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網友關注】紅外線測溫儀是否對身體有害?
目前,襄陽市中心城區已在火車站、高速路口、超市及部分社區、學校等公共場所,配備了紅外線測溫儀86臺,還有172臺在運輸過程中,即將安裝在其他重點公共場所。
這種儀器,相比我們常見的水銀溫度計、額溫儀,具有不需要與人接觸、可快速檢測、數字顯示十分直觀等優點,特別是對於人流量較多的地方,可以顯著提高檢測效率,實用性很強。
紅外線測溫儀的工作原理,是將人體的紅外線熱輻射聚焦到檢測器上,檢測器會把輻射功率轉化為電信號,電信號在被補償環境溫度之後,以溫度單位的形式進行顯示,紅外線測溫儀並不是對人體發出紅外線,所以對眼睛和身體都沒有傷害。所以市民不用擔心這種儀器對人體的傷害。
【回應網友關注】因疫情防控的原因,導致買賣、租賃、服務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而引起的民商事糾紛如何處理?
新冠肺炎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採取了強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這次疫情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故屬於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
1.繼續履行合同,但部分或全部免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當事人可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程度,來具體選擇適用符合自身情形的解決方式。
同時應該注意,雖然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並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同時也並非所有的情形都可以全部免責。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只有當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方可解除合同。在確定一方是否免責時,應考慮政府具體疫情應對措施、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及違約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違約損害的大小或數額三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疫情是債務人違約的全部原因,則債務人要求全部免責是正當的;但如果疫情是債務人違約的部分原因,則應當根據「原因與責任相比例」的原則,具體確定債務人承擔相應部分責任的大小。
最後,建議大家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要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利益衡平原則。在出現合同糾紛後,雙方要友好協商,在互諒互讓、共克時艱基礎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二是合同嚴守原則。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要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對於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三是公平公正原則。對於因疫情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的,當事人可依法訴請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公平處理。
【回應網友關注】哪些行為屬於過度消毒?過度消毒是否有害?
在防控新冠肺炎過程中,消毒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數市民片面強調消毒作用,出現了一些過度消毒的現象。比如:有些市民不停地用醫用酒精噴灑全身;有些地方對樓梯道空氣、空曠地面反覆開展消毒等等。這些都屬於過度消毒。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預防性消毒要科學,過度消毒不但不可取,還存在危害人體健康、汙染空氣環境的風險,一定要避免。
在家庭消毒方面,要區分情況。對於普通家庭,如果沒有陌生人進屋,也沒有疫區回來的親戚朋友串門,家中沒有病人,也沒有人感到不適,就不必頻繁消毒。勤通風、勤洗手、做好清潔即可。外出回家後,外套衣服一般不必消毒。直接掛在門口,把外面穿的衣服和家裡穿的衣服分開即可。如果認為外套可能被汙染,比如去過醫院、探視過病人,接觸過可疑症狀的人,及時清洗就可以了。
在外環境消毒方面,要防止過度。不要對室外環境開展大規模的消毒,雨雪天氣不要開展外環境消毒;不要對外環境進行空氣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劑(粉)對人員全身進行噴灑消毒;不要對水塘、水庫、人工湖等環境中投加消毒劑(粉);不在有人條件下對室內空氣使用化學消毒劑消毒。如果有局部環境受到了傳染源汙染,用消毒劑做一次終末消毒即可。
在手消毒方面,要保持勤快。手本身就是無菌的,在外環境中,儘管細菌能常碰到,但也沒有必要對手部頻繁、過度的消毒,只需勤洗手、保持手衛生就可以了。如果接觸了病人、或者從外面回到自己工作、生活的地方,或者要用手直接接觸食品時,應進行消毒。
在消毒劑使用上,要科學配比。當前,許多消毒劑是需要配比稀釋後才能使用的。大家要按照說明書要求科學配比,合理使用。千萬不要錯誤地認為濃度越高越好,因為濃度過高的消毒劑可經呼吸吸入,會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
責編:陳 淵 l 編輯:王 晶
來源:襄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宣傳外事組
出品:穀城縣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