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小記——第21篇
事關4億車主的車險綜合改革正在快速推進。
交強險最高理賠額從12.2萬元提高至20萬元,費率浮動係數方案由原來1類細分為5類……9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最新發布了《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交強險內容進行重大調整。
新方案將從9月19日零時起實行。公告明確,2020年9月19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
當日,銀保監會還發布了《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精算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明確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標準。
這兩項文件均是車險綜合改革的配套文件。中國銀保監會於9月3日發布《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大力度的車險改革已經吹響號角。
交強險:責任限額提至20萬元,低賠付地區保費降幅明顯
我國現在的車險分為交強險和商車險,交強險為強制投保,商車險自願購買。
作為我國第一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施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制度自2006年7月正式實施。數據顯示,從實施前的2005年末至2018年末,機動車投保率從36%提高到78%,其中汽車投保率從58%提高到95%。
不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自2008年1月從6萬元上調為12.2萬元後,至今已整整12年未作調整,賠付限額不足和區域費率無差異問題逐步顯現。《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的公告》均提供了相應的調整方案。
一是明確提升交強險新責任限額
《公告》明確了每次交通事故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為: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相比原來責任限額,除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不變外,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均有較大提高。簡而言之,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可以從交強險獲得的賠付更多了。
二是明確新費率浮動係數
全國各地區的費率浮動係數方案由原來1類細分為5類,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
此前交強險的費率沒有區域差異,但是賠付率有差異。總體上看,南方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長江流域附近的賠付率較高,而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地區賠付率較低。此次交強險費率調整中引入區域浮動因子,有利於解決以前交強險「西部補東部」的問題。
具體而言,《公告》將2007年發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修改如下:
1.內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A:
2.陝西、雲南、廣西3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B:
3.甘肅、吉林、山西、黑龍江、新疆5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寧夏4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D:
5.江蘇、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遼寧、河南、福建、重慶、山東、廣東、深圳、廈門、四川、貴州、大連、青島、寧波20個地區實行以下費率調整方案E:
通過引入5類費率浮動係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交強險賠付率在各地之間差異較大的問題,提高了部分地區較低水平的交強險賠付率。
此外,《公告》將《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對應的值)。」
將《暫行辦法》第七條修改為:「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X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時滿足多個浮動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動或者向下浮動比率的高者計算。」
如何理解這些調整對車主的影響呢?總體來看,大部分地區的交強險浮動因子與以前差別不大,內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個地區的保費將下降最明顯。
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假設交強險基礎保險費按照小轎車950元計算,則交強險保費如下:
調整前最高保費:950×1.3=1235元;調整前最低保費:950×(1-0.3)=665元;調整後最高保費:950×1.3=1235元;調整後最低保費:950×(1-0.5)=475元。
比較上述價格,在基礎保險費不變的情況下,內蒙古、海南、青海、西藏等西部地區交強險最低保費將比現在下降約29%。
新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從9月19日零時起實行。
公告明確,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項下的機動車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商車險:每季度測試保費充足性,倒逼公司理性經營
新發布的《精算規定》適用於使用行業示範條款的商車險產品。車險綜合改革在前端價格放開的情況下,需要有比較嚴格的精算制度作為保障,防範非理性競爭行為。這是精算規定出臺的背景。
《精算規定》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解決公司車險產品費率備案及後續執行過程中的不規範問題;二是明確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標準,通過要求公司將虧損及時反映在財務報表和償付能力指標中,倒逼公司理性經營。
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方面,《精算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動態監測、分析費率精算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偏離度,及時對商車險費率進行調整,並重新向監管機構備案。
但保險公司調整條款費率的頻度不能太過頻繁。為了杜絕頻繁調整條款費率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除監管機構責令保險公司重新備案產品或保險公司精算假設與經營實際發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保險公司調整商車險條款費率的頻率不高於3個月一次。
除了回溯和糾偏機制,保險公司還應進一步完善商車險的報廢充足性測試流程。《精算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以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的行業基準純風險保費為基礎,在每季度末對所有未滿期保單測試保費充足性,並按照規定評估保費不足準備金。保險公司應在每季度末按照規定評估商車險保費不足準備金,並在每季度結束1個月內將評估結果報告監管機構。
《精算規定》還要求,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車險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定期對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若定價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存在重大偏差或保險公司出現定價不足等重大風險,總精算師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總精算師未及時報告的,監管機構將依法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