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洛一小區物業擅自出租樓頂建信號塔 房管局:違法!拆!
小區屋頂屬於業主共有財產,由此產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洛南縣鑫苑印象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將樓頂租賃給鐵塔公司建信號塔,將收益收入自己腰包。7月23日,洛南縣房管局接反映後明確表示,物業公司涉嫌違反《物權法》和《商洛市物業管理條例》,要求限期予以拆除。
業主:物業出租屋頂架鐵塔
合同到期要求拆除被拒
7月23日,家住洛南縣城鑫苑印象小區的鹿先生向華商報反映說,2013年前後,小區物業洛南縣綠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綠城物業)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將小區樓頂租賃給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建設信號基站鐵塔,雙方還籤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從2013年到2018年7月30日結束。
「由於我家住7樓頂層,鐵塔建成後幾乎每天晚上都發出噪音,影響全家人休息。」鹿先生說。最近,得知物業與鐵塔公司籤訂的合同快到期,鹿先生便和其他業主找到物業,希望能夠協商拆除鐵塔,遭到拒絕。
鹿先生等人認為,小區樓頂屬於業主共有部分,物業沒有處置的權利,物業擅自租賃屋頂,涉嫌違反物權法規定。鐵塔公司每年都向物業支付租賃費,這筆費用也應該歸業主所有,物業無權侵佔。7月17日,鹿先生等人將情況反映給洛南縣房管局。
物業公司:和鐵塔公司籤有合同 收益歸物業
7月23日,華商報記者在鑫苑印象小區看到,一個底座為三角鐵焊接的鐵塔矗立在1號樓樓頂,上邊放置著接收信號設備,塔中間有密集的線纜連接一個箱子,再接到各家各戶。記者了解到,鐵塔覆蓋到周邊區域,主要是為居民提供穩定的寬帶網絡信號源。
業主鹿先生給記者提供的一份「協議」,上邊蓋有綠城物業公章,房屋屋面租賃合同起始日期為2013年8月1日,終止日期為2018年7月30日。文件左下角謄寫著: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付給甲方的原租金每年3000元,現變更為每年3500元,現仍按照原合同執行為每年度結算。
綠城物業一位林姓負責人稱,他到公司大約兩年時間,他們確實和鐵塔公司籤訂有租賃合同,收益也歸物業所有,鐵塔建成有好多年了,當初是否經過業主同意他不清楚。
鐵塔公司相關負責人杜威坦言,按說有業委會的小區他們一般都與業委會籤訂租賃合同,這件事房管部門介入了,還在協商解決中。
房管局:物業稱收益用於小區公共設施已要求公示
洛南縣房管局局長陳佩偉表示,已安排人調查此事。負責調查的洛南縣房管局房產物業股相關負責人李鵬稱,經調查,2011年小區入住只有50戶,物業未經業主同意,將屋頂租賃給鐵塔公司,物業所得收益也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維護了,他們要求物業對公共收益支付部分進行公示。他表示,物業已與鐵塔公司終止了合同,基站信號塔隨後將拆除。
李鵬表示,按照《物權法》和《商洛市物業管理條例》,屋頂屬於業主公共部分,其產生的收益應該歸業主所有。《商洛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陝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斌說,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業公司是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沒有權利處置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可以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起訴的方式維權。(華商報記者 陳永輝)
(責編:谷妍、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