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二胎後卻遭公司辭退,員工索賠105萬後,法院這樣判……

2020-12-18 武漢尊而光律所

前段時間網上一則女員工哺乳期遭公司辭退的消息引發網友關注。

小劉是2011年入職公司,在公司任職了8年的時間,可以說是公司的老員工了,但是小劉卻沒想到自己生完二胎後,休完產假準備會公司上班時,但是卻收到了被公司辭退的消息,好好的工作突然就沒了,這讓在公司工作了8年的小劉感到十分委屈。

本來想著好聚好散,辭退的話也應該給點經濟補償,於是小劉和公司進行了協商,但是協商了近半年的時間,公司說只給三萬。

而小劉這邊提出了5萬的補償,公司表示拒絕,於是小劉選擇了勞動仲裁。

小劉原來在公司的工作主要是管理經銷商、大店和賣場。而小劉是於2018年2月24日生的二胎,2018年1月份和2月份都發了工資,但是工資降低為4200元,3月份到5月份沒有發工資,發的生育津貼,到6月份就遭到辭退。

仲裁委這邊審理後裁決,小劉獲賠18萬元,但對此結果,小劉這邊表示不接受,於是小劉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公司賠償小劉各項補償共計105元。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公司賠償小劉31萬元。其中包括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哺乳期工資、帶薪年假、未籤勞動合同,主要就是這四項。剩餘的訴求沒有得到支持,對此小劉表示會保留上訴權利。

懷孕被辭退好像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話題了。

而在類似這樣的新聞下,我們也總能看到不少這樣的評論:

「我有沒做錯什麼,為什麼要這樣對我」

「我曾經也是這樣一個受害者,產假歸來就被貶入凡間,換到陌生的崗位」

「我就是合同到期日在哺乳間中間,被通知不續約了。」

「只因為成了母親,女性便天然受到了家庭和社會的歧視。」

……

「我沒有做錯任何事情,為什麼就要被辭退?」幾乎是遭遇懷孕歧視女性的共同困惑。

而該種現象本質屬於就業歧視,用人單位無法以性別來挑選員工,則以種種理由來為難懷孕女性。

職場女性的生育權與用人單位的利益間,似乎天然存在著矛盾。辭退懷孕女員工、要求女員工排隊生育、懷孕要報批等現象屢見不鮮。

甚至在二孩政策放開後,幼師張女士所在的幼兒園還出了新規定,對想生二胎的女老師進行綜合考評,根據得分高低確定懷孕順序,違規者按辭職處理。

可考評剛結束不久,張女士就「不幸」懷孕了,園長瞪大眼睛質問她「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現在怎麼能懷孕呢?」並以「插隊」懷孕為由,將張女士辭退。

這樣的新聞看起來奇葩,其實是典型的「現實」和「規定」、「人情」衝突的事兒。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有部分女性在求職時說自己未婚或者說不會要孩子,因為她們會想著:這樣入職會簡單些吧?

看起來真是讓人絕望的現實。

而職場媽媽不僅需要被他人關護,同時也需要懂得「自護」!

職場媽媽(包括處於已育、孕產期、哺乳期狀態的)作為勞動者,有哪些易忽略的職場權益?

1、懷孕就應該被調崗降薪?

有些公司不敢明面上辭退孕婦,於是就選擇調個崗,接著就是薪資隨崗,很多職場女性都默認了懷孕等於工資縮水。

比如,之前有個當事人,公司為了防止她懷孕,拿來一個「一年內同意無條件轉崗」的承諾書逼她籤字,幾個月後她發現自己懷孕一個多月,公司立刻把她調去做客服,工資在原來的基礎上少了將近1K。

但事實上,所謂的『保證書』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不是你本人的意願,企業無權給你調崗,退一步說,即便你同意調崗,薪資也要保持原有水平。

2、休產假期間被辭退,經濟補償你要了嗎?

有個當事人說自己休產假期間,因為有幾次沒有回覆郵件,就被領導辭退了,她尋思著產假確實有點長,好像對不住自己的職位,於是真的辭職了。

也有處於哺乳期的當事人,孩子高燒到42度,正常走程序請假5天去照料孩子,結果回來就變了天,人事以曠工為由,說她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要辭退她。

如果你們有相似境遇,首先孕產哺三期公司是不可以辭退你的,也不可以以經濟性裁員解除解除勞動關係,公司辭退的話要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除非你本身嚴重違法規章制度。其次,公司提出解除的,但你同意的,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產假不可縮水

有的企業希望員工能儘快返回工作崗位,減小業務損失,會在產假時限上做小動作,只要對身體影響不大,產假打個8折也是可以的吧?

當然不可以,全國性規定天數是98天,另外各省規定各有不同,比如湖北省的新規,在原有基礎上增加30天,也就是128天,難產產假是158天,如果是多胞胎的情況,計算公式則是128+15x嬰兒的數量。

4、生育津貼這種東西,的確是存在的

有孕媽說自己從不知道生育津貼是什麼,但它就在那裡,你需要有。

職場媽媽在產假期間,已經參加了生育保險的,應該按照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你這筆錢;沒參加生育保險的,按你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由你公司支付給你。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生育津貼的領取金額=分娩當月公司平均繳納工資基數÷30×產假天數。

5、在勞動合同方面,公司不得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三期"女職工,如果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變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

「三期」女職工的權益,如果沒有得到保障,可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必要時就可訴諸法律手段了。

如果當公司以不正當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時,記得保管好相應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及時保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知道很多人懼怕維權帶來的後果是「丟了飯碗」,但職場媽媽不應該被霸王規則束縛。就好比,很多企業文化裡流行的「排隊懷孕,插隊即被辭退」,插不插隊,也不是女員工可以控制的哈。

積極推動相關法律的完善,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機制、舉證責任的分配都是進一步保護廣大職場媽媽的方法,而不是讓廣大媽媽因為懷孕,反過來質問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

最後大家還有任何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者直接私信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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