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因犯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目前在碑林區司法局文藝路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12月初,劉某到文藝路司法所進行日常報到,他向司法所匯報自己的近況時,提出了自己的申請:公司最近在鹹陽市秦都區有個項目,老闆有意讓他負責,但前提是需要他經常到鹹陽處理具體事務。他知道自己作為社矯對象,是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的,所以一直沒有應允老闆,但通過學習《社區矯正法》,他了解到新法首次對社區矯正對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做出了允許規定,便試著向司法所工作人員說出了自己的想法。
文藝路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給他宣講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走訪了他的家庭、社區和公司,了解到實際情況後,召集劉某矯正小組成員進行合議,初步認定劉某符合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條件,並將申請材料遞交至碑林區司法局審批。碑林區司法局收到劉某申請後,通過進一步審查核實,認為劉某確因工作需要經常到鹹陽市秦都區,為便於他正常工作,幫助他順利融入社會,其申請應當按照《社區矯正法》及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批准。
12月25日,劉某的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聽證會在碑林區人民檢察院舉行。劉某及其公司代表進行了口頭陳述,並當庭提交了證明材料;文藝路司法所說明了劉某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情況,碑林區司法局就申請的審核及法律依據進行說明。碑林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認為劉某的申請真實準確,碑林區司法局的審核程序符合社區矯正法的規定,予以批准。聽證會後,文藝路司法所工作人員按照程序規定對劉某進行了談心談話,告知其在進行經常性跨市縣活動時要遵守的事項,鼓勵其安心工作、正常生活。
這是碑林區首例獲批的社矯對象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申請,也是首次就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請事由以聽證會的形式公開聽取意見,是碑林區社區矯正執法規範化邁出的一大步。
近年來,為有效提升教育矯正效果,碑林區司法局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的工作原則,認真學習領會《社區矯正法》的立法精神,積極探索貫徹《社區矯正法》的實施路徑,準確把握剛性執法與柔性矯正的尺度,在落實好監管措施的同時,針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特殊情況,適時轉變工作方法,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讓社區矯正有力度的同時更有溫度,幫助他們更好地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編輯:樊婧
責編:孫鈺穎
主編:姚啟明
作者/來源:陝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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