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援助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申請方法
可以到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五、條件同上
案例
(一)
2015年1月22日,付某與鄧某、龍某籤訂了《綿陽樂薈城綠化施工合同》,合同籤訂後,鄧某、龍某請求夏某等44名農民工在工地從事綠化工作,口頭約定工價80元、120元每天不等。2015年6月,夏某等44名農民工如期完成了綠化工作,經雙方結算,鄧某、龍某應支付44名農民工勞動報酬共計2萬餘元。結算完成後,鄧某、龍某雙方因內部合夥關係債務問題遲遲不予支付該筆勞動報酬。2016年3月10日,綿陽市科創區司法所、元通社區居委會組織鄧某與帶班人蒲某就施工工地勞動報酬糾紛進行調解,當時鄧某承諾在2016年6月中旬按照結算的實際工資表全部支付勞動報酬,但鄧某隨後便無法聯繫。2016年11月28日,夏某等44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接受此案後,指派四川西華律師事務所劉洋律師承辦此案。因為將近年關,本次案件人數眾多,金額較少,多則幾千元,少者甚至只有幾十元,為避免激發受援人的情緒,承辦律師當即調取鄧某、龍某身份信息後,馬上向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為節省訴訟時間,部分受援人無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及按時繳納訴訟費用,承辦律師向援助中心說明情況後,由援助中心開通綠色通道並代為先行墊付訴訟費以便節約訴訟時間。2017年3月,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陸續判決鄧某、龍某支付夏某等44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大的拖欠農民工勞動報酬案件。44名農民工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如何依法維權,法律援助工作者主動引導農民工通過法律援助途徑,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
「真是太感謝了,如果沒有你們的幫助,我的這筆醫藥費可能這麼快拿不到。」近日,六旬老人王某將一面印有「法律的捍衛者、人民的貼心人」的錦旗贈送給固陽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事情還得從幾個月前說起。今年5月11日晚,孫某駕駛小轎車在固陽縣鬱秀佳苑小區內倒車時,因觀察不到位,不慎將車後行人王某撞倒。事發後,經固陽縣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王某受傷嚴重,共住院治療63天,花費醫藥費2萬多元,而承擔全部責任的孫某卻分文未付。
長達3個月之久,雙方就該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經數次協商終未達成一致協議。無奈,王某及家人來到固陽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
原來,今年62歲的王某身患殘疾,因為家裡經濟收入較少,再加上沒有其他的經濟來源,王某一家被認定為國家級貧困戶。事發後,王某為了治療傷病,已是債臺高築,再加上從其受傷住院到出院後的數月期間老伴為了陪護他,不能下地幹活,更沒有時間外出打工,家庭失去了經濟來源,生活陷於窘迫境地。
了解情況後,固陽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立即開通綠色通道,迅速為其辦理法律援助手續,並且指派工作人員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了儘快解決受援人王某經濟窘迫的境況,辦案人員在徵得受援人同意的情況下,積極協調辦案法官進入司法調解程序,以最迅捷的方式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賠償協議。最終,受援人王某獲得了4萬元的賠償金。
(三)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近期破獲一個團夥盜竊摩託車案件,犯罪團夥大部分成員包括犯罪嫌疑人羅某在內均被抓獲到案。因羅某是未成年人且未委託辯護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通知珠海市香洲區法律援助處為其指定辯護人。
香洲區法律援助處收到通知後,快速指派經驗豐富的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丁煜律師為代理辯護人。丁律師會見了羅某,羅某對自己參與團夥盜竊的行為供認不諱,同時表示自己受人教唆,一時糊塗犯下大錯,內心羞愧、悔恨不已。丁律師對羅某進行了教育,羅某誠懇地表示,一定配合調查,盡力為受害人挽回損失,從今往後好好做人。丁律師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認真整理了辯護意見:羅某為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負責望風、等候、跟隨,並未具體實施盜竊行為,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符合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條件;且羅某在歸案後,如實向公安機關坦白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本案用於證明羅某涉嫌盜竊罪的證據僅有羅某本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羅某有罪和處以刑罰。
丁律師的辯護意見獲得了檢察機關的認可。法庭審理階段,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回對羅某涉嫌犯盜竊罪的起訴。法院經研究後作出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