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黨委、政府,州委和州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州屬有關事業單位: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2019年第1次會議研究、八屆州委常委會第9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紅河州委辦公室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紅河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7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統計局(以下簡稱州統計局)是紅河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州統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州統計工作,承擔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建立並管理全州經濟社會運行宏觀資料庫。
(二)負責組織實施統計改革的有關工作;建立和完善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統計指標和統計管理體系;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普查和調查方面的統計數據並進行統計分析。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軟體業、計算機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州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研發、人口、創新、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社情民意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州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縣市、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研發、創新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歸口管理駐州中央、省屬單位及州級各部門的統計報表,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州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對國民經濟、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州委、州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
(九)建立並管理全州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實施統計數據聯網直報,指導全州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協助管理縣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組織並管理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宣傳、統計幹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由中央、省級、州級財政提供下級統計部門的統計經費。
(十一)收集、整理民族自治地方有關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有關統計的交流合作項目,開展統計工作方面的資料交換。
(十二)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工作,對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執法監督和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州統計局設下列9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督查等工作;管理機關國有資產,承擔機關事務性管理工作;負責調配車輛,管理各項資金,為普查、調查和各項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保障;負責文件、資料準備,並及時發布信息;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承擔人員信息庫維護工作;承擔協助管理縣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的有關工作;組織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系統內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年度考核、老幹部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核算統計科。負責對全州經濟、社會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分析和預測,提出綜合性的宏觀經濟分析報告;定期發布統計信息,負責新聞發布工作;管理宏觀統計數據,定期整理、編輯、提供經濟、社會等綜合性統計資料;歸口管理駐州中央、省屬單位及州級各部門的統計報表;組織實施全州國民經濟核算工作,負責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和資產負債核算;負責組織非公經濟增加值的測算和上報;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國民經濟核算分析研究報告;負責全州統計數據質量的審核評估工作;組織實施全州縣域經濟發展考核數據的審核、匯總和測算;承擔縣域經濟發展考核工作的協調、數據收集、監測結果的抽查和覆核工作;對全州縣域經濟發展形勢進行分析,不斷完善和改進全州縣域經濟發展監測評價體系。
(三)服務業統計科。負責組織實施全州服務業統計制度;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服務業企業和個體戶抽樣調查工作;負責服務業統計業務培訓;指導全州服務業統計基礎建設;檢查監督、監審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和服務業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四)工業統計科。負責組織和實施全州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工業調查統計數據,提供相關統計分析資料;對有關工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利用工業統計數據進行統計諮詢;組織和指導全州工業統計基礎建設工作;負責工業經濟運行定期監測通報,並對工業經濟運行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參與周期性的經濟普查工作。
(五)能源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州能源、資源、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統計調查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州能源生產經營活動的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能源、資源、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數據;對有關能源、資源、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州用能企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與預測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基層能源統計工作。
(六)投資貿易統計科。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房地產開發投資統計、建築業統計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統計,小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調查、建築業小微企業抽樣調查、以全國為總體的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抽樣與問卷調查等專業統計工作;指導縣市做好專業統計工作;監測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建築業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等經濟活動運行情況,適時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為州委、州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七)社會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州勞動工資統計、研發統計、創新調查、文化產業資料庫維護、婦女發展規劃監測統計、兒童發展規劃監測統計、人口抽樣調查、人力資源調查等工作;負責勞動工資聯合審查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八)信息技術科。負責統計系統的網絡管理,保證網絡平臺的正常運轉;完善統計系統網站,做好信息數據的維護、安全保密及日常更新工作;負責信息化設備的管理及使用;負責大型普查數據處理、設備保障工作;指導各縣市做好信息化建設工作,提高全州統計信息化建設的整體水平。
(九)法規與設計管理科。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宣傳、普及工作,對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執法監督和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承辦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維護和管理行政區劃代碼;研究制定地方統計制度和方法;承擔「放管服」改革政策法律把關、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 州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州統計局負責管理州統計局普查中心、州統計執法監察支隊、州地方統計調查隊、州經濟監測研究中心(州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州統計信息諮詢中心),其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紅河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紅河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中共紅河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