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PIXBAY
作者:Holly
王思聰近期被多家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又被多次下達限制消費令。
昔日貴為「中國第一豪門富少」,如今不能坐高鐵、不能住星級酒店,令人唏噓。
而正當廣大網友為王思聰的現狀揪心時,昨日,「王思聰日本滑雪」的消息在網上炸開了鍋。
筆者昨日登陸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王思聰的名字依然在限制消費名單之中。
這不禁令人質疑,欠錢不還,被下達限制消費令,也依然可以前往日本滑雪嗎?
本文便從法律的角度為大家簡單分析下這個問題。
欠錢不還就一定會被「限高消」?
要弄清限制消費到底是什麼,我們先需要辨析清三個概念: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令,失信被執行人。
這三者的嚴重程度,是遞增的。
被執行人,通常指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但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人員。通常,欠錢不還的人會被列為被執行人。《吐槽大會》出品方——笑果文化,近日便被列為被執行人,但目前已被移出被執行人名單。
限制消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這是比列為被執行人名單更進階的措施,同時也並非所有欠錢不還的人都會被限高消。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最為嚴重,王思聰目前只是被限制消費,並未達到失信被執行人那麼嚴重的程度。
通常,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限制高消費後不能做什麼?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第九條有「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這裡相當於給規定留了個口子。除以上九個項目外,其他法院認為不屬於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都應被限制。
被「限高」後,為何依然能進行高消費?
被限制高消費後,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依然能進行高消費。
情況1:向法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有這樣一段話:「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可見,法外有情,法院也並非掐死了被「限高」人群所有的坐高鐵、住星級酒店的機會,如確為生活和經營所必需,提前向法院申請即可。
但「我必須住星級酒店,我必須坐高鐵的」合理理由,想必大多數人都拿不出來。
其實,按理來說,王思聰要乘坐自己的私人飛機,是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的。
情況2:朋友幫忙(以他人財產實施以上高消費行為)
前文提到,「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這裡以個人財產實施幾個字需要重點關注。
許多人會想,用個人財產實施不行,那王思聰有土豪朋友,朋友請他住酒店、請我坐飛機,總沒理由拒絕吧。
的確,目前還沒有十分完善的方式來制止失信被執行人以他人資產來實施高消費行為,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規定也不夠明確。
但在全國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信息網的「執行指南」模塊的「執行問答」專欄中的《廣東高院:關於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回答。
問:被限制消費後,被執行人能否以他人財產實施被禁止的消費行為或接受被禁止的消費服務? 答:不可以。——《廣東高院:關於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
而廣東高院的相關解答,雖然對轄區內法院審理有指引作用,但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被「限高」人群的約束力有限。
因而,雖然被「限高」的人群通過蹭飯、蹭私人飛機依然保持奢靡生活並不合理,廣東高院的解答中也禁止這種行為,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蹭高消」的行為是否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如何保持持續有效的監督,都是極為複雜的問題。
而地方高院已經明確表態,未來法律修正堵上這塊漏洞也只是時間問題,大家還是別抱僥倖心理,畢竟被「限高消」的日子真的不好過。
結語
羅永浩、王思聰被限「高消」,其實都是在「債務擔保」上踩了坑。
可是,我永遠不為公司債務做任何擔保,所有債務都以公司名義借,這就安全了嗎?就永遠不會被限高消了嗎?
如果你有這樣的想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這樣的描述值得重點關注:「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別以為沒為公司債務做擔保就能高枕無憂,如果你是法人,那麼也會被限高消。除法人外,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都有被限制高消費的可能。
開公司,真的是個高風險行為。
如果只是自己吃點苦也就算了,限「高消」後,孩子的錦繡前程也會受到阻礙。(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也屬於被限制的高消費行為之一)
債務風險管控、債務風險隔離,是財富管理行業的重要課題,也是每個企業家都不能忽視的重要問題。
來源:顧問雲
原標題:欠錢不還,也能像王思聰一樣日本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