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青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2020-12-17 青島全搜索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修訂後的《青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8年7月17日印發的《青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青政辦字〔2018〕59號)和2015年6月5日印發的《青島市防颱風應急預案》(青政辦字〔2015〕46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和處置工作,保證防汛抗旱應急工作依法、科學、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與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

  1.5 風險概況

  青島市瀕臨黃海,地形以平原、山地和丘陵為主,地勢東高西低,南北兩側隆起,屬於溫帶季風氣候。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683.7毫米,汛期(6-9月)降水集中,佔全年降水量的70%-76%。河流水系分為大沽河、北膠萊河以及沿海諸河流3大水系,共有流域面積100平方公裡以上河流41條,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裡以上河流4條,徑流季節性較強,夏季洪水暴漲,其他季節多處於斷流狀態。

  據統計,青島市水災主要發生在沿海區域、大沽河沿河兩岸中下遊及平原低洼區。年均受1個颱風影響。資料顯示,青島市乾旱災害多發生在春季、初夏及晚秋季節,乾旱發生周期呈現快速縮短趨勢。

  受地理位置、氣候條件和水資源特點的影響,青島市防汛主要風險源是颱風、風暴潮和局地短時強降雨。主要風險點是青島西海岸新區城區、膠州市城區及沿海沿河區域,山區的小水庫、塘壩及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大(小)沽河等河道兩岸以及河道入海口區域,海上船舶和作業人員。

  2 組織指揮體制及職責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負責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市防指在市水務管理局下設市城市防汛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城防辦」),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含棘洪灘水庫、嶗山水庫)。

  根據防汛需要,市防指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市防指總指揮確定,通常按照《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規定由應急預案確定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通常設立研判組、執行組、保障組等職能組,需要增設其他職能組由現場指揮長決定。

  2.1 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市防指由市長任總指揮,市委副書記、分管應急的副市長、分管水務管理的副市長、市應急局局長、市水務管理局局長任常務副總指揮,青島警備區分管負責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氣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應急局分管副局長任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大數據局、市供銷社、青島日報社、市廣播電視臺、市消防救援支隊、青島國際機場集團、青島國信集團、青島城運集團、青島銀保監局、市氣象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青島海事局、省調水中心青島分中心、市通信管理局、市水文局、濟南鐵路局青島工務段、中國聯通青島市分公司、中國移動青島分公司、中國電信青島分公司、中石化青島石化公司、中國石油山東青島銷售分公司、國網青島供電公司、山東高速青島發展有限公司、青島警備區、武警青島支隊、91206部隊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指揮部成員。

  2.1.1 市防指職責

  按照市防指組織框架和職責,構建「一辦九組,一會商」的工作模式,組織領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指令;承擔牽頭抓總和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的職能;擬訂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文件等;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形勢,動員部署工作,研究決定重要事項,組織重要會商和指揮重大抗洪搶險行動。

  2.1.2 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傳工作輿論導向,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做好防汛抗旱宣傳報導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防汛抗旱設施、重點水利工程除險加固及防汛抗旱工程立項審批(政府投資)或核准(自籌資金);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按權限組織實施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教育部門、學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做好教職員工、學生水旱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校師生的安全意識、節水意識,提高其避險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實學生防溺水安全責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維護,努力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擔負重要救災物資生產的市直工業企業進行生產指導;指導市直工業企業等單位做好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做好交通保障,確保運送防汛抗旱搶險人員、物資車輛暢通。

  市財政局:根據我市防汛抗旱實際情況和市級相關部門年度防汛抗旱資金預算,統籌安排資金,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開展,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並指導、協調、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住房和建設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市政基礎設施的維修搶護工作;負責棚戶區、老舊小區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做好危房專業鑑定和預警預報等工作;配合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對危病房屋進行摸底排查及受災房屋的搶修、建設。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燃氣供應、市容景觀、環境衛生等職責範圍內公用設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保障城市氣、熱穩定供應;督促各區做好雨後垃圾清理、清運工作;指導做好戶外廣告、亮化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範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汛期配合區(市)政府做好城市廣場、海水浴場、沿海地段等公共場所人員疏導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權限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性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執法行動,查處重大案件和跨區案件。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所轄水路、公路和協調地方鐵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做好管轄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阻礙行洪設施;協調道路運輸企業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提供所需運輸工具;做好城市客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防洪工作;指導港口管理單位做好港區人員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港口基礎設施的防浪工作;汛期敦促船舶航行服從防洪安全;按市防指指令開通高速公路綠色通道,免收運送抗洪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設備車輛通行費。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水務工程建設與安全管理制度;負責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區(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礎設施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所管轄重要河道、水庫的防禦洪水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禦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根據市防指部署,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工程搶險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防洪會商,加強水工程運行管理,做好監測、防範、搶護等工作,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做到早發現、早防範、早處置,有效管控風險擴大。

  市農業農村局:及時收集、整理農業旱澇等災情信息並報市防指;指導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後農業救災、生產恢復,組織調配防汛抗旱急用的農業機械;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推廣應用旱作節水技術工作,做好農業生產自救技術指導工作,以及畜牧、病蟲害防疫防治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分配意見,參與資金管理工作。

  市海洋發展局: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組織調度好淺海、灘涂、養殖船隻和漁業船舶的避風、防浪工作;組織水產抗災和恢復工作。

  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指導、協調林區防汛及國有林場、苗圃的救災、生產恢復工作;指導區(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清除河道行洪區內阻水林木、妨礙通行倒伏樹木,及時提供林業旱情,組織指導林區減災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災區「菜籃子」商品市場運行監測和市場供應保障工作。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企事業單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時組織、協調、監督各旅行社、飯店、旅遊景區(點)等做好汛期旅遊安全宣傳和安全防範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向市防指提供災區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議,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及時趕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

  市應急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並指導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權限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礎設施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市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區(市)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委等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管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中央、省駐青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本市防汛抗旱救災物資市場流通主體和價格行為進行監管,加強對防汛抗旱食品質量監督,保證救災食品、藥品安全。

  市大數據局:負責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安全暢通的電子政務網絡保障。

  市供銷社:負責指導、協調供銷社系統防汛抗旱工作。

  青島日報社:負責及時準確報導經市防指審定的防汛抗旱動態、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汛情、旱情、災情等。

  市廣播電視臺:負責組織指導電臺、電視臺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導經市防指審定的防汛抗旱動態、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汛情、旱情、災情等。

  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擔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抗旱救災及執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務。

  青島國際機場集團:負責民用機場及設施的防汛安全工作;為緊急搶險和人員撤離及時協調所需飛機,優先運送抗洪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設備。

  青島國信集團:負責膠州灣隧道及相關設施的防汛安全工作,優先保障防汛抗旱緊急搶險車輛通行。

  青島城運集團: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陸運工作,擔負汛期運輸車輛的值班任務;優先運送抗洪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設備。

  青島銀保監局:負責監管轄區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的保險經營活動,查處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影響汛情、旱情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滾動預報和預警,並向市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自然資源部北海局:負責風暴潮、海浪災害的監測和預報、預警發布工作。

  青島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船舶防颱風和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省調水中心青島分中心:負責所轄省屬膠東調水工程和棘洪灘水庫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防汛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移動、聯通、電信等三大運營商儘快恢復損壞的通信設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通信保障實施情況。

  市水文局:負責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監測、預警預報和其他水文情報工作;按規程發布洪水預警。

  濟南鐵路局青島工務段:負責所轄鐵路系統及設施的防汛工作;組織檢查防汛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防汛措施,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代表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參加本地防洪搶險工作;按要求配合做好運送抗洪搶險、防疫、抗旱人員和物資、設備。

  中國聯通青島市分公司:負責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聯通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管護;根據防汛抗旱應急需要,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搶通恢復損壞的通信設施。

  中國移動青島分公司:負責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動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管護;根據防汛抗旱應急需要,提供無線調度專用車。

  中國電信青島分公司:負責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電信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管護;根據防汛抗旱應急需要,提供無線調度專用車。

  中國石化青島石化公司: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所屬區域做好防汛工作;做好洪汛引發的火災爆炸、油品洩漏應急工作。

  中國石油山東青島銷售分公司: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所屬庫站做好防汛工作;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用油的供應工作。

  國網青島供電公司:負責制定防汛抗旱應急供電預案,受客戶單位委託,組織實施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大中型水庫、河道的照明用電、閘門啟閉電源設備的雙迴路電源供電改造;對災區責任範圍內的供電設施搶修維護,優先保證防汛抗旱用電。

  山東高速青島發展有限公司:負責膠州灣跨海大橋及其他所屬高速公路的防汛安全工作,優先保障防汛抗旱緊急搶險車輛通行。

  青島警備區、武警青島支隊、海軍相關部隊:根據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擔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抗旱救災等急難險重任務。

  水旱災害發生時,根據市防指統一部署,各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防汛抗旱工作和群眾轉移安置措施的落實。

  2.1.3 市防指組織架構

  市防指下設辦公室、監測預警組、專業處置組、綜合救援組、人員轉移和社會動員組、醫療和防疫組、治安警戒組、宣傳報導組、專家組、綜合保障組等10個工作組。

  市城防辦設在市水務管理局,在市防指的統一指揮下,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負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棘洪灘水庫、嶗山水庫的防汛工作。

  預警發布後,辦公室和其他工作組聯絡員按照防汛部署值守。

  (1)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防指秘書長兼任。辦公室承擔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防總、省防指的決定、調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防汛抗旱信息,為市防指領導決策提供服務;組織協調全市防颱風工作;承辦防汛抗旱工作的統籌協調、公文運轉,審核重要文稿,及時向省政府、省防指報送重要工作情況,收集、整理、上報動態信息,做好會議籌備、記錄整理、紀要印發等工作,協調市防指各工作組開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業務調度、督導檢查和綜合評價,向市防指報告工作情況等。

  (2)監測預警組。負責提供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服務,按照預案和行業規定報送,依法依規發布,提出應對建議。

  組長單位:市氣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務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等。

  (3)專業處置組。由各類自然災害密切相關的主管部門按照洪水、內澇、風暴潮、地質災害等相關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組織調動有關行業隊伍和資源,開展巡查防範、處置搶護工作。颱風防禦由承擔市防指辦公室職能的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風暴潮防禦由承擔市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職能的部門按照《青島市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牽頭組織實施。城市內澇由市、區(市)城市防汛辦公室按照城市防汛防內澇預案組織實施。水庫、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調度、工程搶險依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管理規程及專項預案組織實施。海上搜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青島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專業處置所需物資由相應自然災害密切相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和統籌調用。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組建市級水務專業處置組,指導水務行業搶險處置隊伍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海洋發展局、青島海事局等各類自然災害密切相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本行業市級專業處置組,指導行業搶險處置隊伍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海洋發展局、青島海事局等部門每年4月10日前將專業處置組名單報市防指備案。

  組長單位:市水務管理局、市海洋發展局。

  成員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青島海事局。

  (4)綜合救援組。根據市防指要求,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和搶險應急處置工作;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調相關領導赴現場並協助開展工作。

  組長單位: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海洋發展局、市衛生健康委、青島海事局、海軍相關部隊、青島警備區、武警青島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等。

  (5)人員轉移和社會動員組。負責組織協調人員轉移安置,組織災情調查、損失評估、統計上報、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開展公益宣傳、防災減災科普活動,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組長單位:各區(市)政府。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紅十字會等。

  (6)醫療和防疫組。負責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組長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成員單位:市農業農村局等。

  (7)治安警戒組。負責道路交通管制,根據市防指或現場指揮部的調度指令,疏導救災人員、車輛,實施重點防禦區域警戒,維護治安秩序。

  組長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區(市)政府等。

  (8)宣傳報導組。負責會同主管部門確定宣傳報導口徑,組織新聞單位按有關規定正確引導輿論;制定新聞報導方案,協調安排新聞報導、新聞發布會和信息發布工作,做好赴現場媒體記者的對接;選樹先進典型,營造良好氛圍;負責做好網絡輿情監控、收集和引導;做好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及防汛預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發布工作。

  組長單位:市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水務管理局、市應急局、青島日報社、市廣播電視臺等。

  (9)專家組。有關部門、防汛重點單位應當建立防汛專家組,負責對災害處置措施、損失影響和善後恢復等提供諮詢、評估和決策建議。市防指辦公室負責組織成立市防汛專家組,對全市防汛工作提供諮詢和決策建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海洋發展局、市應急局、青島海事局等部門要組織成立行業專家組,提供專家諮詢意見,有效應對滑坡泥石流、危房倒塌、道路橋梁損壞、洪水和重要水工程險情、海上船舶事故等極端天氣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海洋發展局、市應急局、青島海事局等部門每年4月10日前將專家組名單報市防指備案。

  (10)綜合保障組。負責調集搶險救災、災民安置物資及供水、電力保障,必要時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和市場供應。

  組長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國網青島供電公司等。

  應急搶險救援通訊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牽頭,市大數據局、市廣播電視臺及運營企業(移動、聯通和電信公司)組織落實。

  2.2 區(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區(市)政府依法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下簡稱「區(市)防指」〕,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區(市)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區(市)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設置防指辦事機構。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防汛抗旱工作。

  有關部門(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部門(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監測預警與預防

  3.1 監測預警

  各區(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針對水旱災害,建立健全監測體系,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工作。

  預警發布:市級防汛預警由市防指發布,區(市)級防汛預警由區(市)防指發布,市城市防汛預警由市城防辦發布;氣象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由市氣象局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由市水務管理局、市水文局負責;洪水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由市水文局負責,其中,山洪監測、預報預警依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雨情由市氣象局預報,由市防指辦、市水務管理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聯合發布;水工程工情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依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浪、風暴潮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由自然資源部北海局負責;地質災害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監測預報,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氣象局聯合發布;城市內澇監測、預警由承擔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的部門負責,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城市內澇監測、預警由市水務管理局負責;危房鑑定和預警預報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3.2 預防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以防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本地區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改,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水旱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4 預警

  4.1 預警發布、變更、解除

  4.1.1 防汛(抗旱)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4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識。

  4.1.2 防汛(抗旱)預警由市防指以文電、預警平臺、廣播、電視、報刊、簡訊等形式發布。市防指辦公室根據收集、匯總的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預警發布建議,市防指秘書長會商確定預警級別,報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同意,按下列權限籤發:

  藍色預警:市防指秘書長籤發;

  黃色預警: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籤發;

  橙色預警: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籤發;

  紅色預警:市防指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籤發。

  4.1.3 防汛(抗旱)預警級別的變更與解除,根據氣象部門預警解除和汛情實際情況,由市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變更、解除的籤發程序、權限與發布的相同。預警級別變更後,原級別預警自動解除。

  4.2 防汛預警分級與行動

  4.2.1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防汛藍色預警:

  (1)市氣象局發布颱風藍色預警(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市氣象局發布暴雨藍色預警,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10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接近或達到100毫米;

  (3)市水文局發布洪水預警,預計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高於5年一遇設計洪水位,且低於或等於警戒水位;

  (4)預計某條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即將出現重大險情;

  (5)預計某座小(二)型水庫即將發生垮壩,或某座小(一)型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座中型水庫即將出現較大險情;

  (6)其他需要發布防汛藍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藍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做好啟動防汛Ⅳ級應急響應準備。市防指秘書長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向市防指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防汛Ⅳ級應急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氣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發布颱風、海浪、風暴潮、洪水監測預報和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市海洋發展局、青島海事局向漁業船舶、海上其他船隻、海上養殖及海上作業人員發出警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大中型水庫及河道水情,加強值班值守和不間斷監控巡查,落實預洩預排方案。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學校、醫院、商場、地鐵站等公共場所,以及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隧道等重要設施適時發出警示。

  (3)青島日報、青島電視臺、青島人民廣播電臺等主要新聞媒體及時播報有關信息。

  (4)區(市)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5)預警範圍涉及的有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值班值守,按照預案要求調度防洪工程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4.2.2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防汛黃色預警:

  (1)市氣象局發布颱風黃色預警(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市氣象局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7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發布洪水預警,預計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過警戒水位並可能繼續上漲;

  (4)預計某條重要河道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數條主要河道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條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即將發生決口;

  (5)預計某座小(一)型水庫即將發生垮壩,或某座中型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即將出現較大險情;

  (6)其他需要發布防汛黃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黃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做好啟動防汛Ⅲ級應急響應準備。市防指副總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做好市級防汛隊伍、物資調度準備,必要時派出市級督導組。

  (2)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Ⅲ級預警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市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氣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加強值班,加密監測,及時發布颱風、海浪、風暴潮、洪水監測預報和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市海洋發展局、青島海事局組織督導漁業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風、海上其他船舶及其作業人員落實防風避風措施。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重要河道險段和病險水庫的巡查,嚴密監控運行狀態。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學校、醫院、商場、地鐵站等公共場所,以及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設施)採取預防措施。

  (3)青島日報、青島電視臺、青島人民廣播電臺等主要新聞媒體實時播報有關信息。

  (4)區(市)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5)預警範圍涉及的有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值班值守,按照預案要求調度防洪工程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4.2.3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防汛橙色預警:

  (1)市氣象局發布颱風橙色預警(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市氣象局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3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發布洪水預警,預計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證水位並可能繼續上漲;

  (4)預計數條重要河道同時或多處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即將發生決口;

  (5)預計數座中型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

  (6)其他需要發布防汛橙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橙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做好啟動防汛Ⅱ級應急響應準備。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及時調度掌握防汛信息,做好市級應急救援預先調度工作。適時向區(市)派出市級工作組指導防汛工作。向駐青有關部隊通報情況。

  (2)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市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氣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加密監測,及時發布颱風、海浪、風暴潮、洪水監測預報和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按照行業規範對可能出現的航線停航、漁業船舶避風、膠州灣跨海大橋交通管制、停業、停課、景區關閉、公共運輸調整等情況做出應對方案,並向市防指報備。市城市防辦協調成員單位、指導區(市)城市防汛機構,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維護城市生產生活秩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業規範做好水庫、河道的控制運用及洪水調度,對下遊可能造成威脅的病險水庫降低運行水位。各級應急部門做好救援準備。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組織做好學校、醫院、商場、地鐵站等公共場所人員的安全避險工作,以及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設施)的防禦工作。

  (3)青島日報、青島電視臺、青島人民廣播電臺等主要新聞媒體實時播報有關信息,不定期播報汛情通報。

  (4)區(市)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並按預案組織實施。

  (5)預警範圍涉及的相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按照預案加強工程調度,加密巡查頻次監控運行狀態,發現險情及時處置。

  4.2.4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防汛紅色預警:

  (1)市氣象局發布颱風紅色預警(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正面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2)市氣象局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且預報降雨區域在過去3天內累計平均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

  (3)市水文局發布洪水預警,預計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過保證水位並可能繼續上漲;

  (4)預計某條重要河道即將發生決口,或數條主要河道同時或多處即將發生決口;

  (5)預計某座中型水庫即將發生垮壩,或數座大型水庫即將出現重大險情;

  (6)其他需要發布防汛紅色預警的情況。

  防汛紅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做好啟動防汛I級應急響應準備。市防指總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及時調度掌握防汛信息,適時向區(市)派出市級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防汛工作。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向駐青有關部隊通報情況。

  (2)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啟動I級應急響應準備。有行業防汛任務的市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部署本行業防汛工作。市氣象局、市水文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加密監測,及時發布颱風、海浪、風暴潮、洪水監測預報和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按要求適時組織有關航線停航、漁業船舶避風、膠州灣跨海大橋關閉、停業、停課、景區關閉、公共運輸調整等緊急措施。市城市防辦協調成員單位、指導區(市)城市防汛機構,做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維護城市生產生活秩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業規範做好水庫、河道的控制運用及洪水調度,落實重要河道險段和病險水庫險情處置人員和物資。各級應急部門根據本級防指要求開展救援工作。有關主管部門(單位)適時對學校、醫院、商場、地鐵站等公共場所人員採取應急避險措施,做好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設施)的防禦工作,及時修復損毀設施,防範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3)新聞媒體實時播報預警信息和汛情通報。

  (4)區(市)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5)預警範圍涉及的防洪工程管理單位採取積極應對措施,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工作。

  4.3 抗旱預警分級與行動

  4.3.1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抗旱藍色預警:

  (1)0.1≦Ia<0.6;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10%-15%;

  (3)5%<城市乾旱缺水率≦10%,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4)其他需要發布抗旱藍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藍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秘書長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加強對旱情監視,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工作指導,落實抗旱責任制;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區(市)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3.2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抗旱黃色預警:

  (1)0.6≦Ia<1.2;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15%-20%;

  (3)10%<城市乾旱缺水率≦20%,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其他需要發布抗旱黃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黃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副總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密切監視旱情發展,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抗旱調度指導,制定水源統一調配和調度水量方案;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適時通過媒體發布旱情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區(市)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3.3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抗旱橙色預警:

  (1)1.2≦Ia<2.1;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20%-30%;

  (3)20%<城市乾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其他需要發布抗旱橙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橙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密切監視旱情發展,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工作調度,研究抗旱經費補助辦法和開展宣傳活動;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適時向區(市)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抗旱工作。通過媒體發布旱情通報。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區(市)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4.3.4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抗旱紅色預警:

  (1)2.1≦Ia≦4;

  (2)農村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30%以上;

  (3)城市乾旱缺水率>30%,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4)其他需要發布抗旱紅色預警的情況。

  抗旱紅色預警發布後,採取下列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主持會商,部署工作。密切監視旱情發展,做好旱情預測預報;加強工作調度,開闢水源和擬定用水限額措施;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向區(市)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指導抗旱工作;通過媒體發布旱情通報。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區(市)防指主要負責人主持會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適時發布預警啟動預案,按照預案組織實施。

  5 響應

  5.1 響應啟動、變更、終止

  防汛(抗旱)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4個級別。

  防汛(抗旱)響應由市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變更、終止的籤發程序、權限與預警發布的相同。

  5.2 防汛響應分級與措施

  5.2.1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啟動防汛Ⅳ級響應:

  (1)熱帶風暴影響青島,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某個區(市)啟動Ⅲ級響應,數個區(市)啟動Ⅳ級響應;

  (3)某個區(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或數個區(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4)某條重要河道重要支流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並可能繼續上漲;

  (6)某座小(二)型水庫發生垮壩,某座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中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

  (7)其他需要啟動防汛Ⅳ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1)立即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同時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處置規章規定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2)向涉及的區域、部門(單位)發布警報(通報),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信息;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4)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工程設施安全管理和運行管理,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做到早發現、早防範、早處置,有效管控風險擴大。

  5.2.2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啟動防汛Ⅲ級響應:

  (1)強熱帶風暴影響青島或熱帶風暴登陸青島,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某個區(市)啟動Ⅱ級響應,數個區(市)啟動Ⅲ級響應;

  (3)某個區(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或數個區(市)同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4)某條重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或數條主要河道發生重大險情,某條主要河道重要支流發生決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過警戒水位並可能繼續上漲;

  (6)某座小(一)型水庫發生垮壩,或某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

  (7)其他需要啟動防汛Ⅲ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2)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防洪方案組織實施洪水防禦,加強巡堤查險,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巡查責任人上崗到位;

  (3)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徵兆時,水工程設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責任單位應迅速組織先期搶險處置,控制險情,並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下遊發出警報。大沽河幹流發生重大險情、水閘垮塌、小(一)型以上水庫潰壩應立即向市防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2.3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啟動防汛Ⅱ級響應:

  (1)颱風影響青島或強熱帶風暴登陸青島,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某個區(市)啟動I級響應,數個區(市)啟動Ⅱ級響應;

  (3)某個區(市)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或數個區(市)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數條重要河道同時或多處發生重大險情,或某條主要河道發生決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證水位並可能繼續上漲;

  (6)數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7)其他需要啟動防汛Ⅱ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出警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2)啟用本級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工具;

  (3)發生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由當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先期處置,應首先組織轉移受威脅人員,視情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

  5.2.4 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啟動防汛I級響應:

  (1)強颱風影響青島或颱風、強颱風登陸青島,並伴有大範圍強降雨;

  (2)數個區(市)啟動I級響應;

  (3)數個區(市)同時發生特大洪澇災害;

  (4)某條重要河道發生決口,或數條主要河道同時或多處發生決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過保證水位;

  (6)某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數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7)其他需要啟動防汛I級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Ⅱ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向轉移人員提供安置場所和食品、飲水等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2)必要時向駐青部隊或省防指(省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救援。

  5.3 抗旱響應與措施

  5.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抗旱響應:

  (1)數個區(市)發生輕度乾旱;

  (2)數個區(市)的城區發生城市輕度乾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Ⅳ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抗旱責任制,開展抗旱服務活動。

  (2)加強旱情監測,做好預報工作。

  5.3.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抗旱響應:

  (1)數個區(市)發生中度乾旱;

  (2)數個區(市)的城區發生城市中度乾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Ⅳ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加強水量供求分析,合理組織水源調度。

  (2)加強應急調水和應急小水源建設,統籌引黃水源、當地水源和跨區域調水水量,提高調水綜合效益。

  5.3.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抗旱響應:

  (1)數個區(市)發生重度乾旱;

  (2)數個區(市)的城區發生城市重度乾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在Ⅲ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加大經費投入,落實抗旱資金和補助。

  (2)加強節水宣傳,推廣農業、工業、城市生活用水等節水技術。

  5.3.4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抗旱響應:

  (1)數個區(市)發生特大乾旱;

  (2)數個區(市)的城區發生城市特大乾旱;

  (3)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抗旱響應的情況。

  採取的主要措施:

  在Ⅱ級響應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處置措施:

  (1)開闢水源,推行節水措施。

  (2)統一管理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用水限額措施。

  6 應急處置

  水旱災害事件發生後,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事發地區(市)政府進行先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或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發生較大以上水旱災害,市防指應派出工作組,加強組織指導工作。

  6.1 先期處置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水旱災害事件發生地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發生,並向市政府和市防指報告。

  6.2 分級響應

  1.一般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啟動防汛響應,組織調度事發地區(市)政府、單位(企業)相關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應區(市)請求或根據實際情況,市有關部門(單位)啟動部門預案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2.較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市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依照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批准啟動市級響應,組織調度區(市)政府、以及市級相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3.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市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批准啟動市級防汛響應,組織調度區(市)政府、以及市級綜合、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

  4.特別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市防指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防指總指揮批准啟動市級防汛響應,組織調度全市搶險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

  6.3 指揮調度

  一般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由區(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區(市)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調度處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區(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調度處置。市防指有關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防指進行調度處置。

  較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區(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市防指有關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調度處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大的事件等,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防指有關常務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防指進行調度處置。

  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防指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調度處置或到市防指指揮調度處置。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突發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調度處置。

  6.4 擴大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現有搶險救援資源難以有效處置的水旱災害事件,或事件可能波及到相鄰城市,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應向省防指或國家防總請求支援。

  6.5 社會動員

  水旱災害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根據處置需要,通過新聞媒體、電視、報刊、簡訊等渠道向社會宣傳防汛抗旱知識和發布應對工作提示,動員全社會力量協助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6.6 應急終止

  根據應急響應的實施情況或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程度,適時宣布終止應急響應,並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7信息報告、處置與發布

  7.1 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報告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島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規程的通知》(青政辦字〔2020〕2號)規定執行。突發性險情、災情按照《防汛抗旱突發險情災情報告管理暫行規定》執行。行業信息報送依照行業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水旱災情信息核查、報告由受災區(市)應急部門負責。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區(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應於2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5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市防指報告有關初步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於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求核實的信息,也應於2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5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報告。

  河道、水工程設施遭遇突發險情時,事發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2 信息處置與發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市防指、區(市)防指要嚴格按照政府有關信息發布和審批制度辦理。需要由市級發布的重大雨情、水情、汛情及災情等信息,由市防指審核和發布;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需要由區(市)發布的雨情、水情、汛情及災情等信息,由區(市)防指審核和發布。

  市防指發布信息內容由市防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市防指秘書長籤批,市防指統一發布。敏感事件、發生較大及以上災害區(市)重要信息的發布內容,須經市防指事先審核。信息主要通過傳真、辦公系統、簡訊發布平臺、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發布。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網絡和媒體的輿情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及時回應公眾關切,配合媒體做好典型事跡宣傳,正確把握輿論導向。

  8 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籌協調做好各項應急保障工作。有關成員單位及其直屬單位按照職責組織落實資金、受災群眾救助、轉移安置、交通運輸、醫療防疫、水、電、油等保障工作。

  8.1 隊伍保障

  8.1.1 防汛隊伍

  (1)通常由解放軍、武警和消防隊伍、市民兵應急分隊、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專業隊伍、社會志願者隊伍組成。水利行業要重視吸收專業施工隊伍,發揮其專業技術和大型設備的優勢。

  (2)調度按照就近調配、快速行動、有序救援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消防隊伍、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專業隊伍、社會志願者隊伍的調度。跨區(市)調度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3)凡市防指組織的搶險救援行動確需動用軍隊的,由市防指向駐軍提出請求,進行協調;各區(市)組織的搶險救援行動確需動用軍隊的,由所在地區(市)防指(政府)直接向當地駐軍提出請求,同時向市防指辦公室報備。

  8.1.2 抗旱服務組織

  抗旱服務組織是基層開展抗旱活動的群眾性合作組織,乾旱時期,主要為受旱地區群眾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時諮詢等服務。

  8.2 物資保障

  1.健全防汛物料實物儲備、社會儲備、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通常防汛物料由政府實物儲備(含部門實物儲備)與社會(群眾)號料相結合的方式儲備。市有關部門應按「三定」要求落實市級物資和倉儲場所,各區(市)也應結合防災減災建設規劃落實本級物資,籌建倉儲場所。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權調度本級政府儲備(含部門實物儲備)、依法徵調轄區內社會(群眾)號料。

  3.緊急情況下,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置險情時,確需調度實物儲備的,應優先動用本級部門儲備。

  8.3 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經費。搶險救災補助資金、演練培訓等應急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應急部門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和監管,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審計部門對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

  8.4 監測預報保障

  各級各部門應加快完善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增強測報手段,提高預報精度和災害預警水平,不斷提升輔助服務的能力。

  8.5 通信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調度應通過應急指揮平臺、辦公網、在用有線和無線通訊等方式達成。

  應急搶險救援通訊保障,由市通信管理局牽頭,市大數據局、市廣播電視臺及運營企業組織落實。

  青島電視臺、青島人民廣播電臺、青島日報等主要新聞媒體及電信運營企業,應播發、刊登防汛抗旱公益信息。

  8.6 人員轉移安置保障

  1.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臨時轉移安置人員工作。轉移安置應遵循統一指揮、安全第一、就近安置的原則。

  2.有關單位(部門)應針對易受災區域,編制人員轉移安置預案,明確應急避難場所,加強日常管理維護。

  3.受災區(市)應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臨時轉移安置人員的生活救助和災情核查報告(含臨時轉移安置人數)工作。

  4.防洪工程開閘洩洪,下遊需要人員臨時轉移避險的,防洪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提前通知河道、水庫下遊相關區域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村莊等做好準備,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9 善後工作

  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依規,有序組織實施,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每年汛期結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定義

  10.1.1 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庫)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乾旱災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汙染事故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0.1.2 重要河道:指本市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裡以上的河道。

  10.1.3 主要河道:指本市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裡以下,100平方公裡以上的河道。

  10.1.4 洪澇災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潰壩及風暴潮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

  一般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15%-29%;

  較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30%-49%;

  嚴重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50%-69%;

  特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2/3以上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面積佔耕地面積的70%以上。

  10.1.5 區域農業旱情指數公式:

  Ia:區域農業旱情指數(指數區間為0-4);

  i:農作物旱情等級(i=1、2、3、4依次代表輕度、中度、嚴重和特大乾旱);

  Ai:某一旱情等級農作物面積與耕地總面積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級的權重係數(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輕度、中度、嚴重和特大乾旱)。

  10.1.6 輕度乾旱:0.1≦Ia<0.6;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10%-15%。

  10.1.7 中度乾旱:0.6≦Ia<1.2;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15%-20%。

  10.1.8 重度乾旱:1.2≦Ia<2.1;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20%-30%。

  10.1.9 特大乾旱:2.1≦Ia≦4;或因旱飲水困難人口佔當地總人口比例30%以上。

  10.1.10 城市乾旱缺水率:城市乾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實際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11 城市輕度乾旱:5%<城市乾旱缺水率≦10%,出現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10.1.12 城市中度乾旱:10%<城市乾旱缺水率≦2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10.1.13 城市重度乾旱:20%<城市乾旱缺水率≦30%,出現嚴重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10.1.14 城市特大乾旱:城市乾旱缺水率>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生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某」指1個(條、座),「數」指2個(條、座)及以上。「城市」指市、區(市)主城區。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指辦公室負責組織修訂、評估、解釋,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宣傳、培訓、演練按照市政府關於預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市)政府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10.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推諉扯皮、不作為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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