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是否構成傳銷,要看是否拉人頭

2020-12-09 未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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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是傳銷嗎?比如某人在微信做微商,銷售一個榴槤100元,銷售者C提成5元、C的上級B提成3元、B的上級A提成2元,以此為止。A、B、C均無門檻參加分銷,這算違法嗎?

這裡所謂的沒有門檻,就是沒有入門費。

微商是否構成傳銷,這裡要看是否拉人頭

如果要構成傳銷組織,首先的條件是拉人頭,(也就是組織者或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其次是就是層級性的返利系統(也就是相關銷售利潤或者入門費層級性傳遞)。兩者必須同時構成,如果只構成一個,比如單純的拉人頭,但是計酬的方式不是層級性的傳遞返利,而是根據進貨差價或者銷售差價賺取利潤,組織不會無限的向下發展,那就是普通的代理銷售系統;如果僅僅是層級性的銷售返利,沒有拉人頭的特徵,那僅僅是普通的薪酬設計,組織不會通過拉人頭發展擴大,相對固定,並不具有傳銷組織特有的社會危害性。

而前面所列舉的榴槤微商問題中,很明顯存在層級性的返利,但是要構成傳銷,還缺少一個條件,就是拉人頭。如果這個層級可以繼續往下發展,就是C可以發展D,D發展E,那這就是傳銷性的系統設計,是違法,即便把計酬的層級返利只固定在三級內,比如D的銷售返利只傳遞給B,A斷代退出返利系統,這也是傳銷。但是,這種並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定性,應該屬於團隊計酬式傳銷,因為其沒有按拉的人頭計算酬勞,而是以榴槤的銷量計算各層級的酬勞,違法,但不犯罪(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犯罪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等相關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比如吸毒,是典型的違法行為,但是並不是犯罪。)

如果這個層級就是A、B、C三個固定的層級永遠不變,組織的成員不再繼續向下發展,沒有形成上下級關係,那麼這個就不是傳銷,只是一種採用類似團隊計酬模式發展的固定銷售團隊,很多保險、理財公司的團隊(比如業務員到營業部經理到團隊經理都會分成)等等,都會採用類似模式促進團隊銷售發展,這種不是傳銷,因為他們對於人員的發展,並沒有像很多傳銷團隊那樣制度專門的制度,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當然部分保險團隊這一點會有點模糊)。

沒有入門費,也能構成傳銷?

有人會提出疑問,要構成傳銷,一定要有入門費,所以傳銷的必備條件一定要有入門費。

這是錯誤的。繳納入門費,只是傳銷模式的一種。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有三種模式的傳銷,一種是拉人頭計酬傳銷,一種繳納入門費式傳銷,還有一種則是團隊計酬式傳銷。

這三種傳銷模式中,共同本質特徵,都是拉人頭,也就三種傳銷模式定義中都提到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還有個本質特徵,是三種模式都沒有提到的,就是「三種傳銷模式,都存在層級性返利」。而1.收取入門費,2.通過人頭數量計酬或者3.通過銷售業績計酬,都只是三種傳銷違法模式的各自特徵,不是共有的本質特徵。

注意,這裡討論的,都是違法的傳銷模式,沒有討論犯罪型傳銷。在此重申:犯罪一定違法(違反刑法),違法,不一定是犯罪。

什麼是犯罪型傳銷?

所謂犯罪型的傳銷,根據現行的司法解釋和刑事立案標準,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理論上劃分而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既是一種涉眾的非法集資類犯罪,也是一種詐騙類犯罪。

因此,根據相關規定,要構成傳銷犯罪,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欺騙性(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微商的三級分銷,多數是賣快消品);

第二,入門費(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這裡的入門費,是指一種獲得可以發展下線,獲得層級性返利資格的門檻要求,注意,是要求,而不是自願選擇,很多微商代理,的確可以零元入場,無需壓貨,就不是入門費。)

第三,層級性(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微商三級分銷,滿足層級性)

第四,計酬依據為拉人頭(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如果是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比如前面舉例的微商榴槤分銷,則可能是團隊計酬式傳銷)

第五,拉人頭(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微商分銷,有這種趨勢,人越多越好)

第六,三層三十人(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組織領導者本身算一層,加強ABC三層,這裡算四層。)

實際上,這裡面還隱含了一個條件,就是計酬方式的層級返利性,可以將其視為第七個條件(這點前文已經詳細闡述)。這一點是區分傳銷和合法代理的關鍵區別(當然也有很多合法的代理協議,也會約定層級性返利,但是其不具有拉人頭特徵,因此不是傳銷)。

為什麼很多團隊計酬式傳銷,依然被認定為犯罪?

在司法實務中,很多判例都顯示,很多被指控領導傳銷活動的被告人,都提出自己是團隊計酬的傳銷,不構成犯罪,只屬於違法。但是,因為司法解釋規定,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

這裡團隊計酬的認定,第一,要看是否有真實的客戶群體(而非參與傳銷的人群);第二,是否有真實有市場價值的產品;第三,傳銷參與人員的酬勞計算依據,是不是真實的依據商品銷售業績;但是,如果在整個模式設計中,存在大量的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的制度,比如鼓勵或者規定成員必須發展下線,對於發展下線的人數,給予相關的補貼,都有可能打破團隊計酬的性質,被認定為以拉人頭為目的的犯罪式傳銷組織。

(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和觀點疏漏,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19年7月6日,編輯: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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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網專欄作者發表,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站觀點,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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