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此,博州黨委、人民政府迅速做出安排部署,全州各族人民積極響應配合博州疫情防控工作落實,全力投入戰「疫」行動。但仍有個別網民通過網際網路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信息,擾亂博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治區防範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已對相關謠言信息及人員予以查處。
一、精河縣網民張某、張某某、王某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信息案
案例1:2020年7月29日,網民舉報張某(女,33歲,戶籍地址:新疆精河縣茫丁鄉)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精河縣一個老太太在烏市與確診病例接觸,並回到精河」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2:2020年7月29日,網民舉報張某某(男,30歲,戶籍地址:新疆精河縣城鎮)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精河縣X人確診了」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3:2020年7月29日,網民舉報王某(女,37歲,戶籍地址:新疆精河縣茫丁鄉)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聽說一家人接觸了確診的人,現在不知道在哪」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予以治安處罰。
二、博樂市網民阿某、寇某、張某、王某、朱某、李某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信息案
案例4:2020年7月29日,網民舉報阿某(女,21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長江路)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樂有確診病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阿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5:2020年7月29日,網民舉報寇某(女,30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青得裡大街)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某小區帶走一個從烏回來的,跟他接觸的人確診了」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寇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6:2020年7月28日,網民舉報張某(女,51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團結路)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溫泉確診X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7:2020年7月29日,網民舉報王某(女,28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北京路)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阿拉山口確診X例」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8:2020年7月28日,網民舉報朱某(女,29歲,戶籍地址:新疆博樂市北京北路)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樂有確診的所以封城」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朱某予以治安處罰。
案例9:2020年7月28日,網民舉報李某(女,43歲,居住地址:新疆博樂市文化路)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樂有X個人感染了」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予以治安處罰。
三、溫泉縣網民何某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信息案
案例10:2020年7月29日,網民舉報何某(女,27歲,居住地址:新疆溫泉縣查幹屯格鄉)在微信群中編造散布「博樂有X例了」的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何某予以治安處罰。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再次提示: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一定要從權威媒體、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輕信、傳播非正規來源、未經證實的疫情信息,更不得主觀臆測、編造傳播涉疫情不實信息和虛假疫情防控措施,對編造、散布網絡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希望廣大網民知法守法、恪守底線,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環境,團結一心、眾志成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信息來源 | 博州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