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專論|張晉藩:中華傳統法文化的史鑑價值

2020-12-19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圖為2020年12月4日,四川省南充市蓬安二中的學生在該縣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近距離接觸和感受法律文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在中華傳統法文化中,民惟邦本的民本主義,德法互補的治國要略,嚴以治官、寬以養民的施政方針,良法善治的法治追求,都是重構新時代中華法系的重要文化資源。我們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激活傳統法文化的優秀部分並使之創造性發展和創新性轉化,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可資借鑑的法文化支持。

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中唯一經歷五千年歷史發展而從未中斷的國家。就法文化而言,同樣源遠流長、代有興革,既融入了古聖先賢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又積累了治國理政方面的豐富經驗與教訓。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對中華傳統優秀法文化進行創造性發展和創新性轉化,真正做到以史為鑑。

以民為本

民心向背對國家興衰起著決定性作用。《尚書·五子之歌》根據夏王失德失民亡國的教訓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周朝在滅掉商朝以後,也有戒於紂王失民亡國的教訓,強調國應以民為本,「人無於水監,當於民監」。孔子提倡仁者愛人。「樊遲問仁,子曰:『愛人』。」其後孟子將孔子的仁學發展成為仁政學說,進一步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荀子進而總結「君為民而立」。西漢賈誼總結秦亡的教訓時指出,「聞之於政也,民無不為本也。國以為本,君以為本,吏以為本……此之謂民無不為本也。」後世的有道明君、有識之士總是以利民、富民、惠民作為國策的支撐點。

民本思想對中華傳統法文化有著深遠影響,民惟邦本的治國要略在中國傳統法律的各個層面都有很多具體體現。比如,中國古代有關土地、水利、賦稅的立法,都是著眼於保民生的;自漢朝起,法律對老、幼、殘、疾等社會弱勢群體實行恤刑,《唐律疏議》以來的歷代法典,都規定了對70歲以上、15歲以下,廢疾篤疾和孕婦等社會弱勢群體不得刑訊,並可減免刑罰。這些規定蘊含著鮮明的人文關懷,體現了國家的仁政。

德法共治

德法共治是古聖先賢從悠久而豐富的治國理政經驗中得出的結論。德的功用主要在於教化,歷代開明的統治者、思想家都主張以德化民,即以德消除人所具有的不良心性,使之得到淨化臻於良善,進而改良風俗,發揮道德的化民之心性與風俗的作用。道德雖可以化民、可以正俗,但由於缺乏國家強制力,只能化而不能禁止,誠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為政」。所以需要得到法律的配合和支撐,才能真正發揮以德治國的作用。就法律而言,其職能在禁暴懲奸止惡,但法律如果失去了道德的主宰,不僅喪失應有的權威性和正義性,而且難免流於濫罰酷刑的歧途。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德法互補互用、共同為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嚴治官、寬養民

嚴治官、寬養民是中華傳統法文化所強調的施政手段。韓非子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理論,由於此理論適應了國君的需要,因而後世一直沿用,並且演繹為嚴治官、寬養民的政治邏輯。

嚴治官主要表現為:其一,嚴上官之責,以警下吏。明代王夫之舉唐代宗時宰相楊綸為例,官「清慎自恃」「立法於身」,使得權傾當朝不可一世的汾陽王郭子儀「且為之悚惕,孰敢不服哉」。其二,行考課之法,建監察制度。從建立官僚制度之日始,便實行嚴格的考課官吏政績的上計之法。唐代有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課之法,宋代有監司互察法,明有八法考吏,清代有六法考吏。考課的結果是優異者擢升,平庸者黜革,違法者治罪。正如蘇洵所言「有官必有課,有課必有賞罰」,普通百姓也期望在大考之年能夠消除為官不善的貪官汙吏。除此之外,還推行了嚴密的御史監察制度,以維持國家綱紀,糾彈貪官汙吏,保持官僚隊伍的整體素質。其三,重任免考選,選賢任能。「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難致治。」歷代開明統治者非常重視選拔人才。漢代實行孝廉方正的選官之法。隋唐建立科舉考試制度,使選官制度化法律化。除去一般的科考之外,還有所謂的特科、恩科等配套制度。甚至御史出巡也負責考察推薦賢能之士。

與嚴治官相對應的是寬養民。寬養民主要表現為:其一,國家給人民以必要的生產生存手段——土地。其二,寬減居民的賦稅負擔和力役之徵。其三,對於老幼婦殘等社會弱勢群體如犯法,按律寬減。此外還注意施行各種保民、利民、富民、惠民的政策,以夯實政權基礎。

良法、善治和賢吏共同為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中華傳統法文化中,良法的表現為:平之如水,公正無私;洽於民心,反映民意;循變協時,變中求穩;簡而能禁,使民易知。善治則是良法的目標,善治所追求的是為政中和,寬猛相濟;足食足兵,民富國強;區分善惡,信賞必罰;誠信和睦,調解息爭。

在良法與善治之間還需要賢吏這一核心環節來進行溝通。孟子從春秋戰國國家興衰變化的歷史經驗中認識到賢吏對於執法的作用,提出「徒法不足以自行」。賢吏是執法者,也是運用法律推行善治的執行者。只有通過執法之吏使法的規範變成實際,法才能起到治世的作用。良法、賢吏與善治,三者連成一體,密不可分。賢吏執法以求治,帶來了法治清明的盛世。正如白居易所言,「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王安石從變法的教訓中認識到,「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王夫之認為,單純任法與單純任吏都是為治之弊,只有授賢吏以法,使之遵循,才能帶來善治。

中國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法文化底蘊之深厚、特色之鮮明、影響之深遠,以及治國理政經驗教訓之豐富,都顯示了古聖先賢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及其對治國經驗的深刻總結。我們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激活傳統法文化的優秀部分使之創造性發展和創新性轉化,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可資借鑑的法文化支持。(張晉藩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本文刊登於《中國紀檢監察報》2020年12月17日理論周刊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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