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暴雨過後,店面房租客在進店後的一瞬間觸電身亡,原來這家店裡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筆記本電腦充電器被浸水漏電導致這起死亡事故,誰該對事故承擔責任?昨天,寧波中院二審維持房東有責的判決。
去年8月,北侖連日暴雨,導致多地路面嚴重積水,大水漫進街道兩旁的店面房內,其中一間店面的承租人吳某打算進店收拾東西,沒想到一隻腳剛邁進門,就被電擊當場死亡。
事後,吳某的父母親將該店面房房東張某與店面所在街道辦事處一起告上法庭。他們認為,房東張某把店面租給吳某,收取租金,對出租房及附屬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張某在店裡私裝電錶卻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違反安全用電規範,導致有嚴重的安全隱患。
另外,當地街道在該區域商戶多次反映雨水管堵塞、積水嚴重的情況下,仍然怠於行使職責,沒有盡到合理的施工和維護義務並導致店面嚴重積水。兩被告的行為是導致吳某觸電死亡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北侖法院經審理查明,店面房內漏電,是由於吳某的筆記本電腦充電器被浸水導致的,又因店裡未安裝漏電保護器,最終導致吳某觸電死亡。
法院認為,房東未在出租房內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應對該事故承擔責任;而街道已3次委託他人對涉案地段的下水道進行疏通,履行了公共事務管理職責,故不應對吳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吳某作為涉案房屋承租人,既未對房屋的供電安全措施進行謹慎審查,又在強降雨的情況下未妥善放置筆記本電腦充電器而導致漏電,也未在採取斷電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入房內,故其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法院根據吳某與張某在該起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張某承擔該起事故3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精神撫慰金共計1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