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黃酒是紹興的歷史經典產業,代表的是國家形象,體現的是國家標準,更是紹興的金名片。浙江省紹興市市場監管局以「黃酒商標維權辦公室」為依託,通過加強品牌維權來打造黃酒品牌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提升紹興黃酒的市場知名度和核心競爭力。自2017年以來,紹興市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辦各類黃酒侵權案件76起,成功搗毀跨省、市仿製紹興黃酒知名品牌產品的生產窩點13處,定製、銷售窩點30餘家。2020年,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了「兩頭在外」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全市開展執法行動80餘次,出動執法人員560餘人次,檢查企業70餘家,有力地促進該市黃酒產業健康發展。以下公布2020年度紹興市黃酒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1:「兩頭在外」黃酒整治系列案
2020年,紹興黃酒商標維權辦公室針對「兩頭在外」現象開展整治,即在紹興轄區內註冊一家銷售公司(如:某某酒業有限公司),實際註冊人卻是外地黃酒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關係人),以「經銷、經營、銷售、監製」為幌子,採用委託加工的形式,委託外地黃酒生產企業生產加工黃酒,並將「紹興品牌」「紹興工藝」「紹興名牌」等有關「紹興」地理信息的字樣放大展示在黃酒標籤標識版面上,隱藏甚至捨棄真實生產者信息,讓消費者誤認為產品是「紹興黃酒」,傍「紹興」聲譽,嚴重侵犯紹興黃酒企業的合法權益,損害紹興黃酒產業聲譽。
2020年全市對此類現象立案19件,依法對紹興市金福潤酒業有限公司、紹興高新區東吳酒樓經營部等19家違法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兩頭在外」整治行動著眼於淨化黃酒市場,提振黃酒產業活力,為該市黃酒產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案例2:「紹興黃酒」「紹興老酒」網絡維權系列案
為破解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紹興黃酒」「紹興老酒」在網絡銷售中經常被不法企業「傍名牌」侵權、網絡維權面臨「取證難、程序繁、效果差、費用高」等黃酒網絡維權難點,2020年,紹興市市場監管局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堅持「以網管網」理念,按照網絡交易平臺的規則,對平臺內侵權「紹興黃酒」「紹興老酒」的行為實施精準打擊。
在2020年網絡銷售旺季期間,共排查網絡電商平臺中經營「紹興黃酒」「紹興老酒」的商品連結14678條,涉及店鋪1285家,排查梳理出侵權連結571條,第一時間對河南米立方食品有限公司、杭州永興酒業有限公司等495家網店果斷採取「斷鏈」措施,完成整改76條;積極引導侵權店鋪主動聯繫紹興黃酒品牌企業,銷售正規紹興黃酒。
案例3:杭州楓然貿易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古紹酒」商標專用權黃酒案
2020年3月,在走訪企業時,紹興黃酒商標維權辦公室工作人員得知在杭州有銷售侵犯「古紹酒」商標專用權黃酒的信息。紹興市局在杭州市局的支持下立即對此開展調查。經查實,杭州楓然貿易有限公司於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期間,擅自委託一酒廠,為其生產並全部返銷標註有「古紹酒」商標字樣的侵權黃酒2543箱,案值18.87萬元。
5月19日,根據法律的規定,紹興市局將此案移送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一步查處。
案例4:紹興市豐塔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商標侵權黃酒案
2020年4月29日根據權利人的實名舉報,紹興市局執法人員赴上虞區小越街道的一酒業銷售單位的門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在倉庫內現場查獲假冒的標註有「聖塔」註冊商標的5L裝「土造酒」130箱;標註有「紹」註冊商標的5L裝竹編金十年花雕酒209壇;標註有「紹」註冊商標的9L裝紹牌零八原酒16壇。經權利人現場鑑定,系完全假冒其公司商標的假冒黃酒,涉案商品貨值為54850元……
經查實,該假冒商標黃酒系金某某,朱某某以紹興豐塔酒業的名義進行銷售。因該案涉嫌構成犯罪,2020年5月12日,紹興市局將該案移送公安越城分局偵辦,該案正在辦理中。
案例5:紹興紹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黃酒案
經對紹興紹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魯越花雕王」黃酒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標籤、非糖固形物不符合要求。經查實,該公司於2019年9月23日生產2028壺涉案的「魯越稽山花雕王」黃酒,涉案貨值金額為14168元。
2020年4月21日,嵊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其作出:1.沒收尚未銷售的抽檢不合格的1994壺「魯越花雕王」黃酒;2.沒收違法所得60元;3.並處罰款24794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紹興三哥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銷售不合格黃酒案
紹興三哥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在其開設的天貓網店「三哥酒類專營店」,銷售非紹興產地的花雕酒時宣稱「紹興花雕酒」,屬於對其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另經檢驗,該涉案黃酒酒精度不符合規定,為不合格黃酒。
2020年8月,紹興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其作出:1.沒收尚未銷售的不合格的五年花雕酒454桶;2.沒收違法所得532.67元;3.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紹興御雕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籤不符合標準的黃酒案
在2020年7月2日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中,紹興御雕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十八年陳黃酒」的標籤、說明書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因工作疏忽,該公司未及時銷毀標示為14度的十八年陳黃酒的標籤,並將其誤貼到了12度的十八年陳黃酒上,造成了標籤標示和實際酒精度不符。經查實,當事人共生產標籤標示和實際酒精度不符的十八年陳黃酒120瓶共20箱,每瓶售價14.5元。
2020年10月12日,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其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020元;2.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浙江古泉釀酒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黃酒案
經抽樣檢驗,在紹興市場銷售的浙江古泉釀酒有限公司生產的「五年花雕酒」,所檢項目中酒精度不符合GB/T13662-2018《黃酒》要求,為不合格。經查實,浙江古泉釀酒有限公司生產了「五年花雕酒」371件,計2226桶,單價35.5元/件,金額13170.5元。
6月3日,根據法律的規定,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送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進一步查處。
案例9:紹興市供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黃酒廣告案
根據舉報,5月28日,越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紹興市供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發布虛假黃酒廣告的違法行為。經查實,該公司在淘寶平臺上有名為「特色中國紹興館」的店鋪,為銷售的金八年手工花雕酒發布廣告,廣告詞是「八年陳釀、手工花雕」和「八年陳釀酒,甘甜綿柔悠長」及「紹興黃酒八年陳糯米酒花雕加飯」。經核實,「金八年」為黃酒商標,該黃酒並非八年陳酒,屬於發布虛假廣告行為。
該案中,「金八年」黃酒會讓部分消費者誤以為其是八年陳酒,有損紹興黃酒的對外形象。2020年8月,越城區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該公司發布虛假黃酒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84.68元的行政處罰。近年來,微信公眾號、抖音、百度廣告等日漸興起的新興平臺,其宣傳用詞極其大膽,有些廣告文案甚至罔顧事實,亟待規範。
案例10:紹興市聖御山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黃酒案
經檢驗,紹興市聖御山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經典老酒」甜蜜素項目不符合要求,屬於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經查實,該公司於2019年11月2日共生產了25箱共300瓶涉案黃酒。
2020年10月13日,嵊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紹興市聖御山酒業有限公司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90元;2.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因企業缺乏自律等問題,甜蜜素作為一種食品添加劑,違規使用現象時有發生。本案是典型的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件。(魯利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