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7 03:3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隨著智慧型手機
行動支付的普及
選擇微信或支付寶轉帳
已成為公眾生活的首選方式
但是
在發生民間借貸糾紛時
行動支付方式
卻給舉證帶來諸多不利
近日
荊州區法院通過網上立案
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從這起案件中
讓我們得到答案
案情簡介
甲某(男)與乙某(女)經相親認識,後互加微信好友,雙方雖未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但經常通過微信聊天。2019年乙某多次通過微信向原告借款,甲某考慮到雙方既然是通過親戚介紹認識,且對方家庭條件也比較好,所以乙某每次向其借款時總是特別爽快的轉帳,從未沒有要求乙某出具借條。後來,甲某多次向乙某催要借款,乙某總是以手頭比較緊,發了工資就還款為藉口一再拖延。為此,原告甲某訴至荊州區法院,要求被告乙某償還借款共計2.5萬元(原告通過支付寶轉帳5000元、微信轉帳11500元,原告網上購買手機8500元)。
法院認為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根據原告甲某提供的微信實名登記信息,證明該微信號為被告乙某所有並使用。原告主張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對錢款的交付及借貸合意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於原告通過支付寶向被告轉款共計5000元,原告僅能提供付款證明,但未能提供相應的債權債務憑證,無法證明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上述每一筆錢款時雙方均達成借貸合意;對於原告主張的購買的手機款8500元,原告既沒有提供轉帳證明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網購手機已經由被告所有和使用。對於原告主張2019年4月17日的微信轉款2000元,2019年5月7日的微信轉款2000元,2019年5月17日的微信轉款3000元,2019年11月6日的微信轉款500元,共計7500元,因提供了雙方聊天記錄,證明被告明確要求向原告借款,且原告通過微信聊天多次向被告催討,故應認定為借款。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償還借款7500元;
二、駁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原告起訴的標的金額為2.5萬元,為什麼法院只支持了7500元?
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責任制度,原告應對上述轉款屬於借款的行為提供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相應證據,那就將承擔敗訴的後果。在借貸過程中,一般情況下,借款人都會向出借人出具一張書面的借條,因此認定借貸關係就比較容易,但是憑微信轉帳形成的借款,出借人很少要求對方出具借條。那麼,一旦對方不按約還款,出借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需要證明該微信號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系借款人。可以通過微信實名登記信息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平時聊天記錄,如語音、圖片等,證明對方的身份信息,而且這些證據要注意保存完整,因為在訴訟中法官會對原件進行核實。
其次,需要證明轉帳系借款。這就需要在聊天記錄中能夠清晰看出雙方已形成借貸合意。如對方發了一條「能不能借我500元,我要付房租,下個月還你」的微信,這就是非常明確的借款要約,應當認定為借款;如對方發了一條「最近好可憐,都沒錢吃飯了,嗚嗚嗚」的微信,你如果大筆一揮,慷慨解囊轉出500元,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一般認定為贈與。
因此,通過微信借款轉帳時,務必把握以上兩點,避免借款與贈與界定不清。
文章:呂婷婷
圖片:源於網絡
原標題:《微信轉帳,如何認定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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