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深圳之後,又一地區發起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開始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發布了《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
這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得到債務豁免,不用再苦惱砸鍋賣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了。
△央視財經《經濟信息聯播》欄目視頻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一直以來,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今年6月2日,深圳率先推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浙江在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建設上又走在前列。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新指引明確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法院可以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的機會,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而針對債權人,法院將引入管理人等手段,更加徹底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維護債權人正當利益。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負責人 鞠海亭:個人破產制度,包括工作指引,很重要的一個功能實際上就是區別哪一些債務人是「老賴」,哪一些是誠實的債務人,它的標準在於是不是如實申報財產、在申報財產以前這兩年有沒有逃廢債。
工作指引發布後,浙江接下來還要怎麼做?
一是穩妥有序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二是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三是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
破產保護=「老賴」福音?
對於這項新推出的制度,許多網友還抱有疑惑,認為該制度可能會造成更多「老賴」的誕生。
事實上,「老賴」常被用於失信被執行人的代稱,絕大部分是真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而有錢不履行的是極少數。
從成立意義上來說,個人破產制度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指引》也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
對於存在不誠信行為的債務人,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並依照相關規定對債務人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
而對於有嚴重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僅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除此之外,《指引》強化了對管理人的監管,對其設立了有關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便更加公正公平地保障債務人個人破產的推進。
破產後,欠的錢還要不要還?
對「個人破產制度」這個新事物,大家糾結最多的是——破產之後欠的錢還用不用還?
個人破產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同時,也給與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絕不是為了使個人免除債務或者逃避債務。
據每日經濟新聞援引業內人士解讀:個人破產一旦實施,意味著債務人讓渡了所有的財產權,這裡的財產權既包括現有資產的所有權,也包括破產期收入的所有權。債務人財產在優先清償清理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其他債務依照順序進行清償。破產期結束後,債務人方可恢復正常人的身份。
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相比企業破產,個人破產制度還多了一層社會意義:個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財產為代價,只對特定時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未來仍然有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在當前中國的經濟金融環境下,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另外兩項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將徹底改變債權債務觀念。另一方面,有利於鼓勵個人創業創新。
這些問題需要搞清楚!
1.債務人清償順序
債務人財產在優先清償清理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其他債務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債務人欠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二)債務人所欠僱用人員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等費用,應當繳入僱用人員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僱用人員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其中債務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前,以普通債權人身份獲得清償。
2.哪些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工作指引》中規定,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並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債務集中清理。
債務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應當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並現場籤名:
(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書;
(二)財產狀況申報;
(三)債權人清冊;
(四)債務方面的證據、收入和支出的證據;
(五)誠信承諾書;
(六)法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3.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會否受到行為限制?
自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至程序終結之日或者債務人行為考察期滿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二等及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機動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4.債務人破產後是否就「一無所有」了?
人民法院應當保留債務人及所扶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不受執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認定下列財產屬於「生活必需品」:
(一)債務人及其所需要撫養、贍養和扶養的家庭成員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
(二)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
(三)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四)無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五)勳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
(六)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於公序良俗不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
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較大、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生活必需品。
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理人提交「生活必需品」清單,並列明財產對應的價值或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