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解讀

2020-12-16 深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強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的需要

  隨著慢性非傳染病、新發傳染病等健康問題和人口老齡化的發展,不僅嚴重影響到人民的生命質量和社會總體健康水平,也加大了衛生健康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的負擔。2016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全面部署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強調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提出健康中國戰略主題是「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明確了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以基層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推動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方式從治病為中心轉向以健康為中心,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我國現有醫療衛生法律更關注疾病的治療而非健康的促進與維護,我市的衛生健康事業面臨著諸多挑戰。在法治層面,健康領域尚無戰略性、框架性的立法與之相配合,有必要從健康城市、健康促進、健康服務、健康保障等幾個維度制定健康條例,為推進健康中國戰略部署和制度設計提供法治保障,規範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和家庭關於健康的權利義務,促進全社會關注健康、促進健康和維護健康。

  (二)是打造健康中國「深圳樣板」的需要

  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和戰略,其核心目標是建立促進全民健康的制度體系。《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在「加快構建國際一流的整合型優質醫療服務體系,加快構建以促進健康為導向的創新型醫保制度」等十個方面先行示範。《中共深圳市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朝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方向前行 努力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城市範例的決定》(深發〔2019〕1號)明確提出,率先建立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打造健康中國的「深圳樣板」。實現上述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推進健康立法意義重大、勢在必行。

  (三)是深化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需要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強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2020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進一步引領醫藥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大局,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深圳通過十年醫改,完成了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立柱架梁工作,有必要通過特區立法,結合我市實際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有關健康促進的制度予以細化、明確,將我市深化改革形成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上升到法規,使之更具約束性、強制性和執行力,更好地保障基本健康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續性。

  二、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一)豐富健康定義,注重心理健康和社會適應能力

  隨著人類對自身認識的不斷深化,健康的概念不再僅限於生理健康,而是與心理、社會、精神、環境等諸多因素聯繫在一起。健康的心理狀態和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與生理健康相互影響,相輔相成。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健康是一種在身體上、精神上的完美狀態,以及良好的適應力,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衰弱的狀態。因此,《條例》將健康定義為: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

  為培養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條例》規定,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當注重對學生和幼兒個人生活自理能力、社會交往能力、道德規範約束能力等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中小學校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在校學生社會適應能力測試,鼓勵有關社會組織參與青少年社會適應能力測試、評價和提出改進建議等工作。(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九十二條)

  (二)維護促進全民健康,推進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誌,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進程中,發展衛生健康事業始終處於基礎性地位。2016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全面部署實施健康中國建設,提出要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等作為重點,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這就意味著健康不僅被提升到空前的戰略高度,而且被賦予更為深刻的內涵。

  《條例》關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過程,健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健康管理制度,讓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健康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堅持全民參與、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全民健康制度體系,引導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第三條)

  (三)打造健康城市,強化健康基礎設施建設

  要推動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就要把健康理念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各環節。《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健康優先、改革創新、科學發展、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健康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實施情況。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健康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相銜接,滿足健康深圳建設要求。

  《條例》提出了推進健康城市建設的具體措施,規定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即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等規劃,或是制定涉及公眾健康的規範性文件,或是建設屬於規定的工程項目的,應當開展健康影響評估,未經評估或者經評估將對公共衛生安全或者人體健康產生較嚴重不利影響的,不得出臺或者批准實施。此外,還規定將健康深圳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作為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四)構建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優化健康管理服務項目

  構建優質高效的衛生健康服務體系,有助於形成「頂天立地」衛生健康服務體系發展新格局,推進「強基層、建高地」醫改目標的實現。《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區域醫療中心、基層醫療聯合體、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為主體的優質高效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衛生健康服務體系規劃的要求,劃分健康管理服務片區,整合片區內的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由三級醫院或者代表片區內醫療水平的醫院牽頭,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的基層醫療聯合體,為片區內居民提供預防、診療、營養、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此外,《條例》還提出,建立健全以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為平臺、以全科醫生為健康管理責任醫師、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為載體的居民健康管理機制。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組建由健康管理責任醫師為負責人的家庭醫生服務團隊,按照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和有關規定為居民提供服務,包括為符合條件的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等。(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五)完善健康服務,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居民健康檔案是居民健康狀況的資料庫,記錄著居民一生各階段的健康狀況和預防保健、醫療康覆信息,建立真實完整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是為市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衛生健康服務的基礎性工作。《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為全市居民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並納入衛生健康信息化平臺,實行全市聯網管理。基本健康服務實行實名制是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基礎條件,因此,除緊急救治外,居民接受基本健康服務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接受醫療服務時,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查閱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衛生健康部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單位可以根據衛生健康管理和居民健康管理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調閱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

  (六)規範職業健康管理,完善職業健康保護制度

  職業損害作為危害勞動者生命健康的隱形「殺手」,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條例》進一步規範職業健康管理,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保護制度,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和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建設,完善有關職業健康標準和規範。此外,《條例》明確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健康危害因素預防控制承擔主體責任,並嚴格依法執行員工帶薪休假制度,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員工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

  (七)加強重點人群健康管理,健全重大疾病防治體系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提出,要重視重點人群健康,保障婦幼健康,為老年人提供連續的健康管理服務和醫療服務,努力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條例》在第四章第五節對重點人群健康管理作出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幼健康管理體系、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開展青少年生長發育監測和評價,指導學校開展傳染病和常見病防治;為老年人建立健全包括康復護理、長期照護、安寧療護等方面的普惠型健康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此外,《條例》還提出,建立健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上下聯動、分工合作、醫防融合的重大疾病防治體系,建立心腦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統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篩查與發現、診療與健康管理、健康幹預效果評價等全過程閉環管理,健全重大疾病科學研究、疾病控制、臨床治療的協同機制。(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

  (八)促進全民健康,推廣科學健康生活方式

  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條例》從健康生活的角度出發,鼓勵居民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責任,樹立健康理念和健康心態,主動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提升健康素養,踐行健康生活方式,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為預防、控制過量飲酒,《條例》創新規定禁止在醫療衛生機構、專門為未成年人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以及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銷售酒精飲料,禁止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酒精飲料,並規定酒精飲料、碳酸飲料的銷售者應當在貨架或者櫃檯上設置符合標準的健康損害提示標識,相關製作標準和設置規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為建立健全健康教育體系,普及健康知識與技能,引導居民樹立科學的健康理念,《條例》明確規定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教育部門、宣傳部門等主體的健康教育責任,多種形式向公眾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規定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居民體質測試,測試人群應當涵蓋不同年齡、職業,人數不得少於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一。此外,《條例》將每年8月定為深圳健康活動月,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在此期間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開展包括發布居民健康白皮書、健康公益宣傳、健康公共服務設施開放體驗等活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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