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3 16: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 情 經 過
2019年3月11日晚上12點,在常州經開區一家企業工作的年輕小夥王某下晚班,為圖方便少過個路口、快上幾秒鐘,他騎著電動自行車直接沿著道路逆向行駛,在準備進入其所在小區時,恰遇女孩張某騎電動車從小區大門駛出,猝不及防之際,兩車發生了相撞,致張某倒地頭部流血受傷。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2月,張某的傷情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還存在誤工期六個月,護理期二個月,營養期二個月等損失。2020年1月,在雙方多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計17萬元。
審 判 結 果
2020年3月初,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損害,依法有權獲得賠償。結合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本案由王某對張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在王某的請求下,法院就判決的履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10萬元了結案件。拿到賠償款的張某心中十分感激,遂向承辦法官黃文娣庭長贈送了錦旗,對法庭公平公正的判決、高效快速的執行表達了自己的敬意。
法 官 提 示
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逆行的本質是在道路的左側通行。逆行是不利於安全和有違右側原則的,所以應在被禁止和儘量避免之列。本案中,王某深夜趕路,心存僥倖,駕駛電動自行車不願穿過馬路按右側行駛,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事故當事人張某行駛路線正確,故應由王某承擔事故賠償的全部責任。為省事逆向行駛,也許會快上幾分鐘,可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則悔之晚焉。
供稿:橫山橋法庭
原標題:《【以案釋法】逆向行駛快幾秒 撞人傷殘賠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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