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網-廈門晚報訊(記者高金環 郭舒晨)「本人手機號碼及預留郵箱,並沒有收到相關帳單和簡訊提醒,以致錯過規定還款期限。」「利息和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怎麼才逾期幾天,就產生如此高的利息和滯納金?」近日,市民杜先生向市消保委遞交了一份申訴函,對光大銀行信用卡中心收取的「利息及滯納金」有異議。
這位市民的觀點有沒有道理?這次投訴事件中,銀行該注意盡哪些方面的義務?
【市民疑惑】
信用卡利息到底該從何時算起
杜先生有一張光大銀行的信用卡,今年4月19日和20日分別消費三筆,合計26857元。
杜先生說,據以往消費經歷,距還款日一周和半個月之前,會分別有郵箱帳單及還款簡訊提醒,但這一期他手機號碼及預留郵箱並沒有收到帳單和簡訊,以致錯過規定還款期限。
6月12日上午9點多,杜先生收到該行還款提醒簡訊。簡訊告知,該三筆消費款項還款日為今年6月6日。當日,他就趕緊將這三筆消費合計款項全部還清。
7月6日下午15點多,杜先生又收到簡訊,稱6月帳單有一筆780.25元款項要還。當天下午,他撥打服務熱線才知道,該筆款項是消費利息和滯納金。
「怎麼才逾期幾天,就產生如此高的利息和滯納金?」杜先生很疑惑。熱線人員稱,逾期還款利息是從刷卡消費日起按消費金額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的。杜先生認為,這樣收不合理,應該從6月7日逾期起算,且逾期還款責任不能全部推給用戶,因為銀行沒有盡到及時提醒告知義務。
杜先生還說,最初辦理信用卡時,該行工作人員從頭到尾沒有提醒告知逾期還款利息和滯納金條款。為此,他認為,責任不全在他本人身上,銀行應負主要責任。
【銀行回應】
郵件及簡訊均有系統發送記錄
對於杜先生反映沒有接到簡訊提醒的情況,光大銀行廈門分行回復稱,針對杜先生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該行總行信用卡中心於2016年5月22日就向杜先生郵箱發送了電子帳單,並於2016年6月3日16:16:19向杜先生手機發送還款提醒簡訊,以上操作該行均有系統記錄。
該銀行總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給記者的記錄截圖顯示,該行已於6月3日16:16發送還款提醒,並已發送成功,內容為「05月帳單:您的**信用卡金卡最低應還1342.57元,應還26851.43元,到期還款日為06月06日,請確保按時還款。」
【律師觀點】
銀行收費符合規定
業內人士丁女士說,銀行本身就有提供50多天的免息期,持卡人沒有按時還而被罰息和收滯納金,這很正常。從杜先生的敘述來看,這家銀行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符合規定。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福猛表示,杜先生提到的銀行「逾期還款消費利息,從刷卡消費日按消費金額每天萬分之五計收」條款,沒有超出國家有關部門關於信用卡業務計結息的規定,該條款對杜先生有約束力。
陳福猛認為,若杜先生真的沒有在適當期間收到有關通知,則在逾期還款問題上,銀行存在一定過錯。當然,同一張信用卡每個月的帳單日和還款日是相對固定的,作為客戶也要合理注意。
陳福猛同時強調,從客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角度來看,銀行在提供的格式合同及其他有關申請信用卡的材料中,應以「重要提示」等顯著方式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水平、計結息規則等費用信息,及其他直接關乎客戶信用、義務等切身利益的信息。當然,銀行亦應將有關合同副本交付客戶或將查詢有關合同條款的具體方式告知客戶。
【連結】
信用卡逾期還款
相關規定看仔細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籤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複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發卡銀行應當及時就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還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實信息、變更聯繫方式未通知發卡銀行等情況除外。
展開閱讀全文
本文系轉載,不代表廈門網的觀點。廈門網對其文字、圖片與其他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其權利屬性均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請讀者和相關方自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