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年度最後1個月,
年終獎的難題又來了!
年終獎怎麼發,能激勵員工?年終獎怎麼發,能省成本?年終獎怎麼算,才不會出錯?
根據公布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單獨計算納稅。當月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後不足免徵額的,需要從年終獎中先補足,剩餘金額之後再計算個稅。
如果按照最新公布的計算方法,完整公式是這樣的:=LOOKUP(B2/12-1%,{0;3000;12000;25000;35000;55000;80000},B2*{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
或者是這樣的:=INDEX(B2*{0.6;2;4;5;6;7;9}*5%-10*{0;21;141;266;441;716;1516},MATCH(B2/12-1%,{0;6;24;50;70;110;160}*500))
一串公式看著很頭痛,不用慌,今天小俊為大家準備了《2020最新年終獎計算表》,帶完整公式,錄入數據即可得到結果。
涵蓋以下六個內容:
最後,一些你關心的年終獎疑問,也跟大家解答一下:
Q: 發不發年終獎,是否由單位說了算?
A: 年終獎屬於獎金性質,作為一種激勵手段,並非國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的待遇。
對於年終獎的發放,首先看勞資雙方對此是否有合意,也就是說——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是否有約定
或企業薪酬制度對此是否有規定
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或薪酬制度的規定來確定是否需要發放年終獎金。
沒有明確規定的,通常認為企業對於當年度是否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
在司法實踐中也會考慮到同工同酬原則以及企業的往年慣例。
Q: 把工資的30%累計到,年終獎來發放,合規嗎?
A: 確實存在有些用人單位截留員工應得的勞動報酬作為年終獎,並以此約束勞動者離職,這種做法明顯是不合規的。
如果用人單位將員工平時工資的30%作為年終獎來發放,那麼這個年終獎,實際就是員工平時應得報酬的組成部分。那麼即便員工離職的,單位也應全額發放,不得扣減。
Q: 提前離職和新進職工,可以拿到當年的年終獎嗎?
A: 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範疇,其有權決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
新進員工,能否獲得年終獎,需要看單位的相關制度和合同約定。
提前離職的員工,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會看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或者企業薪酬制度對此是否有規定。
如果約定或者規定了,年終獎發放時已離職的員工,不得享受年終獎,那麼還是應當尊重企業的自主權。
Q: 延期發放年終獎,比如到第二年的4、5月份來發?
A: 如果勞資雙方約定或者企業薪酬制度規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那麼一般不應延遲。
如果沒有明確年終獎發放時間的,則應尊重企業的自主權。
在實踐中,年終獎作為激勵性的獎金,企業是需要對員工進行年度績效考核的,考核也需要一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