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020-12-12 15: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推出學習民法典欄目

今天

跟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

下面這些內容吧

歸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包含哪些?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條是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範圍的規定。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以完成結婚登記、確立婚姻關係為界;第二類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因其明確的人身專屬性而歸一方所有;第三類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自由意志;第四類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訴訟離婚是否適用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制度?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條是關於訴訟外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的規定。

夫妻債務情形多樣,法律來辨析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明確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同時,與第1060條相對應,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其他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已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或者即將成為夫妻的男女雙方,其相互間的財產關係是否可以約定?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條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本條是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子女的贍養義務,是否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本條是關於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父親和母親都應當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本條是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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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唐時華

責編|趙 贏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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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訴訟離婚是否適用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制度?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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