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民法典施行後,遺產繼承將發生這些變化!

2020-12-19 麗水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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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賓

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陳璐律師(圖右)

遺囑由來已久,各大宮鬥影視劇中也都不乏有先帝遺詔的戲碼,這個「遺詔」啊,其實也就類似於今天我們日常所說的遺囑。在過去,提到遺囑,大家往往談之色變,認為這不吉利,是老年人專屬,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觀念的改變,大家對遺囑也有了新的認知,更願意用平常心去接受這是一種普通的處置財產的方式,是財富的傳承。

那麼,遺囑有哪些形式呢?不同的遺囑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嗎?法律上除了遺囑之外又還有哪些繼承方式呢?2021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於繼承相關規定又有哪些新的修改呢?7月2日,麗水市新聞綜合頻率的「說法時間」欄目就邀請到了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陳璐律師,和大家聊聊關於繼承的那些事。

案情提要

張某甲先後訂立了兩份遺囑,先通過公證處訂立公證遺囑將房產留給兒子張某乙繼承,臨終前後又通過自書遺囑的形式將房產留女兒張某丁繼承,張某甲去世後,子女因為房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最後法院判決房產由兒子張某乙繼承。

案例回顧

張某甲系高校退休教師,名下有一套房產、每月領有退休金8000元,共育子女二人:兒子張某乙和女兒張某丁。2008年4月28日,張某甲到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遺囑載明:遺囑人共育有兩個子女,待遺囑人去世後,房產由兒子張某乙繼承。張某甲後因病長期需要人照顧,女兒張某丁便辭職照顧張某甲,與張某甲共同居住生活。因考慮女兒辭職長期照顧自己起居,2015年7年8月,張某甲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待遺囑人去世後,名下的房產由女兒張某丁繼承。2019年7月27日,張某甲去世,兒子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法院於2019年10月13日判決支持了張某丁的訴請。

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張某甲死亡時開始。遺囑人張某甲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被繼承人張某甲生前所立2008年4月28日公證遺囑和2015年7年8月的自書遺囑對房產作出相牴觸的處分,應以2008年4月28日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根據公證遺囑,被繼承人張某甲去世後遺留的房產應當由兒子張某乙繼承。

交流法律問題:

1

陳律師你好,我們看這個案件中被繼承人張某甲先後立有兩份遺囑,按照我們理解,後立的遺囑才是被繼承人張某甲的最終意思表示,但是為什麼法院卻採納了前一份設立的遺囑呢?理由是什麼?民法典施行後這種情況是否有改變呢?

這個是這樣的,根據現行的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相較於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是有優先級別的,雖然在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內容相牴觸的,原則上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如果之前訂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而後設立的遺囑是其他形式的遺囑的話,仍然要一公證遺囑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就必須以公證遺囑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只有後設立的公證遺囑能變更之前設立的公證遺囑。

但是這個規定,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將不在適用了。根據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民法典施行後,公證遺囑將不再具備的效力優先的地位,體現了對被繼承人最後真實意思的尊重。拿今天的案例來說,如果是在2021年後,那麼,張某甲2015年7年8月的自書遺囑將房產留給女兒張某丁繼承後,就視為對自己的遺囑進行了變更,張某甲百年後,其遺留的房產就應當由其女兒張某丁來繼承。

2

陳律師,你剛剛說到遺囑分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新頒布的民法典是否有對這一塊進行修改呢?

我們現行的繼承法遺囑的形式包括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新民法典考慮到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於遺囑的形式又增加了新的內容,新增了列印遺囑及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方便了遺囑的訂立,只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上述各類形式的遺囑就均備法律效力。

3

陳律師,剛剛你講到,不同形式的遺囑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具備法律效力,那以上不同形式的遺囑法律上都有哪些規定呢?

好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主要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列印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具有不同的要求,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公證遺囑需要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要求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也就是由別人代筆書寫的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註明年、月、日。

這次民法典新增的列印遺囑,也就是通過列印件形式設立的遺囑,同樣也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至於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至於口頭遺囑,只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

本案當中,被繼承人只對自己的房屋通過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那沒有遺囑的遺產是怎麼處置的呢?除了本案當中遺囑繼承之外,還有哪些繼承方式?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拿前面分享的案例來說,張某甲死亡後,繼承開始,針對房屋,因為有張某甲的遺囑,按照法律規定,有遺囑的由遺囑確定的繼承人繼承,但是針對張某甲沒有設立遺囑部分的財產,比如張某甲遺留的銀行存款退休金,因為沒有遺囑,被繼承人張某甲生前也未訂立過遺贈扶養協議,那就發生法定繼承。

按照繼承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也就是張某乙和女兒張某丁。原則上,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由張某乙和張某丁均分。本案中,由於張某丁一直與被繼承人張某甲共同生活居住,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因此張某丁可以主張多分。

5

陳律師,聽完你剛才的分享,發現民法典對於繼承編的修改還是挺多的,是否能再跟我們分享一下繼承編對於繼承法的改動?

好的,針對民法典對於繼承相關規定的修改,針對最主要的修改內容和幾個要點,我給大家簡單說明一下,主要有以下個大的改動。除了我們再前面講到的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新增了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形式外,主要還有就是:

一個是擴大了遺產的範圍,明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私有財產繼承的需要;

二是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按照現行繼承法,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考慮到現實中獨生子女情況及父母對於子女的情感因素,民法典新增了寬恕制度,針對遺棄、虐待、偽造遺囑及脅迫訂立遺囑等行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三是擴大了代為繼承人的範圍,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還有就是增設了遺囑管理人制度,有利於最大限度的保證遺產得到妥善處理、順利分割,更好的維護繼承人及債權人的相關利益,避免遺產分割中發生的一些矛盾,同時也填補了現行立法的空缺。以上就是民法典關於繼承相關法律規定最主要變更的地方了。

律界人士提醒: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遺產的分配有了更多的選擇。一份好的遺囑就是一份財產清單,是一種財富的定向傳承,而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也往往能夠得到繼承人的尊重,有利於明確了財產權利,維護家庭和諧關係,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作為一名有前瞻性思維的現代人,更應當重視遺囑的重要性,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合理安排,未雨綢繆。

End

來源|麗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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