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發展司司長聞庫就老用戶目前不能享受運營商入網優惠和新套餐等相關問題作出回應稱,工信部收到用戶反映後,立即約談了三大運營商,並要求企業採取措施,除雙方合約另有約定外,不得限制用戶的資費選擇
網際網路套餐以優惠而便捷著稱,但困擾運營商老用戶的是,正使用常規套餐的他們,無法享受這類更優惠套餐。相關運營商稱這類套餐,只有新開戶享受,老用戶不能原號直轉。在頻頻投訴之下,運營商卻無動於衷,如今被工信部約談,運營商有望低下高傲的頭,與民意實現「和解」。
這當然是個好消息,但並不讓人心悅誠服。如果未遭約談,不是受諸行政命令「施壓」,三家基礎電信企業會「均表示將嚴格執行工信部有關規定」?揆諸以往案例,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運營商在商言商,不是搞慈善,公眾不能有「吃大戶」心態。問題是,為何每一次本該做的事,非要等到監管部門「敲黑板、劃重點」才做?本來利國利民的事,為何被耳提面命,手指頭點到額頭上才做?為何符合時代大勢,與民眾形成良性互動的事,為何在輿論不停追逼下才做?
遏制亂收費是如此,提速降費是如此,取消手機國內長途和漫遊費也是如此。每一次運營商似乎都心不甘情不願的,本是好事非要讓公眾等得興趣索然,花兒都謝了。為何不做順水推舟乃至提前做送「人情」、得人心的事呢?非不能也,乃不為也。
也許有人會說,不能慣用戶,否則用戶得隴望蜀,胃口越來越大。其實,講究規則乃至法治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存在慣不慣的問題,而是涉及管不管的問題。以運營商老用戶套餐選擇權受限為例,老用戶要求享受新套餐選擇權,並非無理取鬧,也不是開運營商的油,或強行向它們口袋裡掏優惠,而是討回屬於自己的權利而已。
眾所周知,關於行動電話洪湖資費,工信部(原信息產業部)有個著名的630號文件——《關於保障行動電話用戶資費方案選擇權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在同一行動電話歸屬地內(俗稱「行動電話本地網」),移動通信企業應保證本企業同一網絡的原有用戶,可以在不改變號碼的情況下,自主選擇使用本企業的所有資費方案(已停止發展用戶的除外)。有了這規定,限制老用戶選擇新套餐,運營商即屬違規,就是不遵守用戶的合理合規訴求。運營商亂立規矩,自然就屬設立霸王條款,就該受到譴責,必須及時調整。
對此,工信部信息通信發展司司長聞庫在答記者問題時給出了明確表態,除了要求運營商「嚴格按照2006年原來部裡發的630號文件,這個是關於保障行動電話用戶資費方案選擇權的通知,以及後面還有一個通知文件,就是關於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還要求運營商梳理排查現有的資費方案,如有限制用戶資費選擇權的行為,立即整改。簡言之,運營商必須遵守630號文件,不僅廢除老用戶不得選擇新套餐的規定,還須及時清理現有的傷害用戶權利的其他行為。
「掃帚不到,灰塵不掉」,如今用戶一遂心願,在欣慰之餘卻不必狂歡,本屬於自己的正當權益,卻得經過一而再再而三的投訴、維權,乃至求助於監管部門,這正常嗎?其間,多少用戶心力交瘁?承擔了多少不必要的經濟成本?又折損了多少時間成本?試問,誰來埋單?更該追問,運營商一次次任性,「你傷害了我,還一笑而過」?犯了錯遲遲不改,被約談後才改,就像決策失誤卻拍拍屁股走人,說得過去嗎?如果沒有受到懲戒,或者說違規成本過低,運營商下一次仍設法侵犯用戶權益。如果運營商維持名義上「分割」實則仍是壟斷的局面,用戶利益必然薄如蟬翼。
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套用這一表述,用戶與運營商之間是不是也存在矛盾?用戶與運營商本來有著共同的利益公約數,但運營商往往「不經意」地傷害廣大用戶權益,行事不夠磊落,缺乏守法守規意識,對用戶形成了擠壓,這是導致矛盾產生的主要原因。面對用戶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運營商也該改變了,該與時俱進了,該壓抑住自己不正當牟利的衝動了。
不奢望運營商無謂慷慨,也不指望運營商把用戶敬到天上。運營商如果做到尊重法規、順應趨勢,並與民眾的正當需求合拍,就謝天謝地了。但願下一次,別再出現工信部拎耳朵,運營商才響應民意的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