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被批捕 從拉姆案到女子不孕被虐致死案 家暴的難題是什麼?

2020-12-13 映象網

12月12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四川省金川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證實,拉姆前夫唐某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批捕。此前,唐某持汽油燒傷拉姆致其重傷死亡。

金川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檢察院一直在跟進這個案件,(唐某)幾天前已經批捕了」。

另據12309中國檢察網今日消息,金川縣人民檢察院於12月10日對唐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今年9月17日,四川省阿壩州金川縣公安局通報:9月14日20時50分許,金川縣觀音橋鎮麥斯卡村村民阿某某在家中被前夫唐某燒傷。接到報警後,金川縣公安局及時組織警力開展案件調查相關工作。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已被警方控制。

據此前報導,被燒傷的阿某某是在短視頻平臺上被多人關注的網紅拉姆。她已在6月與前夫唐某離婚,但卻遭到唐某的持續騷擾,9月14日,拉姆正在直播時,被唐某潑汽油焚燒。拉姆全身被燒傷百分之九十以上,並在9月30日晚不幸離世。

從拉姆案到女子不孕被虐致死案,家暴的難題是什麼?

12月12日,四川金川縣人民檢察院消息,拉姆前夫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遭批捕。此前,唐某持汽油燒傷前妻拉姆致其重傷死亡。

拉姆案和山東女子不孕被虐致死案讓「家暴」話題成為今年公眾議題的一個痛點。《反家暴法》的出臺和家暴的屢禁不止,讓人不禁思考,家庭暴力在社會生活中為何易發難解?

為此,中國新聞周刊採訪了多位婚姻家事律師、刑事律師、前民事法官以及警察轉型的民間公益組織負責人,試圖從他們的視角和工作經歷中釐清當一場家暴發生前後,哪些系統性問題是始終存在的。

認定難、門檻高

「我們接的案子裡,能被認定為家暴的應該是在6%~10%左右。」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易軼認為,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和大眾理解的家庭暴力之間的差距,是致使當前很多家庭暴力類案件「隱形」的根本原因。取證難、認定難,是家庭暴力被法律承認的障礙。

家庭暴力往往發生於一瞬間,且大部分發生於私密場所。在事後取證中,很多家暴的受害者並不知道應該取什麼樣的證據,也不知道應做傷情鑑定,這就導致大部分案件中的證據都無法使用,「比如局部的傷痕照,第一沒辦法證明是你,第二沒辦法證明是對方毆打所致。」易軼說。

在法律證據的認定中,需要證據的關聯性和連續性。易軼透露,現行的家暴認定中,需要有效認定存在連續性的傷害行為,並將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才能被法院認可。這要求家暴的受害者不僅要提供局部的傷痕照,還要拍攝露出臉部的全身照,此外還需要醫院的診斷記錄,甚至施暴者側面承認施暴的書面或者錄音證據。

「所以我們會發現,這個取證標準非常高。」在易軼經手的案件中,家暴導致的輕傷以下傷情很難被法院認定為可以離婚的依據,「但實際上輕傷已經是很嚴重的了,輕微傷就可以被行政拘留了。」

家庭暴力和家庭糾紛的界定難是公權力難以「插手家務事」的原因。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逢春在專業從事婚姻家事類案件代理前曾是朝陽區人民法院王四營法庭父母兒童維權合議庭的一位法官。在過往的司法工作中,她發現家庭暴力和家庭糾紛往往難以界定。例如,當事雙方身上均有傷;當事一方在暴力發生前曾長時間對另一方進行語言謾罵,導致另一方的暴力;兩人廝打中的無意識傷害等情況都導致家暴的認定具備特殊性和高門檻。

家庭暴力和常態性的家庭糾紛是區分家暴受害者的工作難點。張逢春總結髮現,無論是做法官期間還是做律師,都會發現家暴的受害者在訴諸法律時的畏縮和反覆。而他們無論是遭受了法律規定中的冷暴力、語言暴力還是肢體暴力,一方都因為另一方的行為受到精神上的長期控制,並在很大程度上喪失做出正確反應的能力。「關係是極度不平衡的,真正遭遇家暴的人中有很大比例是無法保護自己的。」

多位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家暴的終止和行為後續的處理息息相關。

「拋開前期的難度問題。比如她問我,如果能認定,我能得到什麼?」法官加律師的多年司法工作依然讓張逢春感到對這個難以回答,在當前的案件處理中,家庭暴力類案件認定後的精神補償往往被忽略不計,物質生活的快速提高和精神補償的空白使得很多家暴受害者的心理問題始終難以忽視。

2013年2月3日,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離婚案宣判,法院認定李陽家暴屬實,判決兩人離婚,並賠償妻子李金5萬元精神撫慰金。

「現實中(精神撫慰金)10萬算高的了。10萬現在能幹啥,連抑鬱症都治不好。」張逢春說。

家暴施暴者的後續問題依然複雜,解決難題需要更加完備科學的配套措施。張逢春介紹,當前,部分國家會針對施暴者進行強制醫療,直到相關機構出具評測報告認定其已「恢復正常」,才能解除強制醫療措施。

「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執行的問題」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正式實施。《反家暴法》中解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真能用到的,反而不是家暴案件本身。」張逢春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因為家暴認定的高門檻,使得出臺後的《反家暴法》在司法實踐的應用中,更多使用在了離婚案件中的撫養權爭奪和分割財產問題上。

而這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反家暴法》的本意。

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瑩給《反家暴法》的現狀提供了另一個視角。李瑩表示,《反家暴法》之所以在頒布後沒有得到合理的使用,比起法律本身,更多的是實施階段的問題。

「雖然《反家暴法》沒有那麼完美,但是從總體來講,該有的制度都有了。」李瑩認為,《反家暴法》中關於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報警,《告誡書》的使用,強制報告制度的應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甚至法律援助等條款都有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但是沒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利用。

2020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聯合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召開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 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這麼多年發了五千多份,這麼大的一個國家。」李瑩感嘆。

李瑩認為,制度如果沒有被「激活」,司法機關不能理解運用《反家暴法》,一切都是空談。降低家暴認定的門檻,人身保護令才能滿足需求。李瑩透露,截至目前,她所代理的當事人中在北京尚未成功申請過一例告誡書,而在以「拉姆案」為代表的分手暴力中,告誡書的威懾作用不容忽視。

「數量」之外,執行的「質量」問題讓多位律師在採訪中反覆提及。

「我最怕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按流程處理了。這比不處理還可怕。」李瑩認為如果公權力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家暴問題,會使公眾失去對法律和公權力的權威性的信心。在過往家暴類案件的處理中,即時性和有效性是最重要的問題,如果警方介入後以家務事、夫妻吵架等流程處理,被家暴一方很容易產生「警方無法保護我」「《反家暴法》沒有作用」等心灰意冷的想法。

而在相關部門的處理慣例中,家暴類案件的報警往往會被當做家務事來處理,「他們內心是真的認為這是夫妻間的事。」張逢春說,現實中,家暴類案件,公權力在眾多因素下往往難以介入,而婦聯等機構又缺乏強制力,更多起到心理疏導作用。

《反家暴法》實施後,李瑩一直致力於對公安、婦聯、律師、社工等全國各地基層執法人員的培訓。她發現,《反家暴法》發揮效用時的阻礙從根本上是宣傳培訓的問題,很多一線司法、執法工作人員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告誡書,對於《反家暴法》中的具體規定、救濟措施和自我職責也不甚了解。

一位基層法官在溝通中告訴李瑩,之所以不發布人身保護令,是因為他認為只有離婚才需要人身保護令。李瑩解釋,人身保護令是獨立程序,目的是隔離雙方的暴力環境,和離婚與否沒有關係,不需要依附於離婚訴訟。且因為該程序起到「安全牆」的作用,所以門檻一定要低,否則起不到效果。

「拉姆的悲劇發生後,很多網友呼籲建立《拉姆法案》。但作為專業人士,我們真的認為不是法律的問題,我們是有《反家暴法》的,是執行的問題。」李瑩說。

習得性無助

在中國新聞周刊的採訪中,習得性無助是受訪者們口中的高頻詞,用來形容他們接觸過的家暴受害者。

公開信息解釋,習得性無助是指一個人經歷了失敗和挫折,將不可控制的消極事件或失敗結果歸因於自身的智力、能力時,一種彌散的、無助的和抑鬱的狀態就會出現,無助感也由此產生。

無助感在長期暴力的刺激下往往會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刑事律師彭逸軒對此深有感觸。

「其實我見到的更多是反彈——頻繁的家暴會激發弱者反抗的能量。」彭逸軒透露,這種能量是爆發性、反彈性的。此時,長期的受害者會轉變為施暴者,因為力量的不平衡,此時的施暴者往往會採取隱蔽又極端的行為,例如下毒、刀砍等,「甚至直接趁睡著就給悶死了。」

彭逸軒總結,長期家暴的走嚮往往有兩個,一種是導致被施暴者的極端反抗,釀成刑事案件,另一種是被虐待致死。對於後者,他認為和當前的社會風氣有較大關係,家暴發生後,往往不被認為涉及公共利益,在周圍人的眼中仍然是私事。

「很多時候,受害者那種無力反抗、不想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還是比較明顯的。」家暴的發生具有普遍性,和職業、受教育程度無顯著聯繫。彭逸軒回憶,7、8年前,曾接待一位高知識分子老年女性當事人。溝通過程中,該當事人一直盯著門縫看,擔心丈夫隨時會闖進來。她告訴彭逸軒,自己從年輕時候就遭受家暴,但是因兩人均為高職稱知識分子,導致沒有人相信其被長期施暴。「後來也沒進入離婚程序。她擔心如果離婚不能擺脫他,會招致更嚴重的暴力。」

因此,人身保護令對家暴受害者來說就格外重要。

「至少要把施暴者和受害者分開,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易軼透露,人身保護令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還僅限於威懾作用。「如果公權力的介入不能控制當時的情況,某種程度上是縱容了家暴的延續。」

李瑩強調,要認清發生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性,在當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時要降低當前過高的門檻,不應該一定要當事人提供特別充分的證據,而應該有一個顯性條件都可以申請。

李瑩認為,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難度較大,和部分司法人員對人身保護令的誤解有關。他們認為一旦頒發人身保護令,即為認定家暴存在,涉及到離婚損害賠償,會對離婚案件產生實體性影響。「告誡書是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可能對離婚案件有實體性影響,但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對受害者人進行的一個程序保護,不是證據的概念。」

即使能夠成功申請人身保護令,執行力度也是眾多法律從業者們心頭的疑惑。張逢春介紹,目前人身保護令的規定是,法院執行,派出所、居委會協助。但是對於如何協助、協助力度,則並不明確。截至目前,易軼代理的案件中,還沒有一例進入執行層面。

「聯動」的社會性實驗

「家暴的解決不是單個機關或個人的問題,也不是某個群體的問題,這種普世性問題的解決需要整個社會的聯動。」易軼說,聯動是當一起家庭暴力發生後,涉及的相關公權力機關、組織機構、群體和個人都能發揮各自的作用。

萬飛創辦的反家暴公益組織「監利市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以下簡稱「藍天下」)是當前備受認可的成功實驗。

在專業從事反家暴公益活動前,萬飛是湖北省監利縣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30餘年的從警生涯,讓他深刻了解家暴問題的痛點難點。

在萬飛看來,反家暴聯動機制的核心是協調。「多部門的聯動,跨區域、跨領域,很多都是平級,誰聽誰的呢?」在這種情況下,民間組織反而成為了紐帶,把婦聯、派出所、法院等組織機構串聯起來,讓遭遇家暴的人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路徑,減少受害者四處碰壁的遭遇。

「(受害者)需要心理諮詢師,我們就找諮詢師;小孩需要讀書,我們就通過婦聯找教育部門;警察來了,我們知道如何幫助來中止暴力。」萬飛在這種點對點的聯動中,摸索出了一些竅門。

「藍天下」具不具備可複製性和延續性,是當前司法從業者們觀望的焦點。

一些受訪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藍天下」成立至今,成為國內反家暴領域的知名民間組織,但「藍天下」的成功是否和萬飛此前的警察職業有關?其他人具不具備類似的和各級公權力機關溝通的能力?在其他地方能否成功開展類似的聯動行為?這讓他們倍感期待。

萬飛也在思考同樣的問題,「這個東西到別處能不能做好?」

在總結了「藍天下」的聯動經驗後,2017年萬飛將「藍天下」從周邊的縣市開始擴散開來,他發現早期活動的確離不開熟悉的土壤,但此後「藍天下」在其他地方的順利開展讓萬飛相信聯動的內核是通用的。「我們提供的是溝通的方法和協調經驗,來引起當地婦聯、公安等部門的重視。」同時,萬飛長期為各地的公安等部門提供培訓服務,在培訓中,反家暴的意識和常識也慢慢建立了起來。

5年來,「藍天下」聯動的很多部門都換了一把手,但萬飛感覺工作依然順利。

(來源:新京報 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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