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討債、欺行霸市、尋釁滋事……聊城法院通報6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2020-12-18 閃電新聞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3日訊 為進一步加大掃黑除惡工作力度,依法打擊黑惡勢力,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法治聊城、平安聊城建設,12月3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布會,通報一批典型案例。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聊城市兩級法院依法審理了一批惡勢力犯罪案件,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會上通報的6起典型案例,有的採取暴力或軟暴力討債;有的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有的是強買強賣,欺行霸市;這些犯罪均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案例一:打擊「仙人跳」惡勢力團夥——高某等搶劫、敲詐勒索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高某、左某等人多次組織女青年以心情不好為由將被害人騙至賓館內,採取「仙人跳」的方式,通過毆打、威脅,劫取被害人財物近8萬元;同時該團夥以「仙人跳」、「車輛碰瓷」等方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5次,涉案價值11萬元;被告人高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採取暴力、威脅手段,交叉結夥,多次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另外,本案部分被告人還單獨實施了妨害公務、盜竊、強姦、非法拘禁等犯罪。

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高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採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高某、左某等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高某、左某等多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團夥。人民法院據此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被告人左有期徒刑十六年,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對惡勢力犯罪團夥的其他成員判處相應刑罰。判決書送達後,被告人高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依法嚴懲軟暴力犯罪——李某等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高唐縣大市場興隆街成立商貿公司,從事非法放貸業務,對借款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人,指使被告人李某、曲某等人非法討債,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十餘人,逼迫債務人打工還債或書寫高額欠條,同時還通過噴塗侮辱話語、持續喇叭喊話等軟暴力方式滋擾債務人親屬,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和群眾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高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侮辱行為;有組織的多次採取滋擾的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恐嚇他人,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糾集他人非法從事金融放貸業務,對逾期債務人或其家人採取拘禁、毆打、侮辱以及拉橫幅、喊喇叭、牆上噴字等暴力和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七年六個月,對惡勢力其他成員根據犯罪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書送達後,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準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劉某等尋釁滋事案

自201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劉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在冠縣柳林鎮、臨清市尚店鎮一帶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5年夏季,被告人劉某因對被害人馬某某給別人拉土心懷不滿,糾集被告人劉某某等三人持砍刀、氣槍等,對馬某某進行恐嚇;因某火鍋店未全部使用被告人劉某的餐具,劉某遂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與王某某攜帶鋼珠氣槍去該飯店打槍進行恐嚇,被告人劉某等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20l6年l0月,在聊城公園籃球場比賽時,雙方球員發生肢體衝突,坐在替補席上的劉某衝到衝突現場,持槍朝空中連開數槍,並持槍對對方球員進行威脅,被告人劉某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行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破壞社會秩序。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位山灌區三乾渠河道冠縣柳林段清淤工程施工期間,劉某多次攔截他人施工並以言語威脅,劉某駕車載被告人楊某某來到李楊林橋西頭工地,楊某某攔截清淤車輛,投擲磚塊,致許雙某某受傷,車輛前擋風玻璃砸壞,導致清淤工程停工,嚴重影響他人的生產、經營,破壞社會秩序;施工期間,被告人劉某強行要求車隊每拉一車土必須給其抽一元錢,劉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此外,劉某還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其他違法事實。

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或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或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或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被告人劉某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對認罪認罰、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惡勢力犯罪團夥其他成員劉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均從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書送達後,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服務新舊動能轉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牛某等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被告人牛某在沒有任何營運能力的情況下,夥同他人先後脅迫趙某與郭某合併臨清煙店到東北的物流運輸路線,強迫經營臨清煙店到成都貨運路線的高某、李某和曹某與其合作,強迫經營臨清煙店到新疆烏魯木齊貨運路線的高某、李某、梁某與其合作,強迫經營臨清煙店到長沙貨運路線的李某某與其合作,強迫經營臨清煙店到重慶貨運路線的汪某、張某與其合作,強行提高貨運費用,抽取分成。其間,牛某為達到控制以上物流線路的目的,安排他人對高某、李某、李某某、張某、汪某等人實施恐嚇和毆打。2015年1月,在臨清市煙店鎮萬通物流門前,牛某安排鍾某、楊某、賀某等人故意唆事,無故對正在收取貨物的某物流園員工侯某、徐某、王某進行毆打,致侯某、徐某輕微傷。2015年7月,牛某等人以協調處理牛某某與某物流公司之間經營權糾紛一事的過程中,梁某曾許諾好處為由,向物流公司索要款物,被拒絕。牛某糾集多人五次使用車輛連續多日將物流公司的門堵住,阻撓其進出貨物,造成物流公司營運損失。此外,牛某等人還實施了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枝、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犯罪事實。

臨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牛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易行為,情節特別嚴重;開設賭場,情節嚴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且牛某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定,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開設賭場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8萬元;對該惡勢力團夥的其他成員楊某、張某、賀某、鍾某、陳某分別判處5年6個月至2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至7千元不等的罰金。判決書送達後,被告人牛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依法嚴懲強收攤位費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管理秩序——唐某等尋釁滋事案

被告人唐某、米某等人以高唐縣金城廣場佔用北關村土地為由,採用恐嚇、謾罵的手段將該廣場夜市管理人員強行趕走,並於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間對在夜市擺攤人員強行收取攤位費,總計高達30餘萬元;唐某等人為了達到長期霸佔夜市強行收費的目的,多次阻止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阻撓相關部門對兒童遊樂設施、佔道經營攤位的清理工作,禁止開設公益性服務項目,擾亂了社會及正常市場管理秩序。同時,唐某夥同其兒子張某,利用該團夥形成的影響,採用恐嚇、威脅、停電的手段,霸佔北湖廣場,並在2016、2017年春節期間強行收取攤位費達6萬餘元。

高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等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唐某等人僅以金城廣場佔用其村內土地為由,置相關部門的依法管理職能於不顧,公然阻攔、糾纏政府對市場的監督管理,禁止便民利民措施進入該廣場,致使正常執法活動無法開展,並強行收取攤位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了以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對惡勢力犯罪團夥的其他成員亦根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處刑罰。

案例六、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位推進掃黑除惡工作——唐某等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案

2015年以來,被告人唐某勾結官莊窯廠土方驗收員王某,由王某提供他人向窯廠供土信息,其親自或安排家人以運土車輛軋壞莊稼、軋毀道路、髒暴等種種理由上路攔截、阻撓他人向窯廠運土,藉機爭奪市場或索要好處,同時唐某強迫官莊窯廠經營人同意由其掌控窯廠土方帳目的結算,逐步形成對官莊窯廠及周邊土方市場的實際控制。2017年後,唐某為把持土方市場獲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楊某、孟某等人,在官莊村及官莊窯廠周邊,上路攔截、打砸運土車輛,恐嚇、毆打運土人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惡勢力犯罪團夥,擾亂了當地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東阿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王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上路攔截運輸車輛影響他人生產經營等手段相要挾,向他人勒索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唐某、楊某、孟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手段爭奪土方市場,強買強賣土方,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唐某經常糾集楊某、孟某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攔截運送土方車輛,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犯罪,在本村周邊及土方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唐某作為相對固定的糾集者,糾集的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在土方行業和周邊區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夥。人民法院據此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八萬元,並對惡勢力犯罪團夥其他成員楊某、孟某等人依法判處一年八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閃電新聞記者 左新新 通訊員 王希玉 聊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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