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如何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

2020-12-15 法官解疑

勞動者在因各種原因都會遇到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許多勞動者知道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經濟賠償,但在什麼情形下支付經濟補償,什麼情形下支付經濟賠償不清楚。今天我們就來說說經濟補償和賠償的問題。

一、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賠償金法定。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因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

(2)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哪些情形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還有程序上的規定。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得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張哥強調的是,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於違法解除,就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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