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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對2015年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民間借貸解釋》)進行了修訂。修訂的主要關注點,落在了年利率上限的變化上。
相信大家已都有所了解,就是「年利率24%」修改為「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有關於年利率24%的規定,可以查看:記住了!網貸利率超過這個數,可以不用還!)根據最近一期的一年期LPR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為15.4%。隨著lpr下行的趨勢,這個利率可能更低。有朋友就來問小律,這個利率對已經籤訂的合同發生效力嗎?
從司法解釋規定的時間效力上看,答案是肯定的。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劃重點:
與以往的法律不追溯過去的規則不同,即使借貸合同是在司法解釋修訂之前籤訂的,但尚未提起訴訟的,仍然要受新司法解釋的拘束,年利率也不得超過LPR的四倍。
小律提醒,從今天起,法院受理的案子都適用合同籤定時四倍的LPR。如果已經受理了,分為兩部分,一個是LPR的四倍,另一個是2019年LPR沒出來之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借貸利率合法上限大幅下調#的內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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