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2020-12-11 中國食品安全網

摘要:12月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對於消費者買到問題食品的多種情形給出了維權方案。


  

臨近年底,不少吃貨們又開始準備剁手囤貨了吧!但消費過程中,大家卻難免「踩雷」。

買了假冒偽劣食品怎麼索賠?電商平臺誤導消費者誰擔責?預包裝食品找不到生產日期怎麼處理?12月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針對消費者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給出明確回答。

電商平臺未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或承擔連帶責任!

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

對於消費者而言,網絡食品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就對網售食品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電商平臺標「自營」銷售問題食品?

司法解釋:平臺也得擔責!

你在網購過程中是不是更看中「自營」的標籤?

依照上述《解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電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

司法解釋:不可以!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那麼,問題食品沒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是否就不用承擔懲罰性賠償了?

對此,《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解釋》第10條明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承諾賠償標準高於法定標準怎麼賠?

司法解釋:承諾了,就不能賴帳!

現實生活中,存在經營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情況,一旦消費者購買後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兌現承諾又被經營者拒絕。

遇到這種情況今後如何處理?

對此,《解釋》明確,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通過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杜絕經營者亂承諾幹擾消費者消費選擇的情況發生。

預包裝食品不標生產日期可能被罰!

當前,不少預包裝食品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對於這一問題,此次發布的《解釋》明確,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規定,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火車、飛機上提供問題食品誰擔責?

日常出行,消費者在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上吃到問題食品後,誰來擔責?

本次發布的《解釋》明確了公共運輸運輸中的食品安全責任承擔主體。

《解釋》第4條規定,公共運輸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張尼 彭寧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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