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市公開曝光10起典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為進一步規範湖州市國土資源管理和利用秩序,堅決制止並依法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市國土資源局從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的違法案件中選取10起典型案件,今天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通報查處結果。
■一、科明達建築礦業(湖州)有限公司非法開採礦產資源案
科明達建築礦業(湖州)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30日因開採到量、被湖州市國土資源局註銷了其採礦權證後,未經審批,繼續開採礦產資源117萬噸,價值1870餘萬元,非法開採礦產資源情節特別嚴重。因涉嫌刑事犯罪,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及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2014年4月21日吳興區人民檢察院以科明達建築礦業(湖州)有限公司及沈增福、戚某、周某犯非法採礦罪名義,向吳興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8月1日,吳興區人民法院對科明達建築礦業(湖州)有限公司及直接負責人沈增福、戚某、周某非法採礦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該公司罰金500萬元;判處沈增福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250萬元;判處戚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30萬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 120萬元;沒收的違法所得1870萬元上繳國庫。
■ 二、安吉縣鄣吳鎮鄣吳村劉忠興非法佔地案
安吉縣鄣吳鎮鄣吳村村民劉忠興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鄣吳鎮鄣吳村集體土地建廠房,佔地面積984.62平方米(全部為建設用地),所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性質屬非法佔用土地。 2014年6月27日,安吉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劉忠興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43.44平方米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19692元。履行期內,被處罰主體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安吉縣國土資源局向安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2月2日,安吉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安吉縣鄣吳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強制凍結和劃轉劉忠興部分銀行資金用於繳納罰款。 2015年5月7日,安吉縣鄣吳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
■ 三、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湖州市龍溪街道九九橋村、石水橋村集體土地建碼頭,佔地面積2010.3平方米(耕地411平方米,園地531.9平方米,林地69平方米,其他農用地516平方米,建設用地482.4平方米),所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四十四條的規定,性質屬非法佔用土地。 2014年12月29日,湖州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20103元。履行期內,被處罰主體已繳清罰款,但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的其他事項。湖州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長興縣和平鎮東山村朱亮亮無證開採礦產資源案
長興縣和平鎮東山村村民朱亮亮未經依法批准,於2014年8月17日擅自在長興縣和平鎮東山村開採礦產資源1200噸,違法所得240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定,性質屬無證開採礦產資源。 2014年10月28日,長興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朱亮亮停止開採,沒收違法所得24000元,並處罰款6000元,合計人民幣30000元。被處罰主體已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因朱亮亮多次無證開採礦產資源(2014年6月24日朱亮亮無證開採礦產資源被長興縣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情節特別嚴重,涉嫌刑事犯罪,長興縣國土資源局及時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2015年5月11日長興縣人民檢察院以朱亮亮非法採礦罪名義,向長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 5月29日,長興縣人民法院對朱亮亮非法採礦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朱亮亮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 20000元;沒收的違法所得及罰款30000元上繳國庫。
■五、湖州鑫翔陶粒製品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湖州鑫翔陶粒製品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埭溪鎮聯山村集體土地建廠房,佔地面積1977.8平方米(全部為林地),所佔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性質屬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2月27日,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吳興區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湖州鑫翔陶粒製品有限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49445元。履行期內,被處罰主體已繳清罰款,對行政處罰決定中的其他事項,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吳興區分局將繼續督促其履行,若法定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南潯區經濟開發區江蔣漾村蔣榮根非法佔地案
南潯區經濟開發區江蔣漾村村民蔣榮根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南潯區經濟開發區江蔣漾村集體土地建造廠房,佔用面積2470平方米(全部為水田),所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性質屬非法佔用土地。 2014年12月23日,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南潯區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蔣榮根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940平方米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49400元。履行期內,被處罰主體已繳清罰款,但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的其他事項。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南潯區分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南潯和孚方和經編廠非法佔地案
南潯和孚方和經編廠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和孚鎮和孚村集體土地建造廠房,佔地面積 4712.3平方米(耕地3759.1平方米,其他農用地530.4平方米,建設用地422.8平方米),所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性質屬非法佔用土地。 2014年8月15日,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南潯區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南潯和孚方和經編廠退還非法佔用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260.6平方米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94246元。履行期內,被處罰主體已繳清罰款,但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的其他事項。湖州市國土資源局南潯區分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德清縣雷甸鎮塘北村朱
國良非法佔地案
德清縣雷甸鎮塘北村村民朱國良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雷甸鎮塘北村三家村集體土地建堆場,佔地面積4084.41平方米(其他農用地3950.98平方米,建設用地133.43平方米),所佔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性質屬非法佔用土地。 2014年12月12日,德清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朱國良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並處罰款 81688元。履行期內,被處罰主體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德清縣國土資源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九、德清縣康介山礦業有限公司越界開採礦產資源案
德清縣康介山礦業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在德清縣三合鄉康介山村的德清縣三合鄉建築用石料礦礦區批准範圍外越界開採礦產資源1.23萬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性質屬越界開採礦產資源。2014年9月19日,德清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德清縣康介山礦業有限公司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沒收違法所得78720元,並處罰款19680元,合計人民幣98400元。被處罰主體已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十、長興縣洪橋鎮恆茂紡織有限公司非法佔地案
長興縣洪橋鎮恆茂紡織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用洪橋鎮弁山工業園區付家橋南側集體土地建廠房,佔地面積2988平方米(全部為未利用地),所佔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性質屬非法佔用土地。 2015年1月24日,長興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責令長興縣洪橋鎮恆茂紡織有限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29880元。履行期內,被處罰主體已繳清罰款,但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的其他事項。長興縣國土資源局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