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售違規摩託車 電動平衡車、滑板車上路將被扣車罰款

2021-01-05 新華網客戶端

  北京將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託車(含輕便摩託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民眾若使用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作為代步工具上路,將面臨扣留器械,並處以200元罰款的處罰。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實施辦法》作出多項修改,其中包括上述內容。

  資料圖:平衡車挑戰賽舉行。 楊華峰 攝

  隨著北京的經濟社會發展,實施辦法本身也需要根據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修訂。為配合《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制定實施,當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決定》。修改內容中新增一條:北京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託車(含輕便摩託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這意味著,今後違規生產的輕騎摩託等將退出北京市場。

  在審議過程中,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在道路上日益使用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的行為越來越多,應予以規範。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提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在屬性上既不是機動車、也不是非機動車,屬於不能上道路行駛的特定器械,目前也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建議明確具體的管理措施。

  修改後的「道交法實施辦法」中為此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條款,明確提出:「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器械,並處200元罰款。」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外賣、快遞企業對從事快遞外賣的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為應當進行約束。為此,快遞外賣企業的管理行為此次被納入北京實施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的範圍。針對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本次修改後的「道交法實施辦法」也增加了快遞外賣企業的法律責任,明確提出:「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群眾對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的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違反交通規則的問題反映強烈,也是此次立法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實施辦法已經明確了其機動車的屬性。

  該委員會建議,法規頒布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大宣傳力度,使法規內容為群眾所了解和熟悉;及時制定相關配套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法規有效落地;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落實執法責任;結合社會力量參與文明交通建設,提升交通服務水平等工作。(記者 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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