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傳統中國的婚嫁習俗之一。
毋庸諱言,傳統民間習俗之中,肯定是存在大智慧的,不能用「封建糟粕」一言而蓋之。
民間習俗之所以形成,一般是由古代擁有大智慧的賢人為了應付社會生活,而施展技巧製造出來的。
比如二十四節氣的各種習俗 ,完全切合了農業社會生產的需要,這中間的智慧完全可以用「大」字形容。
本文主要是討論古代彩禮習俗在婚姻中的應用。
古代的婚姻有兩種,一種是聘娶婚,一種是買賣婚。
買賣婚是古人納妾的婚姻習俗。
看名字也知道,採取買賣婚而成的婚姻,完全是一場一手交錢一手交人的買賣。
在古代,無論是國家法律層面,還是社會大眾的習慣認知層面。
一致認為凡是因為買賣婚而嫁給丈夫的女子,她的丈夫不是她的丈夫,而是主人。
這種婚姻所產生的男女關係是主奴關係,而非夫妻關係。
這一點很重要,主人對於自己的奴隸當然擁有一切權力,打罵虐待都是小兒科,無人可以幹涉。
井淹棒殺也在所多有,民不告官不究,官家追究起來,也無須一命抵一命,大不了多賠點燒埋銀子而已。
這些可憐女子如果生育了孩子,連做母親的資格也沒有,更不要說做妻子的權利了。
在這種婚姻中,沒有彩禮一說。
聘娶婚是古人娶妻的婚姻習俗。
無論是國家法律層面,還是社會大眾的習慣認知層面。
一致認為凡是因為聘娶而嫁給丈夫的女子,她就是她丈夫家的女主人。
這一點很重要,女主人是一個家庭主內的主人,如果她男人早她先去,這女人完全可以做這個家庭的皇太后。
兩種婚娶形式所帶來的女性地位不可同日而語也。
在古代,一個男人娶妻也是要付出大筆金錢的。但是,這一注大筆金錢不能就叫作錢,而要被稱為「彩禮」。
如果是納妾呢?錢就是錢,多不過十兩銀子買上一個女孩子,和「禮」沾不上關係,並且買賣婚的價錢還要比聘娶婚便宜很多很多。
所謂禮儀,必然要繁瑣,先要有三媒六證來來往往談之又談,談妥彩禮。
然後依然還要鄭重其事、大張旗鼓,僱著樂器班子在前吹吹打打,領著一幫子人抬著禮盒去送彩禮。
不可能如買賣婚一樣,一手交錢一手交人。
這樣有意增加組織家庭的難度,其實都是為了穩固家庭,然後穩固社會。
不容易得到的東西,大家都會比較在乎。
在古代中國,婚姻締結的原則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彩禮作為聘娶婚制的產物,「男女無媒不交,無帛不相見」。
彩禮是由西周時期「六禮」中的「納徵」演化而來。
為了訂婚,男方家向女方家送財物,女方家一旦接受了財物,即告訂婚。
這個訂婚不僅受到禮法習俗的約束,還要受到國家律令的規制。
正所謂「以聘財為信也」!
在唐代,聘財的效力等於報婚書,法律規定沒有聘財不得迎娶,男方在三媒六證地見證下送出彩禮,女方一旦接受,那麼訂婚即告成立,雙方不得反悔。
宋元明清時期,訂婚條件更加細化,聘財數目一分一毫都被寫進了婚書。
古之先賢之所以讓婚書沾染銅臭,是為了防止萬一男女雙方任何一方悔婚之時,無法可依。
為了在出現彩禮糾紛之時,有法可依,我們的祖先很實用主義,在男女婚姻中捨棄了愛情和自由,把彩禮寫了進去。
無論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一切拿彩禮說事。
畢竟,對於有些不良父母來說,他們再怎麼不愛自己的子女,不在乎子女的家庭幸福。
錢,他們還是愛的,銅臭製得住他們。
古代律令規定:
古代律法規定:
如果男方娶的是訂過婚的女子,那麼男方付出的彩禮應該歸於女方前夫,而不是其娘家父兄。
如果前夫不願意接受這種侮辱其人格的彩禮,唐朝的規定是彩禮歸於政府;元明清的規定是把彩禮錢再加一倍,看看前夫願意不願意,如果還是不願意,那就收歸國庫。
據筆者觀察世面上的彩禮糾紛,悔婚的女孩子一般是願意還錢的,只是錢不在她的手中,而是在其父兄的手中。
人性嘛,很惡劣。
法律對自己有利,就談法律,習俗對自己有利,就談習俗。
民國之後,國家提倡婚姻自由,男女雙方結婚去政府部門登記一下就可以了,彩禮制度受到了打壓。
可是,兩千年的習俗力量不可小覷,彩禮並沒有因為民國政府的打壓而退出歷史舞臺。
在民國,尤其鄉村地區,依然是聘娶婚盛行,無人在乎政府指定的婚書。
婚書,有,也可,沒有,也沒有關係,不影響過日子。
1949年後,彩禮制度受到了批判,被掃進了歷史垃圾堆。
國家對於女方父母借婚禮而索取財物的行為,一直採取的是打壓態度,因此我國頒布的歷次《婚姻法》中均沒有提到訂婚和彩禮。
這些父兄收錢的時候談的是習俗,要他們還錢的時候,就開始談法律了,把彩禮說成是贈予,依法不應該歸還。
然後坐等收第二次彩禮,有開始談傳統習俗了。
至於女孩子的處境?這些無良父兄是不在乎的。
於是,有時候,慘案就發生了,無辜花季少女成了受害者。
有些年輕夫妻結婚半年一載,就要離婚。
彩禮退還是不退?這是一個問題。
引用一段司法解釋的前言吧: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給出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並防止矛盾激化,並不是鼓勵和提倡給付彩禮。我們依然呼籲......要大膽破除給付彩禮的舊風俗。」
看來把彩禮寫進《婚姻法》是不可能的了。
目前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是:
彩禮給付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如果結婚的目的不能達到,那麼彩禮的給付人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是請求,不是要求。
這種觀點的理論基礎來自於西方國家。
西方國家也反對彩禮行為,他們認為彩禮制度限制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選擇權。
西方國家自然也有以結婚為目的的婚前財產轉移,這是避免不掉的,畢竟組織新家庭需要財力支持嘛!
如果婚姻不成,在西方國家,這種財產轉移是可以再轉回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